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檢察官前偵辦涉嫌為詐欺集團洗錢之廖姓男子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搜索並拘提廖男到案,廖男委任某律師公會理事長何姓男律師為偵查中之辯護人,何男陪同廖男應訊,因而得知廖男相關辯解。
廖男於同日晚上經檢察官訊問後,當庭諭知以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何姓律師在等候法院開羈押庭期間,竟以其持用之手機聯絡為廖男提領款項之任姓男子,將廖男於偵查中之辯解告知任男,並於翌(10月2日)日下午法院裁定准予羈押禁見廖男後,在本署外之馬路人行道上,將廖男之辯解再度告知任男,任男即聯絡贓款來源中間人之鄭姓男子,並相約見面勾串證詞。
而任男與廖男之妻方姓女子,並多次至何姓律師之律師事務所,要求何姓律師以辯護人身分接見羈押禁見之廖男時,詢問廖男手機開機密碼、通訊軟體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並詢問哪些軟體要刪除,以遂行滅證行為。
何姓律師明知上開要求係要滅證,仍於辦理接見時詢問廖男相關內容,並於接見後將相關內容轉告方姓女子。因何姓律師洩漏國防以外之偵查秘密,而嚴重影響案件之偵辦。
適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指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以任男涉嫌詐欺等罪名執行通訊監察,復因管轄權因素,移由本署由洪佳業檢察官接手指揮偵辦。
承辦檢察官於108年12月6日指揮警方搜索並拘提涉嫌洗錢之任男到案,並於翌(12月7日)日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承辦檢察官於任男羈押期間提訊任男,經任男供出前情,承辦檢察官調出相關事證比對,認為何姓律師涉嫌洩密罪嫌重大。
先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准予認可另案使用任男之通訊監察所得獲准,再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後,於109年2月3日搜索何姓律師事務所,扣得「委託律師詢問禁見被告之問題、答案表」原稿,經提示相關事證後,何姓律師坦承犯行不諱。
承辦檢察官偵查後,認何姓律師涉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消息罪嫌。
何姓律師認罪後,與其選任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1項規定,與承辦檢察官協商願受科刑之範圍及附加緩刑之宣告。
經承辦檢察官考量相關案件之實務量刑刑度及本案何姓律師為現任律師公會理事長,身分、影響力與一般律師不同,蹈觸法網而應受之處罰程度自應不同。
但考量何姓律師並無前科紀錄,經此次律師事務所遭檢警搜索、以被告身分遭傳喚訊問及偵辦,應屬人生重大事件而足生警惕,承辦檢察官認為給予其緩刑之機會仍屬可行。
因而與被告完成協商,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向法院為:「被告犯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消息罪,願受有期徒刑4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緩刑3年,被告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扣案之手機1支(含0928335205門號SIM卡)沒收之」之具體求刑,期待被告深切反省後,能以理事長或資深律師之身分,教導新進律師於執業時,遵守律師倫理對於維護臺灣民主法治及自身名譽之重要性,並盼被告藉由公益服務或其他適當方式回饋社會,為自己的人生重新贏回他人之敬重。
律師為在野法曹,地位隆崇,應謹言慎行,以符合律師職業之品位與尊嚴,不應拘泥於訴訟勝敗而忽略真實之發現。如運用其專業及訴訟法上之優越身分為犯罪者脫罪張目,更是辜負社會對律師的期許,而為法所難容。本署檢察官職責所在,偵辦利益龐大之集團性犯罪案件時,對於若干逸脫律師倫理甚至違法行使辯護權之亂象,將時時力求匡正,以維絕大多數律師之職業尊嚴及榮譽。
原圖文出處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