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方貿易壁壘報告全文
建議大家少看台灣新聞煽情部分,要解決貿易壁壘。就事論事內容在此,有些可理解、有些相信很多台灣人自己都不知道我們對外國有設下一些台灣人民自己不見得知道的壁壘。
比如我們在美國車不止高額關稅、每款車還限制75台。台灣在瘦肉精不符合國際標準,用奇怪無科學根據、無法理解的方式禁止美國豬牛進口。
請ChatGPT翻譯如下:
台灣
貿易協定
美國與台灣自1994年起,即透過美國在台協會(AIT)與駐美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簽署《貿易與投資架構協定》(TIFA),建立貿易與投資議題的溝通機制。TIFA會議通常由美國副貿易代表與台灣經濟部次長共同主持,會議在AIT與TECRO的主持下召開。最近一次TIFA理事會會議於2021年6月29日以線上方式舉行。
除了在TIFA框架下的交流外,美台雙方於2022年6月1日宣布啟動「美台21世紀貿易倡議」。該倡議旨在以具體方式深化雙邊經貿關係、推動基於共同價值的貿易優先事項、並促進創新與包容性的經濟成長。2023年6月1日,雙方簽署該倡議下的第一份協定,內容涵蓋海關管理與貿易便捷化、良好監管實踐、服務業國內規範、反貪腐措施,以及中小企業發展。該協定於2024年12月9日生效。
在首份協定簽署後,雙方即展開對其他議題的談判,進行面對面與線上會議,聚焦於農業、環境、勞工與爭端解決等議題,並持續進行至2023年與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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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政策
關稅與稅收
關稅
根據最新資料,台灣2023年的最惠國(MFN)平均適用關稅為6.5%。農產品的平均關稅為16.6%,工業產品則為4.8%。台灣已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承諾其100%的關稅項目,平均WTO關稅上限為6.8%。
台灣自2002年加入WTO後,對多項產品實施關稅配額(TRQs),並逐步取消部分配額,但仍有許多農產品的配額制度保留至今。這些農產品配額涵蓋16項產品,包括稻米、花生、香蕉與鳳梨等。
此外,對於屬於TRQs涵蓋範圍內的農產品,台灣可依WTO《農業協定》第5條實施特別保障措施(SSGs),當進口數量超過觸發點或價格低於設定價格時,可加徵關稅。由於台灣過去對許多產品無進口紀錄,其SSG觸發點相對偏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台灣針對3類農產品(紅豆、柚子、乾燥金針花)啟動了SSG措施。
稅收
台灣對烹飪用米酒(標示為「烹飪用米酒」的米酒)徵稅稅率低於一般作為飲料消費的酒類產品,即便烹飪用米酒同樣可作為飲用酒精飲料。美國與其他貿易夥伴持續向台灣當局表達關切,要求確保進口酒精飲料的稅負不高於國產酒精飲料,包括可作為飲料消費的烹飪用米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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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關稅障礙
數量限制
某些年份,台灣當局基於美國出口稻米超過台灣價格上限的理由,拒絕美國稻米出口商的投標。台灣實施「特定配額制」(CSQ),但因未公開價格上限機制,引發美方質疑其價格設置偏低,導致招標流標。
2022年,台灣僅完成美國配額稻米的61%(39,355公噸),其餘25,279公噸轉為全球招標。由於稻米價格波動,導致自2014年以來最大短缺。2023年與2024年,台灣完成美國稻米配額64,634公噸,但市場對價格機制的疑慮仍持續存在。
海關障礙
台灣對基因改造(GE)與非基因改造原物料(如玉米與黃豆)採用不同稅則分類。這些GE產品經主管機關評估與非GE產品安全性無異,一旦核准,仍與非GE產品混合進入農業供應鏈。美方表示台灣對GE產品採不同分類並無科學依據,應予取消。
檢查程序
美方利害關係人指出,台灣當局對美國豬肉的進口商、經銷商與餐飲業者等特定業者實施檢查,無正當理由地多次返回檢查,嚴重干擾正常商業運作,並使業者對進口美國豬肉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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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性貿易障礙/衛生與植物檢疫障礙
技術性貿易障礙
豬肉
2021年1月起,台灣對多類豬肉產品(含加工品)實施原產地標示規定,並於2020年9月通報WTO。台灣以保障食品安全為由,實施瘦肉精(如萊克多巴胺)最大殘留容許量(MRLs)及標示規定。美方指出此舉誤導民眾,暗示美國豬肉不安全。
美國向WTO技術性貿易障礙資訊中心提出意見,並於2020年10月、2021年2月、2022年TIFA會議中多次表達關切,要求台灣取消或修正相關標示規定。
汽車
台灣自2002年加入WTO後,採用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1958年協議汽車標準。2008年,台灣交通部允許少量非UNECE標準但符合美國聯邦汽車安全標準(FMVSS)的車輛進口。限額為每款車型100輛,2023年減為75輛。部分美國車商盼定期引進特規車型提升品牌能見度,但仍受進口數量限制。
衛生與植物檢疫障礙
農業生物技術
自2015年12月起,台灣禁止使用基因改造的食品原料及加工食品於學校營養午餐。美國持續表達對此禁令的關切,指出台灣應撤回該措施,因為此禁令缺乏科學依據。
牛肉與牛肉產品
自2003年美國爆發牛海綿狀腦病(BSE)後,台灣即禁止進口美國牛肉與相關產品。2009年,經AIT與TECRO協議,美台達成一項協議,以擴大市場准入,重新開放人用牛肉產品市場。然而,台灣在開放後又陸續對美國牛肉設下多項限制。
自2021年1月1日起,台灣取消對30月齡以下美國牛隻牛肉的進口禁令。此禁令自2010年起施行。
