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0年7月30日,台灣民主化關鍵推手李登輝前總統與世長辭。國史館館長陳儀深以「延續慧命漫長思念」為主題演講,深度梳理李登輝總統任內對台灣民主體制轉型、憲政改革、兩岸外交策略,以及國史館典藏制度的深遠貢獻。
李登輝在任內不僅決定保留國史館歸屬於總統府之下、劃分檔案管理局職責,成功幫助國史館免於廢館危機;更將大溪檔案等兩蔣關鍵史料移交國史館典藏,為台灣國家檔案與文物體系奠定堅實基礎。
演講的核心關懷,在於重新審視1990年代台灣憲政轉型的關鍵時刻。透過廢除動員戡亂體制、終結萬年國會、推動國是會議與大法官釋憲,李登輝成功將國會全面改選與總統直選付諸實現。這個過程完成了法理上的「主權在民」,確立了台灣治權與正當性來自台澎金馬兩千三百萬人民的授權,為「中華民國台灣化」奠定不可逆的民主基石。
一、 國史館與李登輝史料典藏:從廢館危機到總統檔案數位化
在台灣國家史料典藏與政權交接的歷史長河中,李登輝前總統與國史館之間存在著深厚且關鍵的淵源。作為台灣民主轉型的掌舵者,李登輝不僅在憲法體制上完成開創性改革,更在國家檔案制度、文物典藏與史料公開化等維度,扮演了決定性的角色。陳儀深館長指出,若要梳理李登輝對台灣民主化的貢獻,必須先從他與國史館的歷史交集,以及在其影響下逐步建立的史料典藏體系談起。
(一) 歷史轉折中的關鍵抉擇:拯救國史館廢館危機
國史館的發展歷程並非一帆風順,在1990年代末期至2000年初,國史館曾面臨嚴峻的「廢館危機」。當時政府內部正研議成立行政院層級的「國家檔案局」(即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相關規劃單位曾考量將國史館的典藏功能、組織員額與業務直接併入檔案管理局,從而廢除國史館的獨立建制。
在此關鍵時刻,李登輝總統做出了決定性的政策裁示。他明確指示劃分國家檔案管理局與國史館的職權分工:決定將國史館予以完整保留,繼續隸屬於總統府之下,負責國家史政、歷任總統副總統文物檔案的掌理;同時另行成立行政院檔案管理局,專責機務檔案的管理。這項重大決定,讓國史館得以平安度過組織變革的存廢危機,維持其作為國家級歷史研究與史料典藏機構的高度與獨立地位。
(二) 兩蔣檔案與歷任總統文物的權威集聚
李登輝對國史館的另一項重大歷史貢獻,在於推動國家核心政治檔案的集中典藏與權威管理。在他的決策與協調下,原本長期典藏於陽明山陽明書屋(中國國民黨黨史會)的「兩蔣檔案」(特別是權力核心決策關鍵的「大溪檔案」),於1995年起正式移交、移轉至國史館。國史館不僅接收了豐富的公務文書、機密電報與談話紀錄,甚至連當年存放檔案的紅木(hinoki)櫃子都一併完整搬遷保存,奠定了國史館作為台灣最高權力核心檔案典藏地的地位。
至2004年陳水扁總統任內,立法院正式頒布《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國史館被指定為該條例的全國法定主管機關。除了兩蔣檔案外,包括嚴家淦前總統、陳誠前副總統(包含戰後台灣省主席與行政院長任內珍貴史料)、謝東閔前副總統等人的檔案文物,均依法或透過家屬移轉、捐贈陸續進駐國史館。國史館因而成為國內典藏總統副總統文物與檔案最豐富、最權威的典藏機構。
(三) 史料公開、數位化與李登輝總統資料庫之建置
陳儀深館長於2019年接任國史館館長後,在國史館歷年研究成果與前館長張炎憲奠定的口述歷史基礎上,全力推進李登輝史料的加速整理與開放。李登輝卸任後留下的檔案極為龐大,涵蓋1988年至2000年任內的談話記要、外交電報、公務傳真,以及極具研究價值的「研究小組報告」(包含總統府幕僚小組針對政治、經濟、外交、大陸政策成立的四大研究組資料)。
為了打破過往行政登錄流程緩慢的瓶頸,國史館採集處同仁自2021年起與李登輝基金會(原群策會)及李登輝卸任總統辦公室密集合作。在基金會與家屬的全力支持及經費捐助下,採取密集登錄、辨識與清查作業。國史館進一步將龐大的言論集、大事記、日記略稿、談話記要與研究報告進行全文數位化與影像建立,並正式建置上線「李登輝總統資料庫」。目前除了兩蔣檔案外,李登輝史料已成為台灣公開程度最高、查閱檢索最便捷的總統級史料庫,為國內外學術界提供了研究台灣民主轉型與美中台關係無可替代的第一手史料基石。
