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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史

臺灣生熟番紀事 : 化番俚言


清 黃逢昶、吳光亮、王凱泰 撰

賞戴花翎、賞穿黃馬褂、記名提督軍務、統領臺灣後山中南北三路諸軍辦理開墾撫番事務、鎮守福建臺澎等處地方水陸掛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帶尋常加三級吳為曉諭事:照得爾等番眾,分聚臺灣後山,未歸王化、未通人道,已數百餘年於茲矣。

本鎮奉命統領中、南、北三路各軍開山撫番,已歷五載,所有後山各路番社,罔不加意撫循,廣為教導。其有凶殘頑梗、抗拒官軍、不受招撫者,亦皆親統大軍,嚴加痛剿,以張天威。如阿棉山、納納、加禮宛等社,均經掃穴搗巢,擒渠斬攘。

爾等番眾,或得之目擊、或得之耳聞,可為殷鑒。

上年番情大定,本鎮會商總理全臺營務處臺澎提學道夏、稟咨閩浙總督部堂、福建巡撫部院、總理船政大臣設立招墾局,委員經理,為爾等制田里、教樹蓄,以冀爾等化番為民。第有養不可無教,復設立番學,延請蒙師,拓置番童,教之以讀書識字,使爾等沾染聖教、沐浴皇仁,盡為熙朝赤子。

惟念爾等番眾,於人情物理,懵然無知,即蒙師手示口言,亦恐不能詳盡;因擬立化番俚言三十二條,刊刷成本,頒發爾等各社、各學,以便逐日觀覽。並令蒙師於授學之餘,講解而指示之,俾知人情而通物理。

合行諭飭。為此示仰爾番眾人等,務將後開條款,時常誦讀,默記於心。

中間所列者皆人倫日用之常,使爾等易行;所言者皆淺近鄙俚之語,使爾等易明。爾等務須逐一遵守。將見蠻夷僻陋之俗,轉成禮義廉讓之風矣。各宜懍遵,毋負厚望,切切!特示。

計開化番俚言三十二條。
右諭後山各路番眾。準此。
(西元1879)光緒五年五月□日示。

1、設局招撫,以便民番。
現在中路璞石閣、北路岐來、南路卑南,均已設立招撫局委員。為管理地方起見,爾等或因莊內滋事生端,或恃強爭佔欺凌等事,或營中勇丁強買強賣、藉端訛索等弊,許即告知該莊頭目,先行理論。倘系判理不清,即行邀同頭目赴就近招撫局,具實稟報。定必拘縛被告之人,分別是非,秉公懲辦。爾等素屬愚,蠢,切不可有事不敢見官、不敢稟告,以致自己吃虧。今後各莊務須遵照辦理,毋得生畏!

2、舉委頭目,以專責成。
查頭目系為一社一莊之主,即官府亦皆信任之。為頭目者務行正道,學習規矩,講求禮貌,公正辦事,約束眾番。倘有不服教訓,仍敢為凶作惡,該頭目聞知,即傳該莊小頭目傳知長者帶同犯事之人,嚴行儆戒。倘仍頑梗,即鳴眾綑綁,送官究治。若頭目辦事不公,為出結擔保之頭目是問。長者縱容子弟滋生事端,由頭目稟官,即將縱容之長者究辦。蓋朝廷以莫大之恩招撫爾等為民,無非欲爾等知禮識義,改惡從善,將來或讀書通達、入學中舉,以及做官,或務農勤墾、積蓄富有,豈非家庭之樂。爾等頭目、戶丁務須激發天良,黽勉圖之,是為至要!

