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黨產會)於2016年認定中央投資公司、欣裕台公司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國民黨、和中投、欣裕台兩公司均不服,各自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國民黨、中投、欣裕台均敗訴,全案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今均駁回上訴確定。
黨產會是於2016年11月1日第5次委員會決議,認定中投、欣裕台2公司的全部股權均由國民黨持有、國民黨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對中投、欣裕台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重要事項進行支配,認定2公司都是國民黨附隨組織。
國民黨、中投、欣裕台公司均對黨產會決議的處分不服,認為已違法,各自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黨產會的處分。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民黨持有中投、欣裕台2公司的全部股權,中、欣裕台公司是國民黨所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兩公司的董、監事均由唯一股東國民黨派任,且由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職權,認定黨產決議認定兩公司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並無違誤,判國民黨、中投、欣裕台均敗訴。
國民黨、中投、欣裕台均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國民黨、中投、欣裕台的上訴主張均不可採信,北高行判決的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今均判決駁回確定。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