然而,對某些牛肉產品(例如:絞碎牛肉)的禁令仍未解除,即便2009年AIT-TECRO協議允許進口此類產品。台灣仍針對某些牛肉產品實施過於嚴格的入境檢驗程序,這些程序缺乏科學依據。美方呼籲台灣比照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指引,考量美國BSE風險極低,全面開放市場。
動物副產品
台灣仍限制用於飼料或工業用途的美國牛血與牛脂等產品進口,理由為BSE風險。WOAH指引已認可此類產品為安全貿易項目。美國持續要求台灣依照科學與國際標準,全面開放此類動物副產品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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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殘留容許量(MRLs)
β-促效劑(Beta-Agonists)
台灣尚未採納《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對瘦肉精(如萊克多巴胺)於牛肉肌肉部位(如內臟)之MRLs。2021年1月起,台灣針對進口豬肉實施了萊克多巴胺於肌肉、脂肪與肝臟的MRLs,但針對腎臟的標準較Codex更嚴格。
美方指出,台灣針對腎臟與其他內臟器官的風險評估並不合理,且檢測方式不符國際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標準,恐導致錯誤結果。美國要求台灣比照JECFA方法,採用國際認可的檢測標準。
除萊克多巴胺外,台灣對其他β-促效劑尚未制定MRLs,也未提供合理政策依據。美國要求台灣應加速審查、核准新申請案件,並依科學與風險基礎制定MRLs。
農藥
美國持續對台灣農藥殘留容許量的審查制度表示關切,指出申請者在審查過程中難以補充資料,制度不透明。美方敦促台灣改善MRL制度,並提高申請與審查的效率與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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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鈴薯進口
台灣曾因2018年對美國馬鈴薯的發芽限制,拒絕整批貨物,即使這些發芽並不構成食品安全風險。美國指出發芽馬鈴薯早於2018年前即可作為常規分類處理。雙方正就此議題展開雙邊磋商,以解決貿易障礙。
智慧財產權保護
2019年5月,台灣修正著作權法第87-1條與第93條,以打擊非法串流裝置的使用。然而,權利人表示,線上盜版情況仍十分嚴重。此外,權利人也指出,校園數位平台上教科書與教學材料的未經授權使用仍是重大問題。
2022年5月,台灣進一步修正著作權法,允許在未經著作權人提告情況下,針對造成超過約新台幣100萬元(約32,800美元)損害的線上盜版行為進行刑事起訴。然而截至2024年12月31日,這些修法仍未實施。
台灣也曾於2017年10月提出其他著作權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但仍未完成立法程序。雖然草案在某些方面有所進展,但也包含過於寬鬆的例外條款與刑責限制,並對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與發牌機制設下障礙。行政院於2021年4月重新送交修正草案,預計供新一屆立法院審查。
2022年6月,立法院通過《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貿易秘密專法》修正案,明定非法取得、洩漏、使用關鍵技術構成違反國家安全,可處5至12年徒刑,罰金從新台幣500萬元(約16.4萬美元)至1億元(約328萬美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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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障礙
金融服務
2023年8月25日,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下轄的銀行局、保險局與證期局發布《金融機構內部作業及雲端服務外包作業原則》。各局依此制定自律規範,包含雲端服務的資料處理、保管、交易支持等。
其中,銀行局提供60天公眾意見徵詢期,但保險局與證期局未進行類似徵詢。金融控股公司可使用雲端備援或境外備援資料中心,但FSC強調金融機構需每年進行壓力測試,且應與雲端供應商簽訂合約,確保服務供應商符合法令要求、客戶資料安全與備份存儲於台灣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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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障礙
台灣禁止外資投資某些化學材料、金屬、廣播電視節目製作、電力輸送與郵政服務。
通訊業對外資持股上限為49%;若為直接加間接持股總合,則上限為60%。航空公司、地勤、空廚業者的外資持股上限為49%,單一外資不得超過25%。台灣籍船舶外資持股上限為50%。
有線電視業外資上限為業者總股數的20%;衛星電視播送業的外資持股也不得超過50%。
其他貿易障礙
藥品
在藥品領域,儘管台灣的中央健康保險署(NHIA)已試圖加強與相關利害關係者的溝通,美國業者仍持續指出,台灣健保署在藥品價格審查程序上缺乏透明度與可預測性,尤其是在健保總額協商與近期的「健康技術再評估」案件中。
為回應業者關切,健保署已自2024年1月起縮短藥品價格審查時程。
醫療器材
在台灣,部分植入性醫療器材及其他健保不給付的常見醫療器材可採「自費代碼」制度使用。這些器材需先獲得健保署核發的自費代碼。美方業者指出,台灣的醫院若未取得自費代碼便讓病人使用該器材,將會面臨行政處分。
台灣自2014年4月起開始核發臨時自費代碼,但仍要求在核發前進行新療程的使用評估。美方指出此一制度透明度不足,並表示代碼核發速度過慢,無法因應臨床需求。業者呼籲台灣應加強政策透明度並建立更良好的審核程序。
原文出處 杜奕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