3、首訓頭目,以知禮法。
爾既為頭目,通莊社丁番眾所共仰望之人。查各莊男女老幼,大莊數千人,小莊或千人、或數百人不等,皆賴該頭目公正管束教訓。倘頭目不好,則破莊滅族,皆為此一人所累。爾頭目無事,亦要常川謁見官府,學習禮儀,以廣見聞。回家教訓社中子弟,互相傳習,久則惡習不期化而自化,居然盛世之良民矣。

4、分給工食,以資辦公。
查設立正總頭目及副總頭目以為各莊之主,另又選各莊正副小頭目以為一莊之主。各戶番丁有事,須稟告本莊正副小頭目。如正副小頭目辦理不清,即轉告正副總頭目調停,不得自作自為。凡各莊小頭目務要遵總頭目之訓,各戶番丁亦須遵本莊小頭目之戒。其各總副大頭目及各莊正副小頭目均歸官府約束。倘有何莊頭目辦事不公,亦由爾番戶告知總副頭目責辦。如總副頭目判理不公,遂稟告官府究責開革,另舉公正者補充。惟計各頭目原不能枵腹辦公。本軍門酌量:如系該莊內已耕水田一甲種穀者,每年抽穀一石五斗,按甲抽收;如系旱地埔園播種雜糧者,十分抽一(或遇水旱風災,荒歉無收,請官酌量減抽),以為各頭目工食。每年議給正總頭目二十石、副總頭目十六石、各莊正副小頭目每名十二石,以為辦公食用之資。除給各頭目之外,如有餘存,留為通莊公費。每年收到多少、支用多少,由總副頭目開列清單,貼在公廳,俾眾人共知共見。另照列數單發交各該莊正副小頭目收存,以備查核。俟三五年後耕種已成、田地已收,其起稅升科,由官照例辦理。爾各頭目既受眾人工食,則當勉為眾人秉公辦事。至通事抽收番貨,嗣後永遠禁革。

5、改社為莊,以示區別。
查內地百姓所居之地,均稱某村、某莊,未有稱為社者。茲本軍門恩准爾等安居故土,其社名改名為莊。爾等將來置買田業、立契書券,一切皆照現改莊名辦理,以歸畫一。

6、約束子弟,以歸善良。
爾等番眾少年子弟皆不明理,好勝生事,恃惡為非。爾各頭目若不隨時教訓,多方儆責,則在莊不免欺壓良家,在外不免行凶作惡,鬧出大事,連累全莊。爾等頭目番長務必隨時嚴行約束,隨時教訓。倘有恃蠻不遵,合眾綑綁懲治,或送官究辦,以儆凶橫而安良善。

7、禁除惡習,以重人命。
恭查大清例載:『故意殺人者斬,幫同加刃者絞,知情不報者治罪』;律有明條,罪在不赦。查爾番社向以所殺人頭割取回家,各番出酒相賀,敬羨其能;以酒灌入死人口中,從喉嚨流出,用器盛其血酒,群相歡飲,牽手長歌。凶番即將人頭懸在門前,並將死人頭髮繫在標槍桿上。再次殺人亦如是。番俗以殺人多者為好漢子。試問他人將爾本身或父母妻兒無辜殺害,照樣施為,問心何如?今爾等既受撫而化,自當遵守國法,先除惡習,勉為良善之人。速將此項人頭髮記(?)收埋在外,嗣後永遠不得擅殺民番。如再故犯前事,該社頭目即將起意殺人及幫手之凶番鳴眾綑送到官,審訊情實,立將凶首斬首示眾,以為逞凶殺人者戒。頭目出首綑送凶犯到案者給予賞犒。如該社頭目知情容隱、不將凶犯送案者革除治罪,仍勒限親屬交凶,務獲懲辦,方能完案。自此次告誡之後,如若查出爾等仍有舊日人頭不行收埋者,即將該凶番重責一百板,仍勒令收埋,並將不職頭目責革不貸,以重人命而彰國法。

8、禁止做饗,以免生事。
查爾等不肖少年嗜好飲酒,三五成群聚飲一處,挽臂歌舞,■〈口戶〉■〈口戶〉呵呵,社中婦女,嘻笑唱和,以此為樂,名為「做饗」。酒闌曛醉,口角稱強、互相鬥毆,因而生事者甚多。今與爾約,嗣後不得如前飲酒生事。社番頭目不禁,一同儆責。願爾等同為安分良民,不犯王法,豈非樂事乎!

