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於8日正式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強化飼主責任」、「嚴懲虐待動物」及「健全產業管理」三大面向進行大規模法規補強。此次修法重點在於徹底封堵過去飼主規避棄養責任的法律漏洞,並將棄養罰鍰上限調升至100萬元,虐待動物之刑期亦改為6個月起跳。
一、強化飼主責任:建立遺失申報與交付門檻
為避免飼主以「寵物走失」或「棄置收容所門口」等方式規避法律責任,草案明定:
1.限期申報遺失:經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若發生遺失,飼主應於事實發生翌日起5日內辦理申報。除有正當理由外,未依限申報者將直接視為「棄養」。
2.合法送交程序:飼主欲將寵物送交收容所,必須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一定條件」(如飼主亡故、重病等),且須由人員面交辦理。若未符條件或未按程序交付者,均視為棄養。
3.棄養罰金跳級:棄養行為之罰鍰由現行3萬至15萬元,調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二、嚴懲動物受虐:調高刑事起刑點與加重條款
針對故意虐待動物行為,修法朝向「入監服刑」之嚴厲方向調整:
1.起刑點拉高:故意傷害動物致殘或死亡,刑責由現行「2年以下」修正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亦提升至30萬至300萬元。此修正將使多數案件難以單純易科罰金結案。
2.凌虐加重處分:若以槍械、藥物或暴力等殘忍手段凌虐動物致死,且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高可處7.5年有期徒刑。
三、整飭產業流向:重罰非法特定寵物業者
為落實源頭管理,草案針對非法經營業者加強裁罰:
1.非法買賣繁殖:未經許可經營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業者,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2.非法寄養業務:未經許可經營特定寵物寄養業者,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長卓榮泰強調,此次修法展現政府對於提升動物福祉與落實飼主責任的決心,除加重罰則外,亦賦予執法人員在緊急情況下的即時處置權,以有效救援受虐動物。該草案隨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