二、 推動總統檔案管理法制化:借鏡國際經驗建立專責制度
在梳理李登輝前總統豐富史料清理與公開的過程時,陳儀深館長提出了深具前瞻性的制度反思。目前台灣雖然擁有豐富的歷任總統史料,但其搜集、保存與公開流程,仍面臨法源依據不足與缺乏專責機構的困境。陳館長強調,若要讓國家最高領導人的歷史記憶得以完整、公正、客觀地世代傳承,台灣迫切需要借鏡先進民主國家的法制經驗,將現有的規範推動升級,建立制度化的總統檔案管理體系。
(一) 現行制度的局限:法規不足與依賴非制度化管道
台灣現行管理元首史料的主要法律依據,係2004年公布實施的《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然而,陳儀深館長指出該條例在實務運作上存在顯著的先天缺陷:
1. 「文物」與「檔案」之概念混淆: 該條例的核心焦點落於「文物」(如禮品、獎章、照片、講話稿及紀念物等),而非嚴謹的「國家決策檔案」(如總統府幕僚簡報、機密密使報告、跨部會戰略小組討論紀錄等)。真正的權力決策核心與政策轉折檔案,常因法規定位不明而散落各處或難以釐清權責。
2. 過度依賴私人情誼與個人意願: 過去李登輝大量卸任檔案與談話記要之所以能夠順利進駐國史館,很大程度得益於陳館長與家屬(如李安妮女士)之間的私人信任關係與學術默契,以及李登輝基金會的慷慨捐助。這種「偶然性」與「個人化」的搜集模式,缺乏法律強制力與標準化程序。如果未來換了不同的國史館館長,或是遇到不願捐出史料的總統家屬與基金會,國家檔案的完整性便會遭到嚴重割裂與破壞。
(二) 借鏡國際經驗:美國《總統文件法》與韓國《大統領紀錄館》
為了克服現行制度的瓶頸,陳儀深館長特別舉出美國與韓國的成熟法制為對照標竿:
• 美國體制(《總統文件法》與總統圖書館): 美國早在1978年即通過《總統文件法》(Presidential Records Act, PRA),明定總統與副總統在任內產生的所有官方文件與紀錄,均屬美國全民之公共財產。卸任後依法必須全數移交給國家檔案和記錄管理局(NARA),並透過專門設立的總統圖書館進行權威管理與定期公開,完全杜絕了總統私自帶走或毀損官方檔案的可能性。
• 韓國體制(國家紀錄院與大統領紀錄館): 韓國與台灣同樣經歷過威權轉型與激烈的政治動盪,其歷任總統命運極為複雜。然而韓國成立了專責的「國家紀錄院」,並下設獨立的「大統領紀錄館」,制定《總統檔案管理法》。無論總統生前的政治評價如何、隸屬何種政黨,其任內檔案均被視為國家資產進行平等、客觀且制度化的累積保存,擺脫了「勝者為王、敗者為寇」的歷史抹殺。
(三) 前瞻建言:推動《總統檔案及文物管理條例》之修法
立足於國際視野與台灣實務,陳儀深館長呼籲國會與社會各界應積極關注總統檔案的法制化工程。他建議未來應將現行的《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大幅擴充修訂為《總統檔案及文物管理條例》,或是制定專門的《總統檔案法》。
透過明確的法律授權與專責法源,確立「元首檔案屬於國家公共財」的法理原則,明確規定總統卸任時公務檔案的移交清冊、保密期限審查機制與自動解密公開時程。唯有建立不因政黨輪替或個人好惡而動搖的專責制度,才能確保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乃至未來歷任總統的關鍵決策檔案(如能源政策轉型、國防自主防務、兩岸密使與外交突破等),均能被完整保留與公開,為台灣民主寫下客觀、透明且嚴謹的歷史見證。
三、 關鍵1991與台灣憲政民主化:終結萬年國會與確立主權在民
在李登輝前總統十二年的執政歷程中,國史館特別將焦點劃定於1991年前後,並以此作為呈現台灣民主轉型的核心主軸。陳儀深館長指出,1991年是台灣從舊威權體制邁向現代民主國家的「法理分水嶺」與關鍵憲法時刻(Constitutional Moment)。
(一) 全球與在地交疊的時代氛圍