9、保護商旅,以廣貿易。
現在後山中、南、北一帶地方業經開闢,招民墾種,通商貿易,設官招撫,教訓爾等改除陋俗,學習生財之道,從此可獲無窮之利益,將來更有受不盡之福澤。查爾等從前不知耕稼,野處窮荒,以畋獵為生涯,終日露宿風飧,跋涉奔馳,不知所得禽獸幾何。出山與民易換食物,幸遇風平浪靜,有船裝載貨物到境,與爾易換鹿皮、鹿筋,所得又不值幾何;若遇風帆不順,欲換油、鹽尚不可得。今自開山以來,兵勇雲集,商民繹絡不絕,百物齊備,任意交易,思衣得衣、思食得食;即挑柴、運木、舂米、洗衣,婦孺亦得資財飲食之益。較之昔年,何等利便。其通事頭目邀賞頂戴衣冠,何等榮耀。況將來做官食俸,世受皇恩,上而榮宗耀祖,下及子子孫孫,何等清高貴重,受福無窮,豈不勝爾日前之奔逐無休乎?可見商旅到境,宜實力保護,公平交易;切勿欺凌生客,以致商賈畏懼不來,不獨利益無由而得,而且有干朝廷法紀,難保身家性命。爾各彬之!

10、遭風船隻,亟宜救護。
查臺灣孤懸海外,風浪最為猛烈,中外商船過其地者常有打破之虞。爾等如遇船隻遭風、漂流到境,如船已破壞沈水、尚有生人喊救者,則先駕艇撈救生人上岸,負回家中,予之飲食,妥為款待;一面飛報就近防營,將此難民交官照料。不准撈取船上貨物;如系失事船主客商僱倩爾等打撈船上貨物,爾等既受人所僱,必須盡心竭力,逐件撈起,點交船主客商查收,毋得偷竊分毫,顧全他人血本。如若船沈人沒,即當報知防營,聽候官長辦理,亦不可匿報,擅行打撈船上貨物,致干重咎。如敢乘機撈搶以及殺害難民,一經查獲,就地斬首,懸竿示眾;並將該社頭目、通事革除,嚴加懲治,以儆效尤。

11、安分守己,以保身家。
爾等已經歸化,自應凜遵天朝法紀,屏除一切惡習,真心向化。以農事為根本,勤耕廣種,所得穀米、薯芋、瓜果、菜蔬、柴草、竹木、山禽、野獸、百貨,可以易換衣物。遇有口角微嫌,告訴頭目,自能為爾排解。縱使被人欺凌毆打,稟告到官,有官為爾公斷責罰,不用自己動手報仇。如爾等不聽告誡,任性妄為,殺人放火、鬥毆傷人,以及藐視官長、凌辱軍民,干犯前事,便是不法之人。一經頭目拿獲送案,定必按法懲治。如該社頭目番丁不肯綑送凶犯,以致官軍到社拘拿,該社番眾膽敢奪犯拒捕,致傷官軍者,悉照上年烏漏、阿棉、加禮宛等社糾眾反撫故事,一體嚴加懲創,決不姑寬。前車可鑑,爾各戒之,切切勿踏喪身滅社之罪!

12、彼此各莊;宜相和睦。
爾等番眾平日殺戮成風,強橫成性,偶有小事不合,遂至互相尋殺,禍無了期,實屬可憫。自今以後,倘遇小事相爭,該莊頭目當力為排解。如或不能和解,則再請鄰莊總副頭目分辨道理,誰是誰非,務為勸息。否則,稟官為之公斷。切勿恃血氣之方剛,混行鬥殺,自取殺身之禍,後悔莫及矣!

