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公平得靠提起當選無效「補強」
一名資深法官認為,選罷法定義的「當選人」,不應僅限當選人本尊,受到當選人直接、間接認可而去從事競選工作的人,也應視為當選人的延伸,但因賄選犯行的刑事認定嚴格,因此實務上也要仰賴民事當選無效之訴的提起,以「補強」實踐選舉的公平正義。
選舉賄選被查獲的被告,非本尊遠多於當選者本人,事實上過去確有刑事過關的當選人,高興沒多久,最後仍敗在「當選無效」的民事官司上。
比如當年的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張碩文,二○○八年當選雲林縣立委,其父選前動用水利系統組織協助賄選,被落選頭、民進黨候選人劉建國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雲林地院原以超過法定的卅日期限而駁回,但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應該加計「在途期間」發回更審,張碩文當選無效確定。
上屆因父賄選當選無效 施嘉華本屆又涉賄收押
二○一八年代表國民黨參選彰化縣議員的施嘉華,其父也涉協助買票,隔年施嘉華被判當選無效。
因我國法令未對此限制參政權,施嘉華今年再度參選議員並當選,而這次父子均涉嫌行賄贊助綁樁,現仍收押中。
除了至親,樁腳買票也可能威脅當選人的正當性,無黨籍的廖裕德二○一四年當選新北市議員,因競選團隊成員涉賄,被同選區的李婉鈺提起選舉無效之訴,李勝訴。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