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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LTURE HISTORY REVIEW

1990年代初期國軍戒嚴後軍法覆判與代核機制之研究——以陳志峰、呂師男、戴凡第、郭思元、郭毅忠等案為核心


【摘要】
1990年代初期,臺灣正經歷解嚴後的民主轉型期,軍事審判體制亦逐步面臨法治化與審級監督的檢討。依當時體制,國軍重大軍法案件(如死刑、無期徒刑及妨害軍機等案)於初審判決後,均須陳報國防部高等覆判庭進行覆判,並由國防部代核後呈報總統府(參軍長陳廷寵)核准備查。本研究聚焦於1994年至1995年間(民國83年至84年)國防部呈報總統府之軍法案件代核月報表、覆判判決書及初審判決書等核心檔案,藉由還原個案處置與行政流程,剖析戒嚴後軍法覆判機制的運作實貌。

本批次檔案完整涵蓋多起具代表性的重大軍法案件:包含金門烈嶼下士陳志峰強姦殺害幼女並猥褻遺棄案(判處死刑)、空軍上兵呂師男持榔頭殺害上官並逃亡案(併執行死刑)、金門陽宅上兵戴凡第酒後毆打老婦致死並強姦案(併執行死刑)、海軍中尉連絡官郭思元持槍搶劫華南銀行未遂案(判處無期徒刑)、國防語文學校中校訓練官郭毅忠將軍事採購密件交付廠商案(判處有期徒刑7年),以及海軍陸戰隊上士林文德連續持刀強奪女子財物案(判處無期徒刑)。此外,卷宗亦收錄1994年3月至1995年12月間,國防部定期向總統府第二局呈報之「無授權代核軍法案件」備查簽呈與公函紀錄。

本文透過對前述重大案件之犯罪事實、法律適用(如刑法結合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妨害軍機治罪條例)與簽呈核定流程之交叉比對,全面梳理1990年代國軍軍法審判於死刑量刑、覆判監督及總統府備查之行政常態,期能為臺灣近代軍事法制史與司法轉型提供實證研究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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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987年臺灣宣告解除戒嚴,象徵著政治民主化與憲政體制回歸的開端。然而,在解嚴初期,軍事審判制度並未隨之立即完成法治化轉型。軍事法庭依舊保有對現役軍人重罪及特定犯罪之獨占管轄權,其審判流程、覆判機制與行政監督鏈,延續了戒嚴時期權力集中與軍法高度統合的運作模式。在當時的體制下,國軍內部凡涉及死刑、無期徒刑以及妨害軍機等重大案件,初審單位(各軍種司令部、防衛司令部)完成審判後,必須送交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查,最終陳報總統府,經參軍長簽核並呈請總統備查或核准。

1990年代初期(民國80年代初),正是臺灣憲政改革與人權意識萌芽的關鍵轉折點。軍法審判於此一時期如何兼顧軍紀維護、戰備秩序與司法人權保障,成為司法史與軍事史研究中極具探討價值的課題。過去關於軍法制度的研究,多偏重於戒嚴高峰期的政治案件或體制法規之演變,對於1990年代軍法實務之運作常態——特別是重大刑事案件的覆判裁量、授權代核與總統府備查等行政互動——缺乏微觀的實證檔案分析。因此,本研究期能透過國防部與總統府第二局典藏之國家檔案,還原解嚴初期軍法覆判與代核機制的真實樣貌。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史料來源
本研究主要採用「歷史檔案分析法」(Historical Archival Analysis)與「文本分析法」(Textual Analysis),核心史料來源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之總統府與國防部軍法案件卷宗(典藏系統號:MDAwMDAxNDI4OA== 與 MDAwMDQxNTI2OA==)。該批檔案涵蓋1994年至1995年間(民國83年至84年),國防部呈報總統府參軍長陳廷寵之軍法代核月報表、初審判決書、高等覆判判決書,以及國防部向總統府第二局陳報之「無授權代核軍法案件」備查簽呈與公函。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採取雙軌運作:其一,針對陳志峰、呂師男、戴凡第、郭思元、郭毅忠與林文德等具代表性的重大個案,進行審判文本之微觀梳理,交叉比對被告之犯罪事實、初審判決理由、高等覆判庭之法律適用,以及最終呈報總統府之簽核意見,藉以分析軍事法官在死刑量刑、結合犯認定及減刑條款(如刑法第19條、第59條)運用上之考量;其二,從宏觀之行政運作視角,研析國防部與總統府第二局之間定期陳報「無授權代核」案件之公文往來,釐清軍法代核制度在行政監督與備查機制上的程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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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戒嚴後軍事審判體制與授權代核機制之運作架構
第一節 舊軍事審判法下之覆判制度與審級設計
在1999年《軍事審判法》大幅修正以前,國軍軍事審判體系本質上屬於軍事行政與司法混同之特別刑事訴訟體制。其審判權隸屬於軍事機關首長(如各軍種司令、防衛部司令),並非完全獨立之司法機關。當軍事法庭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妨害軍機等重罪時,程序上採取「審級審」與「行政覆核」結合之「覆判制」。初審判決後,無論被告是否提出救濟,軍事法庭均須依法依職權將全案移送國防部高等覆判庭進行實質審查,涵蓋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