13、分別五倫,以知大體。
何謂五倫?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是也。君為至尊,為臣者當盡忠。臣系朝廷命官,爾等叩見官府,必須恭敬,肅靜侍立,毋得亂講亂笑,肆無忌憚。為父當慈愛子女,不可使之饑寒。子女稍長,則教之以禮義廉恥,不可任其妄為。為子須孝順父母,盡心奉養,不可忤逆。至為兄長者,須友於弟,如弟年幼則提攜撫養,稍長則隨時教訓,不可妒忌,不可嫌棄。為弟者更要恭敬兄長,聽從教訓,不可恃蠻干瀆。夫婦須要和順,勿因小過反目分離。朋友相交,須以信義。凡系公正之人,最宜親近;其凶惡之輩,切勿與交。此乃五倫之要道,爾等分別遵從,切勿違忽!

14、奉養父母,以報深恩。
查爾番民等不惟無孝順父母之心,時見忤逆父母之事;幼小則侍養於父母,長大則自養而不顧。此等心腸,甚於禽獸。自今以後,若父母在堂,無論幼小以至於長大,皆當盡心奉養,不可違拂父母心意。菽水承歡,務盡為子養親之道。如父母大故,則葬之以禮,祭祀勿失其時,以報父母鞠育之恩,方不愧為人子。

15、夫妻和順,以成家室。
蓋男大須婚,女大須嫁,所謂男以女為室、女以男為家也。嗣後爾等番民,一經結為夫婦之後,彼此須要和順,以期室家興隆。妻不賢,夫當訓責;夫不良,婦當勸諫。不可以小疵小怨,爾我相鬧,嫌怨不休,甚至男圖別娶、女另嫁人,有乖倫常之道。

16、學習規矩,以知禮義。
爾等每逢飲食,均於地坐,男女不分。偶遇外人到家,遂相喧嘩,不曉避嫌。男女共器並飲並食,殊屬可醜。今後有力之家,須置桌椅,數人聚集一桌,男有男行,女有女行,不得同坐一席。晚間睡臥,分別房間。夫妻方許同床;如系子女、兄弟、叔姪,則別床鋪,乃不紊亂。至講話須要謙恭,行坐須循規矩,禮義不可不知。

17、嚴禁淫亂,以維風化。
蓋男女有別,千古大綱。若五倫失序,男奸女淫,即與禽獸無異。嗣後各莊除明婚正配之外,有男女通奸之事,該莊頭目、尊長即將通奸之人,綑綁割耳遊莊,或從重鞭打示辱,使各知儆畏,以重廉恥。

18、薙髮打辮,以遵體制。
爾等番眾既經受撫,系為天朝百姓。但爾等從前,無論男女俱留長髮,殊無分別,實屬可恥。茲已化番為民,婦女當蓄長髮,男子須薙髮打辮,方見爾等真心歸順,是為遵制良民。

19、穿衣著褲,以入人類。
蓋人無衣褲,形同牛馬畜牲。爾等向來赤身露體,上不穿衣、下不著褲,實屬可羞可恥。自今以後,男女須學民人一體穿著衣褲,毋得如前醜陋。

20、分別姓氏,以成宗族。
爾等從前父有父姓、子有子姓,數傳以後,就不知誰是祖宗、誰是子孫,血脈紊亂,實與野類相同。茲本軍門將爾等各莊分別姓氏,嗣後兒女須從父姓,一脈相傳,庶免錯亂宗支。

21、分別稱呼,以序彝倫。
大凡親戚,有父族、母族之分。何謂父族親戚?如父之姊妹稱為姑母,姑母之夫即為姑丈,姑丈之子女即為表兄、表弟、表姊、表妹,父之女即為自己姊妹,姊妹之夫即為姊夫、妹夫,姊妹之子即為外甥;此所謂父族之親戚。何謂母族親戚?母之父母稱為外公、外婆,母之兄弟姊妹稱為舅父、姨母,舅父之妻稱為舅母,姨母之夫稱為姨丈,舅父姨母之子女亦稱曰表兄弟、表姊妹;此所謂母族之親戚也。何謂妻族親戚?妻之父母曰岳父、岳母,妻之兄弟曰舅,稱之曰內兄、內弟,妻之姊妹曰姨,稱之曰大姨、小姨,內舅之子曰內姪,姨之子曰姨甥;此妻族之親戚也。爾番眾與親戚往來,務要分別。

