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檢署14日偵結起訴苗栗縣長、大湖鄉長、大湖鄉民代表、大湖村長「四合一」現金賄選案件。檢方經斟酌相關法規與法院判決後,今(20)日下午也針對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大湖鄉鄉民代表當選人謝見德及林裕欽、大湖村村長當選人傅顯榮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選舉期間,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陳男身兼苗栗縣長鍾姓候選人、大湖鄉長傅姓候選人的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委,涉嫌與丘姓女子、林姓男子,以每人1千或2千元不等為代價,為鍾、傅及謝姓、林姓大湖鄉民代表候選人、傅姓大湖村長候選人賄選。檢方14日偵結,將涉及「四合一」現金賄選的陳男、丘女、林男3人依行賄罪嫌提起公訴。檢方經斟酌相關法規與法院判決後,今天下午也針對鍾姓苗栗縣長當選人、謝姓及林姓大湖鄉鄉民代表當選人、傅姓大湖村村長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苗檢指出,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之行為,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苗檢說,且多數法院均認為此處「當選人」不以當選人本身自為者為限,如當選人對其親友、或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屬當選人之共同賄選行為,有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選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意旨為參考。
苗檢指出,甚至即便非競選團隊成員,若買票者實質上從事為候選人助選之活動,也無以排除其等間有為使上訴人當選之目的而共同賄選之可能,不以證明賄款來自候選人本人為必要,也有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選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意旨為參考。
苗檢說,因此,地檢署既已認定陳男等3人有共同賄選之犯罪事實,陳男又身為鍾姓苗栗縣長當選人之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委,依據上開法院見解,自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苗檢強調,對於候選人本人及其選舉重要幹部、樁腳或親友等共同所為嚴重破壞選風之不法行為,決不寬貸,除就賄選者提起違反選罷法之刑事起訴外,並對當選人依法向苗栗地方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民事起訴,以維護民主、法治之基本價值,全力淨化選風。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