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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京集團鼎越開發公司前董事長朱亞虎 高院駁回抗告確定收押2個月

檢廉偵辦京華城容積率弊案,以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等罪將北市前兵役局長、鼎越前董座朱亞虎聲押禁見,朱被收押禁見後,高等法院一度撤銷發回更裁;但台北地院認定朱僅承認部分行賄事實,且有滅證、串證之虞,裁定收押禁見,朱提抗告,高院今將抗告駁回確定,朱確定收押2個月。

高等法院今裁定指出,北院以朱亞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的「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且犯罪嫌疑重大,也有事實可以認定朱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考量保全證據及本案是對公務員行賄,影響國家層面深遠,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的順利進行,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的必要,因此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因此朱提起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檢廉在8月底的第一波大規模偵辦行動中,曾約談柯文哲、朱亞虎等人,當時朱否認行賄,訊後獲無保請回。不過,檢廉查出,朱亞虎疑涉充當白手套的行賄角色,9月27日展開第二波搜索行動時,將朱約談到案,並聲請羈押禁見。

北院開庭後,以朱亞虎犯罪嫌疑重大,且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朱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的強烈動機,足認朱有逃亡之虞、及與共犯或證人勾串可能,裁定羈押禁見。

朱亞虎不服抗告,高院審酌認為,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罪嫌重大,但是檢方未舉出有何具體事實足認朱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且其所犯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徒刑之罪,不符羈押原因要件,裁定撤銷發回北院更裁。

北院重開羈押庭後認為,檢方聲請書主張朱亞虎有逃亡之虞部分,無法確實朱有何逃亡或準備的事實,不能僅因涉犯重罪,家屬均在國外,驟認有逃亡之虞。但朱涉犯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嫌重大,且朱僅坦承部分行賄事實,且有滅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仍裁定羈押禁見。朱不服,本月15日向高院提起抗告。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