第二節 總統府參軍長室與國防部授權代核之權力網絡
依據憲法及舊軍事審判法規定,軍事法庭宣告死刑案件之終局核准與執行命令簽發,原本歸屬於國家元首(總統)。然自國共對峙與動員戡亂時期以來,因應軍務繁雜,總統府透過行政授權,將死刑及重刑案件之最後核定權限,授權國防部統籌代為審查核定(即「代核」)。

在實務簽核運作上,形成一套高度體制化的管轄鏈結:
●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完成覆判審查,做出「原判決核准」或「聲請駁回」之終局裁決。
● 國防部專案簽呈/月報表:由國防部長與參謀總長聯名簽署,將代核案件彙整陳報總統府。
● 總統府第二局(第三科):負責形式與程序審查,擬具「授權代核准予備查」之內部簽呈。
● 總統府參軍長(陳廷寵上將):代表總統批核「准予備查」,並以「華總參字」公函發復國防部。
● 執行命令簽發:國防部接獲備查函後,由國防部長簽發執行命令,移送憲兵隊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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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大刑事個案之審理、覆判與量刑實務分析
第一節 侵害性自主與生命權犯罪:陳志峰案與戴凡第案
一、 陳志峰強姦殺害幼女案
1. 案情與犯罪事實:陸軍步兵第一五八師下士陳志峰,於民國82年11月10日在金門烈嶼休假期間,強行抱走9歲幼女至豬舍空地意圖姦淫。因幼女反抗喊叫,陳員隨手以石塊重擊其頭部並掐頸致窒息死亡。隨後將屍體移往草叢遺棄並實施猥褻污辱屍體。

2. 法律爭點與覆判裁量:初審((82)判字第014號)論以《刑法》第223條「強姦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唯一死刑)及《刑法》第247條污辱屍體罪,從一重判處死刑。被告聲請覆判主張係酒後一時驚慌心神喪失、無殺人故意。國防部高等覆判庭(82年覆高勸勉字第07號)認定其作案後湮滅證據、記憶清晰,不適用心神喪失或刑法第59條減刑,裁定「原判決核准」。本案於83年3月2日由總統府參軍長陳廷寵批核准予備查(華總參志字第01656號函)。

二、 戴凡第傷害致死與強姦老婦案
1. 案情與犯罪事實:陸軍步兵第三一九師上兵戴凡第,於民國83年10月9日在金門陽宅KTV飲酒後,誤認路過之76歲老婦指責其便溺,遂揮拳踢腳致老婦重傷倒地(硬腦膜下腔出血),隨後實施強姦長達10分鐘。老婦延至同月29日不治死亡。

2. 法律爭點與覆判裁量:初審((83)判字第008號)依傷害致死罪及強姦婦女罪分論併罰,應執行死刑。辯護人主張老婦患有老人痴呆症且已倒地,應成立《刑法》第225條「乘機姦淫罪」。高等覆判庭(83年覆高勸勉字第007號)以老婦舉手握拳抗拒等照片事證,認定被告施加暴力強姦,駁回乘機姦淫與精神耗弱減刑之主張,核准強姦部分之死刑判決。總統府於84年3月5日以華總參字第0350號函同意備查。

第二節 暴行抗上與軍紀維護:呂師男案
1. 案情與犯罪事實:空軍戰術管制聯隊上兵呂師男,於民國77年9月29日在技補室當班打瞌睡,遭中尉補給官林盛祥訓斥並以榔頭木柄戳頂。呂員大怒搶下榔頭,連續重擊林中尉頭部4次致其死亡,隨後撬櫃取財逃亡。逃亡期間復另犯盜匪等案(經司法機關判處無期徒刑)。

2. 法律爭點與覆判裁量:初審(清判字第061號)依《陸海空軍刑法》第66條第2款「對上官為暴行」與《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處死刑,逃亡罪判處1年2月,應執行死刑。覆判庭(82年覆高勸勉字第008號)駁回辯護人關於「當場激於義憤」(刑法第273條)及「精神耗弱」之主張,認定上官管教未達公憤程度,核准殺人部分之死刑。總統府於83年3月24日簽核同意備查。