1980年代末期至1990年代初期,全球地緣政治經歷劇烈轉折:1989年柏林圍牆倒塌、波羅的海三國獨立浪潮、東歐劇變乃至蘇聯解體,全球興起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然而同年在中國發生的六四天安門事件,卻以坦克壓境鎮壓告終。
台灣在此國際氣候下,同時經歷著內部的社運爆發與憲政衝擊。1990年3月爆發野百合學運,數千名學生聚集於中正紀念堂廣場,提出廢除臨時條款、解散萬年國會與召開國是會議等四大訴求。李登輝總統並未選擇鎮壓,而是於總統府內接見50名學生代表,承諾啟動民主改革。學運展現了高度的民主自律性,透過內部表決化解激進主張,促成了國是會議的順利舉行。
(二) 終結萬年國會與制度轉型的法理基礎
台灣若要完成實質的民主化與「中華民國台灣化」,首要障礙即是自1947年於中國大陸選出後即未曾改選的「萬年國會」(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若代表全國的立法機構無法由台澎金馬人民定期選出,政府便缺乏現代民主國家的合法性(Legitimacy)與主權在民基礎。
李登輝透過雙軌策略化解體制僵局:
1. 釋憲機制的法理催化: 結合跨黨派立委提案,促成司法院大法官於1990年6月21日公布釋字第261號解釋,明確訂定資深中央民意代表應於1991年12月31日前終止行使職權。
2. 廢除動員戡亂體制與第二屆國大選舉: 1991年5月正式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於1991年底舉行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這次選舉標誌著萬年國會的正式終結,由台澎金馬全民選出具備定期改選基礎的國會,確立了「主權在民」的國民主權原理。
(三) 廢除叛亂惡法與社會力的波瀾壯闊
1991年不僅是憲政體制的重組,更是思想與言論自由解枷的關鍵年。1991年5月爆發「獨台會案」,調查局進入校園逮捕青年學生,引發全國學界與社運團體的強烈抗爭(如全學連佔領台北車站、台灣教授協會與社運團體發動大遊行)。
這股強大的社會力逼使當局快速修法,先後廢除《懲治叛亂條例》與《檢肅匪諜條例》,並修正《刑法》第100條,徹底解除思想叛亂罪的威權陰影。陳儀深館長回顧自身參與台教會、發動「退出國民黨」儀式及街頭抗爭的生命歷程,強調正是這種「社會力與最高當局的交錯互動」,讓台灣能夠在不發生流血革命的前提下,完成和平卻深刻的民主轉型。
四、 美中台動態、兩岸溝通與國家定位:交集共識與中華民國台灣化
當國內憲政體制完成國會全面改選與總統直選後,國家對外關係與身份定位亦隨之產生根本性的質變。李登輝前總統在運籌帷幄美中台三邊關係的同時,也為台灣尋求超越政黨對立的國家最大公約數。
(一) 兩岸密使管道與美方戰略博弈
在國際局勢極其敏感的1990年代,李登輝展現了極高的戰略靈活性:
• 兩岸溝通機制(明德小組與密使管道): 透過曾永賢、彭榮治等關鍵幕僚建立直接與對岸高層溝通的密使管道(如明德小組),在1995-1996年台海飛彈危機前後進行訊息傳遞與風險控管。
• 外交突破與國會遊說: 運用卡西迪公關公司等多元遊說途徑,成功帶動美國參眾兩院壓倒性支持,促成1995年開創性的康乃爾大學之行。雖然引發北京強烈反彈與白宮外交壓力,但也成功拉開了台灣在國際戰略模糊中的生存空間。
(二) 「特殊國與國關係」之法理演進
1999年7月,李登輝在接受德國之聲專訪時提出「特殊國與國關係」(兩國論)。陳儀深館長指出,這項論述絕非突發奇想,而是由蔡英文、許宗力、林碧炤等學者專家組成的幕僚小組經過深思熟慮的研究成果。
其法理核心正是建立在「1991年修憲以來的歷史事實」:自1991年廢除臨時條款與國會全面改選後,台灣(中華民國)的統治權與正當性已完全來自台澎金馬兩千三百萬人民的授權,國家主權運作邏輯已與過去國共內戰時期的「全中國代表權之爭」徹底切開。兩岸關係在法理與事實上,自然已轉變為「至少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
