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火商汪傳浦(已歿)30幾年前仲介國防部向法國湯姆笙公司採購6艘拉法葉艦,卻違法收取高額佣金,一家人連本帶利A走9.6億美元(目前匯率為台幣293億元)公帑,存在瑞士等國,其中4.8億美元(約台幣138億元)被法院裁定沒收。汪家人雖被通緝,仍跨海聲請「沒收新制」溯往違憲,憲法法庭2日宣判規定「合憲」,汪家人確定要吐錢。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2日對此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宣告沒收新制合憲,不違反法律不溯往、罪刑法定、信賴保護等原則。
許宗力說明,沒收犯罪所得是回復犯罪行為前的合法財產秩序,不是剝奪固有財產,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沒收非善意取得犯罪所得的第三人財產,只是回復原本狀態,不具懲罰性,第三人未因此陷於不利的地位;沒收新制是「不真正溯及既往」,未違反法律不溯往及信賴保護原則;沒收新制施行前可以保有犯罪所得者,是因為當年沒收舊制規範不足,為確保公共秩序,立法者修訂沒收新制並無不可,犯罪所得不值得保護。
本案主筆大法官為詹森林,共有10位大法官投票合憲。
立法院2016年修正沒收制度,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不再是依附在主刑下的「從刑」,甚至可以沒收知情第三人的財產。換言之,只要判決當下新法已上路,即使被告未判有罪,法官仍可「單獨沒收知情第三人的不法所得」,俗稱「沒收新制」。本案除了汪家人聲請釋憲,還有味全等人聲請,總共7案,憲法法庭併案審理。
1989到1991年間,台灣向法國採購6艘拉法葉軍艦,總價逾800億元,利益龐大,汪傳浦涉居中行賄、違法抽取高額佣金。負責本案的海軍武獲室主任尹清楓上校質疑有弊端,未料過沒多久,人就被發現陳屍在宜蘭海域,疑遭殺害,收賄的武獲室中校組長郭力恆隨後被收押,判刑15年確定,現已出獄。
案發後,汪傳浦偕同妻子葉秀貞、兒女汪家勇、汪家明、汪君玲、汪家興逃亡海外,被依殺人、貪污等罪通緝,遲不返台受審,用人民血汗錢過著豪奢的優渥生活。
2015年,汪傳浦病故於英國倫敦,妻子與兒女續享不法所得,台灣為此於2016年修正刑法沒收制度,讓檢方得以單獨向法官聲請沒收汪家人的犯罪所得,沒想到汪家人不僅不返台受審,還跨海委任律師不斷打官司要求還錢,甚至聲請釋憲,其中汪家興因為文件不符標準而被駁回,餘人則獲得受理。
味全之前生產橄欖調和油涉標示不實,2017年被法官依新法宣告沒收不法所得3292萬8820元。味全釋憲主張製油發生在沒收新制前,應以舊法處置,但法官卻以新制宣告沒收,違反法不溯既往、比例、罪刑法定原則,侵害財產權。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