相信很多人已經看到我被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懲戒的新聞,因為公務員懲戒是司法程序,依規定是「在判決前,不宜公開」,所以審理內容我會交給律師團處理,不會像台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一樣,通知記者來報導,還派出大隊長親自接受訪問侃侃而談。
但是蘋果日報的報導中,有一些與事實有所出入的部份,我還是要澄清一下,首先是標題寫的兼職賺兩百萬,其實球評的部分在內文有寫明,從2010到2019年的八年間,是一百多萬,其他的是把我過去這幾年寫稿的稿費、當教練裁判的車馬費、去足協跟體育署開會的車馬費,通通算進去,硬要湊出兩百萬的數字,不過數字不是重點,違法的錢一毛也不能拿,合法的我不會客氣。
說到一百多萬,聽起來是不少,不過不要算過去的那些年,我捐了多少,光是去年,我就捐了915,000元,當然捐多少不是重點,有沒有違法交給公懲會審理,但是不要講得我好像多愛錢,連去參加足球公聽會領個幾百塊也移送,不累嗎?
其次是2019年延宕公文十四件,其實造成實質損害的只有其中一件,起因是有一名民眾因為車禍受傷開刀,無法當場製作談話紀錄,我在開完聯單給家屬之後,有告知等傷者痊癒之後,要來找我補做談話紀錄,結果後來這名傷者出院,沒有跟我聯繫,我打電話也沒人接,一直找不到人,公文就放著忘了,一直沒有結案是事實,但是內勤人員、公文承辦人、甚至包括要蓋章的主管,照理說都有疏失,但是我一肩扛沒關係,因為處分別人並不會讓我的責任減輕。
大約四個月後,這位民眾突然跑到徐立信議員辦公室,說警方都沒有處理他的案件(事實是當場已經處理完只差他個人的談話紀錄),當時我人在國外旅遊,結果返國後交通大隊已經把這個案子,跟過去總共十四件的延宕公文(不是2019年而已,是過去幾年所有延宕的紀錄),合併記我一支小過,其他十三件,有的是因為案子送出電腦忘了按辦結,有的是因為少裝訂了幾張照片,或是光碟片沒燒好被退回,也有當事人已經取消報案忘了把案號取消的,總之是一些過去辦公文的疏失,如果要強辯,我覺得不全然是我的錯,但既然有疏失,我也承認,被懲處我也沒有意見,現在突然把這案子也送懲戒,我也只能尊重。
另一件案子是去年11月8日跟11月11日,「於備勤時間用手機在臉書發文致生爭議」,11月8日是因為PO了一張在和平醫院被網友認出來拍照的照片,有人在下方留言:厚上班偷玩手機被抓到,11月11日大家還記得是什麼日子嗎?那天是香港有一名警察當街對著一名學生開槍的日子,那時我轉貼了新聞,下面還引發了一大串討論,然後就說我「致生爭議」,好吧!你們覺得我致生爭議就致生爭議吧!不知道又是那根筋想起來,把這案子也移送懲戒了,大概是為了積點數。
交大大隊長對於我的勤務內容也不太了解的樣子,以前我在大安分隊服務的時候,確實有「車禍專責處理人員」,但是103年調到萬華之後,因為萬華分隊人比較少,並沒有這個編制,所有員警都要處理車禍,所以說我去年「被調離車禍專責處理小組」什麼的,應該是發生在平行宇宙。
2010年跟2015大安分局、萬華分局都各自調查過一次,也都宣稱在勤於時間,沒有受領固定薪水,擔任球評並不違法,我不揣測這時間移送的理由,可能觀察了十幾年,今天終於醒悟,大家各自解讀吧!
原文出處 石明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