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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LTURE HISTORY REVIEW

【軍中檔案解密】桃園公墓強劫強姦案:陸軍一兵鄭信榮死刑與上兵許城龍無期徒刑覆判案


一、前言
在國家檔案局解密的軍法檔案中(檔號:MDAwMDAxNDI2OQ==),一份編號為(80)勸勉字第1096號的國防部簽呈正本、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七十九年判字第〇〇一號更審判決書與國防部八十年覆高勸勉字第〇三號覆判判決書原本,完整記錄了一起發生於民國79年6月、震撼桃園地區的現役軍人結夥持刀強押女子至公墓輪姦並搜刮財物之重大治安案件。

當時隸屬陸軍第六軍團七三通信兵群七一二營多波道連的一兵鄭信榮(21歲)與上兵許城龍(23歲),因同連上士俞德財(逃亡通緝中)急需金錢花用,三人攜帶水果刀、膠帶及布條,駕車於桃園地區搜尋作案目標。途中強押一名獨行女子上車,挾持至八德鄉宵裡公墓內實施搶劫與強姦。全案經陸軍第六軍團更審判處鄭信榮死刑、許城龍無期徒刑,經國防部高等覆判庭於民國80年2月20日以80年覆高勸勉字第〇三號判決核准死刑及無期徒刑確定。國防部部長陳履安與參謀總長陳燊齡於同年3月23日聯名呈報總統府請 鈞察,由總統府參軍長蔣仲苓代批准予備查,並經秘書長蔣彥士與副秘書長邱進益核簽。

二、前科背景、預謀搶劫與公墓強姦經過
依據陸軍第六軍團初審更審判決書與國防部覆判判決書原本記載,被告二人身分如下:

1. 鄭信榮:男,21歲(民國58年生),台灣省台東縣人,陸軍第六軍團七三通信兵群七一二營多波道連一兵(第一五八〇梯次,兵籍號碼:天C一〇三六五四號,籍設台東縣)。
2. 許城龍:男,23歲(民國56年生),江蘇省啟東縣人,陸軍第六軍團七三通信兵群七一二營多波道連上兵(第一五三七梯次,兵籍號碼:天A四八四九六六號,籍設新竹縣,現住花蓮縣)。許城龍曾於77年犯逃亡罪經陸軍二六九師判刑1年4月,77年4月8日執行完畢。

民國79年6月23日21時許,同連上士俞德財(盜匪罪嫌通緝中)因急需金錢花用,向鄭信榮與許城龍提議搶奪財物,經兩人同意後,由俞德財攜帶水果刀一把、膠帶一捲及布條一條等工具,搭乘許城龍所租用之車號604-8271號福特特小客車,前往桃園縣山仔頂工業區附近伺機強劫。因天雨未果,翌(24)日凌晨2時許,三人駕車轉往桃園市區。

行經桃園市春日路與民光路口時,見一名獨行女子頗具姿色,三人遂在車上共謀強姦該女。俞德財叫許城龍下車抓人,許城龍不敢,改由鄭信榮下車強行將該女子拉入車內後座,由許城龍駕車直奔桃園縣八德鄉宵裡公墓。行車途中被害人猛烈掙扎,遭俞德財與鄭信榮左右挾持,鄭信榮並亮出水果刀威嚇,使被害人不敢反抗。

車停妥於公墓後,俞德財與鄭信榮欲以膠帶及布條綑綁被害人,經被害人苦苦哀求作罷。俞德財抓住被害人雙手,由鄭信榮強脫其褲。被害人因見身處偏僻公墓、車門緊閉且面對三名持刀男子,恐遭殺害而被迫自行脫去衣物。俞德財與許城龍先下車把風,由鄭信榮在車內強姦得逞。俞德財下車之際,強行搜刮被害人皮包內現金2,250元,並將其中2,200元交付許城龍支付租車與加油費用。鄭信榮姦畢後,俞德財進入車內續行強姦得逞。事畢換許城龍進入車內,許城龍見被害人連續遭兩人強暴心生不忍,遂未實施姦淫。

