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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新聞評論】當「公費競選」變相成為財務套利:看《選罷法》機制破口如何被合法利用


在民主體制中,「合法」與「正當」之間往往存在著一道深邃的鴻溝。2022 年底,剛當選台北市議員的王鴻薇,在尚未宣誓就職的情況下,即接受中國國民黨徵召投入台北市第三選區立委補選。這場選戰不僅引發了「帶職轉戰」的政治倫理爭議,更將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長年隱而未現的結構性漏洞完全暴露於公眾視野之下。

為還原此事件的急促性與爭議本質,我們可先檢視這段創下紀錄的參選時間軸:

【爭議事件時間軸】
‧ 2022年11月26日:當選第 14 屆台北市議員。
‧ 2022年12月02日:尚未宣誓就職,即完成立委補選登記。
‧ 2022年12月25日:宣誓就職市議員。
‧ 2023年01月08日:立委補選當選。
‧ 2023年01月16日:辭職並轉任立委(市議員實際任期僅 22 天)。

當同一名候選人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連續領取兩筆由納稅人血汗錢挹注的「一票 30 元」競選費用補助款、合計高達 259 萬元時,社會大眾不得不問:這究竟是保障參政權的「公費競選」本意,還是政治人物與政黨集體精算後的「合法套利」?

一、 競選補助的本意與現實的「公帑提款機」
依照《選罷法》第 43 條規定,候選人得票數達到指定門檻者,國家按每票 30 元給予競選費用補貼。該法條設計的原意,本是為了落實「公費競選」精神,降低公民參政門檻,防止選舉淪為少數金權階級的特權遊戲,並實質補貼候選人參選的各項開銷。

然而,當前的法規結構卻存在顯著的致命盲區:

第一,無請領頻率與時間間隔限制。法律未曾預設候選人在極短時間內連續投入不同公職選舉的極端狀況。
第二,缺乏履職期限與退還機制。現行制度並未規定「剛當選即轉戰者」須按未履行任期比例繳回原選區之補助款。

這樣的漏洞導致了一個荒謬的現實:候選人在前一場選舉剛領取約 77 萬元公費補助,隨後又在補選中再領約 182 萬元。兩次參選均「完全合法」,但對國庫與社會大眾而言,這無疑是一場運用制度瑕疵進行的重複資源消耗。

二、 剛就任即轉戰:被「法律空白」包庇的誠信真空
除了財務層面的漏洞外,另一個核心問題在於「權利與責任的嚴重失衡」。

選民投給一名議員,是基於未來四年的服務契約與政治託付;補助款的核發,則是國家基於其當選與得票事實給予的制度資源。當一名候選人領完補助款、宣誓就職僅短短 22 天,便直接轉向更高階的立委職位,這在法理上凸顯出兩重困境:

其一,選民託付被工具化。原選區選民的期待與選票價值被矮化,成了跳板與補助款換算器。
其二,選務成本由全民買單。公職出缺所引發的補選,其動用的選務人力與公帑支出相當龐大。造成出缺與頻繁參選的當事人,不僅無須為選務成本承擔任何道義或財務責任,反而能從中再次獲取政治效益與財政補助。

政治人物常以「法無禁止即可為」或「政黨徵召」為由進行辯護。然而,「合法」僅是法治社會的最低底線;當法律存在明顯破口時,熟練地利用漏洞以追求席次最大化與個人利益,正是典型「鑽法律漏洞」的政治操作。

三、 制度補破網:如何防堵「連環套利」?
法律的不完善,不應成為政治人物持續套利的護身符。要徹底解決「帶職參選」、「未就任即轉戰」以及「重複領補助」的體制亂象,必須從制度根本下手,推動《選罷法》的實質改革:

【改革提案一:增設退還條款】
具體做法:規定當選人若於就職未滿一年內登記參選其他公職,應按比例扣除或全額退還前次選舉之補助款。
預期效果:避免公費補助淪為頻繁參選的資金庫與金庫跳板。

【改革提案二:設定補助總額上限】
具體做法:設定單一候選人在同一年度(或同一任期內)可領取補助款之最高總額上限。
預期效果:從源頭杜絕短時間內連續領取補助、進行財務套利的可能性。

【改革提案三:建立資訊揭露與追溯機制】
具體做法:規定補選公報須強制揭露候選人近一年內領取的補助款總額與任期履職天數。
預期效果:提高資訊透明度,將誠信紀錄交由選民在投開票時進行檢驗。

結語:別讓民主制度成為平庸的套利工具
民主制度的健全,仰賴於規範的完整性與政治人物的自律。當政治人物熟稔於在法律邊緣尋找破口,將公費競選的良意轉化為個人的政治財源時,傷害的不僅是國庫,更是選民對民主選舉制度的信任。

面對這類「合法卻不合理」的亂象,立法院與中選會不應再相互推諉。唯有透過明確的修法劃定界線,徹底堵塞《選罷法》中的防禦破口,才能阻止公費競選制度繼續淪為政黨與個人的提款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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