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TAIWAN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李承翰案一審判決】聲明 20200501


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結果,本會聲明如下:
  
☞對於司法判決,警政署與法務部不應僅以煽情語法渲染情緒
 
對於嘉義地院在李承翰案作出一審無罪的宣判,多數人不服判決結果,認為不合理,但仍可由檢察官提起上訴。如地院判決有不妥或不當之處,應交由二級審法院裁判釐清,而非煽動民意挑起對立,這種獵巫作為將對我國法治造成深遠的破壞。
  
☞面對精神疾患,應引入新政策
 
美國警察政策中有所謂危機處理小組(crisis intervention team)之計畫,訓練特定的警察人員並組成應對精神疾患對象的特殊小組,相關成員需由精神醫學專業人士授課40小時,課程內容包含辨識症狀、對於不同精神疾患類型採取不同措施。經研究,此一制度能有效提升員警的相關知識,並降低警察人員在應對精神疾患者時的執勤風險。
 
面對精神疾患者為警察勤務之常態,但我國完全沒有針對此部份對警察人員進行此類相關教育訓練,沒有相應的知識與教育,警政署應正視這部分的教育訓練缺漏的問題,儘早著手補足。
  
☞基礎改革應落實,才能確保員警安全
 
本會自李承翰案後已數次提出下列具體改革訴求:
 
一、對於教育訓練之課程規劃、執勤實用狀況應全面檢討,並接受訓練改革方案。

二、對於現有裝備、裝備之使用應落實實用訓練,與令裝備完善化。

三、勤務規劃方式應調整為雙備勤,減少單警服勤狀況,並應增加員額編制、改善廳舍無法容納人力等問題。

四、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關於警察改革兩案之「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警政績效管理委員會」,本會要求參與委員會章程制定過程、要求資訊公開並落實基層參與,並讓兩委員會在兩個月內完成草案並成立。

五、對於本次事件,應以職安法規範,切實展開警察職場安全與衛生防護之調查與檢討,且本會要求參與本次調查。

但警政署始終未能確實落實,裝備部分仍有多數員警反應防彈衣仍未補發;而警政署以「教育諮詢會」取代「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相關會議紀錄卻不對外公開,不受公眾檢視的教育訓練改革等於什麼都沒改。
  
☞停止煽動,回歸問題本質
 
李承翰在執勤時遇害身亡,令人痛心,一審判決結果觸動大眾情緒亦是人之常情,但無論判決為何,最終也只是國家要如何對被告科刑問罪,無法起到真正強化警察人員安全的功效。
 
員警的執勤安全問題,最終應回歸討論制度面、勤務規劃面、教育訓練政策面何處不足,並切實改善,回歸問題本質,才能給警察人員更安全的工作條件。

原文出處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