三人隨後駕車將被害人載回桃園市,俞德財以搶得之贓款50元購買麵食供三人食用。被害人下車前,為使被告等相信其不會報案,主動交付名片一張予許城龍。

三、約診落網與案發破案經過
民國79年6月25日15時許,許城龍將名片轉交鄭信榮,鄭信榮依名片上之電話打給被害人,相約當晚19時30分在桃園市火車站前圓環見面。被害人隨即向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報案。當晚鄭信榮與許城龍依約赴會時,遭埋伏之警方當場逮捕,起出作案水果刀一把,移送軍事檢察官起訴。

四、更審初審、覆判辯論與裁判結果
本案經國防部第一次發回更審後,由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普通審判庭與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分別進行審理與審判:

第一階段:第六軍團更審判決
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普通審判庭(79年判字第001號更審判決,審判長林賢坤,審判官顏志昇、王文劍,到庭執行職務公訴人軍事檢察官陳清津,書記官彭界提,辯護人邱瑞忠律師、郭至卓律師、鄒至車律師)於民國79年12月27日作成判決。 審庭認定鄭信榮與許城龍觸犯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項第8款「共同強劫而強姦」罪。鄭信榮居於主導、強拉被害人上車、持刀威嚇並實施強姦,惡性重大,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許城龍雖參與預謀、駕車及把風,但未聽命強押女子、亦未實施姦淫,天良未泯且深知悔悟,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布條一條均宣告沒收。

第二階段:國防部高等覆判庭核准判決
案件依法職權送請覆判,鄭信榮亦提出聲請覆判。鄭信榮抗辯主張:
1. 搶劫財物係俞德財個人行為,自己無劫財之犯意聯絡。
2. 被害人係自行脫去衣物,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
3. 被告事發前曾飲酒,且平日素行良好、深具悔意,請求減輕其刑。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80年覆高勸勉字第〇三號判決,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李秀雄、陸鯤、崔正文、劉錦安,書記官楊毓敏,鄭信榮選任辯護人邱瑞忠律師)於民國80年2月20日審理指出:

1. 共同正犯成立:
被告三人事前已有尋找路人強劫之合同犯意,鄭信榮強押被害人上車並亮刀威嚇,俞德財強取財物屬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均應共同負責。
2. 達不能抗拒程度:
強姦罪之強暴手段,祇須足使被害人產生恐怖而抑制其抗拒即足;被害人身處公墓車內面對三名持刀男子,被迫脫衣乃屈辱狀態,強姦罪完全成立。
3. 心智正常無酒醉:
鄭信榮作案前後均能正常駕駛車輛行經多縣市,對案情記憶清晰,無心神喪失或酒醉現象;其所犯為唯一死刑之罪,犯罪情狀無可憫恕。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認定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裁定「原判決核准」,確定維持鄭信榮死刑、許城龍無期徒刑之判決。

第三階段:總統府層簽代批與備查
死刑與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後,民國80年3月23日,國防部部長陳履安與參謀總長陳燊齡聯名發出(80)勸勉字第1096號簽呈,將鄭信榮、許城龍盜匪案判決書與月報表送總統府備查。公文送抵總統府第二局收文(第011號,80年3月25日),幕僚單位擬辦「代批准予備查,俟奉准後以府代電核復」。民國80年3月28日由總統府參軍長蔣仲苓批示「如擬」,並隨後由副秘書長邱進益(80年3月28日)與秘書長蔣彥士(80年3月29日)核簽。最終於4月3日以(80)華總(二)字第0038/0342號代電正式核復國防部備查存查。

五、檔案時間軸
1990年06月23日21時:陸軍一兵鄭信榮、上兵許城龍與逃亡上士俞德財攜帶水果刀、膠帶及布條,搭乘車號604-8271號福特特小客車前往山仔頂工業區預謀搶劫。