22、分別姓氏,以定婚姻。
娶妻不娶同姓,恐其亂宗族也。查爾等番俗,無論同姓、異姓,牽扯過門就為夫婦,有亂大倫。惟天朝民人,凡娶妻者託媒人擇異姓年紀相稱者,須用三書六札,父母主婚,俱要過禮受聘,謂之明婚正娶,不得糊亂強配。臨娶之時,又要擇吉日,到門夫妻同拜天地,再拜祖宗、父母,然後夫婦之道乃成。男家娶婦之後,彼此兩家即為親戚。女之父母謂女之夫為婿,男稱女之父母為岳父、岳母,婦稱男之父、母為翁、姑。作婦者須孝順翁、姑,作婿者須要敬禮岳父、岳母,此理宜辨。

23、禮宜祭葬,以安先靈。
蓋人老必死,既死骸骨必須歸土,乃一定道理。爾等番俗,父母死後皆不用衣棺收殮,就將屍身藏於室內或埋之隴畝,不知祭拜;天倫滅絕,莫此為甚!此後爾等如遇父母、兄弟、妻子死亡,須用衣棺收殮,深埋山岡之上,堆土為記。每年清明,祭拜一次,世代相傳,勿忘父母鞠育之恩。如父母死,男子用白線打辮、女子用白繩束髮,不可穿紅著綠,以表哀慕之誠。三年後始行除去,再從吉服可也。

24、殷勤攻讀,以明道理。
蓋人無論賢愚,有子弟者必須讀書,便可明理。理明則愚亦變為賢。大如忠孝節義廉恥,自然通曉,小如交易書券數目,自然明白。本軍門現延請師長,廣設學堂,爾等各處■〈寅,去八〉莊,無論漢番民人,一體悉準入學。其書紙筆墨及先生學金,均由官府給發。至內地民人子弟,則惟自辦。本軍門為爾等無知起見,凡有子弟者務須踴躍送學讀書,以期明理。不可視為等閒,有負厚望焉!

25、分記歲月,以知年紀。
如每逢一年為一歲。每歲系分十二個月,每月大建系三十日,小建系二十九日;自初一日起、至初十日系為上旬,十一日起、至二十日系為中旬,二十一日起、至三十系為下旬;合三十日謂之大建也,若二十九日謂之小建也,是為一個月。如正月初一日為元旦,俗呼為新年,十五日為元宵節;此半個月內,各家男婦穿新衣、備酒肉、焚香燭,虔拜神明,以迓庥祥。二月為春分節。三月為清明節,是節家家備酒肉香燭、登山掃先人墳墓,名曰春祭,為不忘根本。四月初八日為鬼門關節,凡陰人自春分起開門受享子孫祭拜,至四月初八日止,遂關閉鬼門。其無子孫者為孤魂,孤魂之鬼無人祭拜,即祔於異姓就食;是以四月初八日俗燒衣紙、設酒果,使孤魂之鬼亦有食,地方遂無作祟之事。五月初五日為端午節,家家門戶懸艾旗、掛蒲劍以除不祥。七月十五日為中元節,焚燒紙衣,澆奠酒醴,敬拜祖先及無祀之鬼,為送寒衣。八月十五日為中秋節,家家備時物賞月。九月初九日為重陽節,是節家家備酒肉香燭、祭拜祖先。十月初一日為牛王誕節。十一月冬至,是日為過冬,名為長至節。十二月二十四日為小年節,各家灶君登天,將各家善惡上奏玉皇,為善者賜以百祥、為惡者降之百殃;到三十日仍回家查察善惡。十二月為歲終,月大建系三十日除歲,月小建系二十九日除歲。度年之後,次日名為新年,即上所謂正月初一元旦是也。人若過此一年便為一歲、過十年便十歲,均照年挨算。爾等各宜趕緊學習,庶年月之多寡,不至茫無所知。

