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集團負責人王令麟與時任亞太電信董事長的父親王又曾(已歿),被亞太電信指控低賣寬頻上網(cable modem)業務給凱雷集團,興訟求償,最高法院2022年判賠2億元確定。王令麟不服,質疑判決未保障他的訴訟權,聲請釋憲,惟憲法法庭認為他未具體說明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日前裁定不受理。
王令麟主張,高等法院107年度金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判賠2億元)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2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所保障的聽審請求權、正當法律程序的公平審判以及權利有效保護請求權,故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指出,王令麟的聲請案應以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審核完的主張後,認定其僅爭執法院審判程序進行適當與否,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何法律見解,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屬於未表明聲請裁判的理由,與「憲法訴訟法」的受理要件不符,一致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承審,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詹森林、楊惠欽。
亞太電信主張,王又曾家族及力霸幹部成員,自2000年起,分別以「虛設公司」、「鉅額押租金」、「購買公司債」、「短期借貸」、「買賣黃豆案」、「支付預付款給虛設公司」和低價售「Cable Modem」等手法,掏空亞太電信263億餘元,提告求償。
高等法院認定,在王又曾主導下,王的子女王令台、王令一、王令楣、王令僑、妻子王金世英和王金章、郭力立等前力霸幹部共12人,分別擔任亞太電信董事等職務,卻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致亞太電信遭鉅額掏空,2017年4月6日判應連帶賠償亞太電信263億餘元。
至於亞太電信同案指控東森集團前總裁王令麟涉「Cable Modem」弊案,應連帶賠償9.74億元。高院指出,王令麟出售東禾媒體公司股權,純粹是處分個人名下財產,非執行東禾媒體或東森媒體董事職務,不構成連帶賠償責任,加上亞太電信對王令麟求償已超過2年求償時效,同日判王令麟免賠。
亞太電信後來僅就王令麟部分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王令麟為了高價出售東森媒體公司股權,透過綁約方式讓亞太電信Cable Modem業務低價出售給凱雷集團,致亞太電信受有22億多元價差損害,王令麟因此被判3年8月定讞,同時應負起民事賠償責任,2020年6月23日判賠2億元,並自2014年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最高法院今年元月駁回上訴確定。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