1990年06月24日02時:三人駕車至桃園市春日路與民光路口,強押獨行女子上車,由許城龍駕駛至八德鄉宵裡公墓。

1990年06月24日凌晨:鄭信榮在車內持刀威嚇強姦被害人,俞德財搜刮財物2,250元(其中2,200元交許城龍付租車費),隨後俞德財亦實施強姦;許城龍車外把風未實施姦淫。

1990年06月25日15時:鄭信榮自許城龍處取得名片打電話約被害人於桃園火車站圓環見面,被害人向桃園分局報案。

1990年06月25日19時30分:鄭信榮與許城龍赴約時遭警方埋伏逮捕,起出水果刀一把移送軍法偵辦。

1990年12月27日: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79年判字第001號更審判決,審判長林賢坤,審判官顏志昇、王文劍,公訴人陳清津)判處鄭信榮死刑、許城龍無期徒刑,均褫奪公權終身。

1991年02月20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80年覆高勸勉字第〇三號判決,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李秀雄、陸鯤、崔正文、劉錦安,書記官楊毓敏)裁定原判決核准(死刑及無期徒刑確定)。

1991年03月23日:國防部部長陳履安與參謀總長陳燊齡聯名發出(80)勸勉字第1096號簽呈送總統府備查。

1991年03月25日:總統府第二局收文(第011號),幕僚完成擬辦簽核。

1991年03月28日:總統府參軍長蔣仲苓代表批示「如擬」,副秘書長邱進益核簽。

1991年03月29日:總統府秘書長蔣彥士簽署核定。

1991年04月03日:總統府發出(80)華總(二)字第0038/0342號代電正式核復國防部存查。

六、結語與歷史鏡鑑
桃園公墓強劫強姦案,反映了民國79年代現役軍人夥同逃亡幹部於休假期間侵入地方治安、犯下結合強盜與強姦等極端暴力犯罪的慘劇。軍事審判機關在處理本案時,嚴格區分了主導施暴之鄭信榮與未實施姦淫且具悔意之許城龍兩人的罪責與量刑,同時嚴密論理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展現了軍法對結合犯重罪的審判邏輯。透過總統府與國防部的解密簽呈與判決原本,不僅還原了本案的司法審判過程,也為台灣近代治安史與軍法死刑覆判核備制度留下了寶貴的第一手歷史記錄。

七、參考文獻
1. 國家檔案資訊網(檔案管理局) 案名:授權本部代核軍法案件八十年二月份有鄭信榮等盜匪案乙件 檔號:MDAwMDAxNDI2OQ== 網址:https://aa.archives.gov.tw/ELK/SearchDetailed?SystemID=MDAwMDAxNDI2OQ== 典藏機關:檔案管理局 / 國防部等相關機關
2. 陸軍第六軍團司令部判決書原本,民國79年12月27日,79年判字第001號更審判決,審判長林賢坤,審判官顏志昇、王文劍,公訴人陳清津,辯護人邱瑞忠律師、郭至卓律師、鄒至車律師,被告鄭信榮、許城龍共同強劫而強姦案。
3. 國防部判決書原本,民國80年2月20日八十年覆高勸勉字第〇三號,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李秀雄、陸鯤、崔正文、劉錦安,書記官楊毓敏,鄭信榮選任辯護人邱瑞忠律師,被告鄭信榮、許城龍共同強劫而強姦案。
4. 國防部八十年二月份授權國防部核定軍法案件月報表,民國80年2月,國防部高等覆判庭80年覆高勸勉字第〇三號判決。
5. 國防部簽呈原本,民國80年3月23日(80)勸勉字第1096號,國防部部長陳履安、參謀總長陳燊齡聯名呈報。
6. 總統府內部簽呈簽核頁與代電稿,民國80年3月28日與29日,參軍長蔣仲苓批示、秘書長蔣彥士核簽、副秘書長邱進益核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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