(三) 國家重疊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與最低綱領
演講的終極關懷,落在台灣社會如何凝聚國家認同。陳館長引用日本學者若林正丈的分析架構指出:
• 最高綱領與最低綱領的調和: 台灣的國家定位歷經長期演變,從建構完全切斷舊體制的「台灣共和國」(最高綱領),逐步與體制內改革融合,形成1999年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所確立的「民主化中華民國台灣」(最低綱領)。
• 跨越黨派的交集共識: 經過三十年來七次總統直選與多次政黨輪替,「台灣前途由2300萬人民共同決定」與「主權在民的民主中華民國台灣」,已成為跨越藍綠白陣營的「重疊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李登輝推動的憲政轉型,讓台灣擺脫了外來政權的陰影,形塑出一個具備民主正當性、實質獨立運作的現代民主國家。
歷史時間軸
繼任總統與掌控局勢
1988年1月
蔣經國逝世,李登輝依憲法繼任中華民國總統,並在黨內角力下接任中國國民黨主席。
野百合學運與國是會議
1990年3月-6月
三月學運爆發,李登輝接見50名學生代表;6月召開國是會議,達成終結萬年國會與憲政改革共識。大法官公布釋字第261號,定期限終結資深代表職權。
關鍵1991:終結動員戡亂與國會全面改選
1991年5月-12月
宣告終結動員戡亂時期;爆發獨台會案促使懲治叛亂條例廢除;年底舉行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全數退職。
修憲確立總統直選
1992年-1994年
國民大會進行多次修憲,經過黨內主流與非主流談判溝通,最終確立總統、副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訪美突破與台海飛彈危機
1995年-1996年
1995年開創性訪問母校美國康乃爾大學;1996年3月台灣舉行首次總統直選,李登輝高票當選第九任總統。
提出「特殊國與國關係」
1999年7月
接受德國之聲專訪,明確將兩岸關係定位為「至少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強調主權在民與憲政體制獨立性。
政黨輪替與法制推動
2000年-2004年
2000年完成首次政黨輪替;2004年制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國史館成為法定主管機關。
李登輝逝世與史料公開
2020年-2026年
2020年7月30日李登輝逝世;國史館陸續上線「李登輝總統資料庫」、出版大事長篇及訪問紀錄,並於2026年舉辦逝世六週年講座持續深化研究。
參考文獻
1. 演講紀錄: 陳儀深主講、歐素瑛主持,〈延續慧命漫長思念:李登輝先生逝世六週年〉紀念講座逐字稿與簡報資料,國史館,2026年7月30日。
2. 檔案史料: 國史館藏,「李登輝總統資料庫」、「大溪檔案」、「曾永賢先生訪談紀錄與相關文物」。
3. 專書著作:
o 張炎憲主編,《李登輝先生訪談錄》(全四冊),國史館出版。
o 李登輝,《見證台灣:蔣經國與我》,允晨文化。
o 林孝庭,《李登輝時期中美關係的揭密與重構》。
o 若林正丈,《臺灣抗爭型民主的形成》及相關研究演講。
o 國史館,《2022年韓國總統圖書館制度考察報告》。
4. 法規文獻: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2004年頒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61號解釋、1999年民主進步黨《台灣前途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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