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國家關鍵技術,避免因外流而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立法院去年5月三讀修正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1條,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若未經審查赴中,最高可罰1000萬元罰鍰,而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昨日公告,相關條文自今(28日)起施行。
兩岸條例去年5月修法,主要針對兩個重點︰一是針對受政府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建立赴中審查機制。另一是對中資假藉人頭違法來台投資,及中企違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兩者的施行日期,均由行政院定之。
關於中資假藉人頭違法來台部分,行政院已公告自2022年11月18日施行。至於赴中審查機制,為配合相關子法訂定,行政院昨公告,相關條文自2023年4月28日施行。
根據「兩岸條例」第9條及第91條明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中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可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關鍵技術人員赴中審查機制的相關子法,國科會已於今年4月26日公告「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
根據兩項辦法,國科會下設「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辦理相關項目的認定、變更及其他審議事項。而執行關鍵技術研究經費,逾半數來自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應將計畫主持人及從事涉及關鍵技術業務而得知悉技術機密之人員,列冊或變更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及當事人,並副知國科會。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