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案-
警察吃案:
我們是前兩天在路上莫名遭毒犯王志祥攻擊的人,
在我先生已經被打到體力不濟倒地,兇嫌王志祥依然試圖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安定派出所,繼續攻擊人體要害部位,因此我們到基隆市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所長報案時,這名官拜所長的林志祥(還剛好跟兇嫌差一個字)僅憑一張診斷證明認為上面只有鈍傷,沒有殺人未遂拒絕移送,只願意用傷害、毀損移送,後來經朋友告知才知道原來是怕轄區內發生較重大刑案考績會被扣點,第一版的筆錄上原本有殺人未遂相關陳述,結果在所長干擾承辦員警後又要我們簽第二版、第三版的筆錄,用權勢逼迫我先生簽名。
2.兇嫌王志祥經常在三更半夜因為吸毒後敲打牆壁、鬼吼鬼叫,我們認為這已經違反社維法,這名所長稱無人告發,我當下跟他說我有錄音我願意告發,所長則回應哎唷 傷害比較嚴重啦 社維法沒有關係啦等語又想再吃案。
3.當下衝突發生時我們要求警方依據現行犯逮捕兇嫌,警察也推託認為他們沒看到案件正在發生,但依據刑事訴訟法88條第3項王志祥為眾人呼應之嫌犯就算是現行犯,而殺人未遂並非以殺人結果發生才算成立。
4、殺人未遂要件
殺人行為
只要能導致死亡的結果發生皆可作為殺人行為,沒有任何手段或方式的限制。行為人具殺人故意
「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還是有意使死亡結果發生。兇嫌王志祥明知該處為水泥道路,且兩邊均停機車,不斷攻擊我先生頭部,甚至抓著衣領囂張的對我吼叫表示怎麼樣,你先生在我手上,難道不斷攻擊頭部等要害位置真的沒有殺人故意嗎?
最後,這名林志祥所長你比醫生還厲害,也比檢察官、法官還厲害,頭部鈍傷就一定沒有殺人故意,偵查權、審理權也都不在你警察耶?
基隆第四分局
基隆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
所長林志祥
照片是他在大武崙派出所拍的為保護無辜派出所故馬賽克。
原文出處 史迪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