26、宜戒遊手,以絕盜源。
凡人無常業者必至無所不為,大而殺奪,小而竊取。原其故,總為衣食二字所累。蓋人不專務一業,則為遊手;遊手則衣食無資,所以有盜取之事。爾等各莊為父兄者務宜訓戒子弟,或讀書、或耕田、或做生意,務宜各就一業,則衣食有資,盜心自不萌矣。

27、嚴禁偷盜,以安閭閻。
凡一村一莊,家中衣物牛畜以及栽種五穀薯芋菜蔬,在家物件固多,即生植田園亦復不少;若不嚴禁偷竊,皆為盜賊所有。以後各莊如有遊蕩無賴之徒專偷竊人家物件者,即由本莊頭目綑綁吊打嚴責,並勒其賠還贓物交回失主。倘有恃惡不遵責罰者,立即送官究治,以儆效尤,以正風俗。爾等務宜隨時查察。

28、疏通水圳,以便耕種。
查爾等番民不辭辛苦,終日栽種雜糧,雖有萬頃田場,不知集力開圳築陂,引水灌溉田園,以致旱澇失收,殊為可惜。此後亟宜會商總目,量地分工,開通圳道,築立高陂,蓄涉得宜,荒地變為良田,栽種穀麥黍豆隨地所宜,定獲無窮之利。爾等務宜合力為之,以期一勞永逸。

29、出獵以時,免妨耕種。
爾等番人日事遊獵,以致田園荒蕪。此後或當插田耘蒔、收割農忙之時,務宜停獵。待田事既畢,然後修器械以搏取,庶不至有妨農事。是為至要!

30、撙節食用,以備饑荒。
緣天時不盡皆和,年歲亦常遭歉。無論種禾種麥以及黍荳瓜果,今年豐孰、明年失收者,往往有之。爾等番民務宜慳儉。如禾麥等物,當收成時即計算所得多寡,復計一年所食幾何、所用幾何,量入為出,務必計到禾麥復出時,仍有餘積。由是年年積蓄,不惟可以備荒,亦可以致富。上如父母得所養、下如妻子得以育,一家豐衣足食,何樂如之!

31、宜設墟市,以便交易。
蓋衣食器皿等項,非一家所能盡具,惟立墟市,則諸貨可以聚集、有無可以相通,不至積有穀粟無地消售。至立墟之地以十里為準,赴市之期以三日為率。交易之時務要公平,不得恃強買賣。如有此弊,一經稟控,即問該莊頭目嚴拿究辦。

32、建立廟祠,以安神祖。
爾番眾現已歸化,凡一村一莊、或幾村幾莊共建廟宇一座,安設關聖帝君、或天后聖母、或文昌帝君及各位正神身像,合眾虔誠供奉。又各莊各建祠宇一座,安設全莊祖宗牌位,每逢年節及每月初一日、十五日,眾備香燭虔心叩拜,必獲保佑人口平安、五穀豐熟,獲福無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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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生熟番紀事 書籍簡介
本書(一冊五五面三三、○○○字)不分卷,黃逢昶撰。逢昶字曉墀,湖南湘陰人。清光緒初,宦遊臺北。八年,嘗奉委至宜蘭催收臺北城捐。本書之作,當在此前後時。書中有文三篇,其目為「臺灣驅寇論」、「上岑宮保撫番稟稿」、「臺灣生熟番輿地考略」;另有「生番歌」、「熟番歌」二首及「臺灣竹枝詞」七十五首。惟兩「番歌」前見於道光間柯培元著「噶瑪蘭志略」(見第九二種)中,似為輯編此書者--其子芷陔誤入。書末,今另收吳光亮「化番俚言」及王凱泰「訓番俚言」兩種作為「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