第三節 重大財產犯罪與軍事機密維護:郭思元案、郭毅忠案與林文德案
一、 郭思元持槍搶劫華南銀行未遂案
海軍中尉郭思元於民國83年12月7日持玩具手槍侵入華南銀行西門分行行劫未遂,並挾持襄理作為人質。初審(持審字第0221號)與高等覆判(84年覆高則劍字第02號)認定其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83條、第86條「搶奪財物未遂罪」,審酌其精神耗弱(經三軍總醫院鑑定),依刑法第19條減刑後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總統府於84年4月26日以華總參字第0080號函復准予備查。

二、 郭毅忠交付軍事採購密件案
國防語文學校中校郭毅忠於82年任職海軍總部期間,將「密」級之海軍外購主拖纜採購案摘要表交付廠商。全案經國防部發回更審後,軍管區司令部(83年答判字第137號)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2條第1項判處有期徒刑7年。高等覆判庭(84年覆高則劍字第001號)以其不符國軍軍品採購自動解密條件,裁定駁回覆判聲請,維持原判確定。

三、 林文德連續持刀強奪女子財物案
海軍陸戰隊上士林文德於83年11月至84年5月間,在臺南市連續7次持刀強奪單身女子財物並實施強制猥褻。初審(360奉判字第049號)及高等覆判庭(84年覆高則劍字第06號)認定其犯行重大,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於84年12月呈報總統府備查。

第四節 1990年代初軍事審判裁量特質小結
綜合上述個案,解嚴初期軍法審判呈現三項特徵:其一,極度重刑化傾向,對於暴行抗上及性暴力犯罪迅速核定死刑;其二,嚴格封鎖減刑事由,極力排除刑法第19條(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第59條(情堪憫恕)及第273條(義憤)之適用;其三,行政干預與備查常態化,司法裁判之執行高度仰賴總統府幕僚體系之行政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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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1990年代軍法代核機制之法理檢討與歷史轉折
第一節 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與軍司法分際之重塑
民國85年(1996年)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392號解釋,明確界定憲法第8條「審判機關」之範疇,指出軍事審判亦屬國家司法審判權之一環,軍事審判官應享有獨立審判之保障。舊體制將軍法官置於軍事長官指揮之下,且判決需經軍事行政長官核定與總統府幕僚代核備查之做法,嚴重違背了審判獨立與權力分立原則。

第二節 人權保障不足與軍事司法救濟之欠缺
在代核機制下,重大死刑案件自初審、覆判至備查執行,往往於數月內迅速完成。由於缺乏向普通法院上訴之救濟管道,被告對高等覆判庭之判決無法進行有效之司法再救濟(例如非常上訴或再審門檻極高)。此一體制偏重於「肅整軍紀」與「迅速威嚇」,忽略了對被告正當法律程序與救濟權益之保障。

第三節 1999年《軍事審判法》大修之歷史意義
隨著民主憲政發展與社會對司法人權之重視,舊軍法體制之結構性缺陷引發廣泛檢討。1999年《軍事審判法》迎來歷史性大修,廢除「長官核定」與「總統府代核」制度,建立軍事審判官之獨立任用保障,並將軍事審判全面納入普通法院(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之終審監督。至此,長達數十年的「軍法代核」機制正式終結,完成臺灣軍事司法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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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本研究透過對1994年至1995年間國防部與總統府軍法案件代核卷宗之微觀分析,揭示了解嚴初期臺灣軍事審判體制之過渡特質。研究表明,1990年代初期的軍法系統雖已離戒嚴高峰期漸遠,但在處理重大刑事案件時,仍深刻體現了「重刑化」與「行政控管」之路徑依存。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與總統府參軍長室之間建立起的「代核月報備查」流程,建構了緊密的軍事行政與總統府幕僚權力網絡,使國家元首幕僚得以及時掌控軍事司法死刑執行權。這一段歷史運作,不僅是臺灣近代軍事法制史之重要頁面,更凸顯了由特別戒嚴體制過渡至現代法治國家過程中,司法人權與軍紀維持之間的結構性張力,為臺灣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研究提供了極具價值的實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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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案件時間軸】
陳志峰強姦殺害幼女案

● 1993年(民國82年)11月10日:被告於金門烈嶼強行抱走9歲幼女,以石塊擊頭及勒頸致死後,實施污辱屍體並掩藏。
● 1993年(民國82年)12月19日:陸軍步兵第一五八師司令部初審判決((82)判字第014號),依強姦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 1994年(民國83年)01月12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判決(82年覆高勸勉字第07號),原判決核准。
● 1994年(民國83年)02月23日:國防部長孫震、參謀總長劉和謙聯名簽呈總統府((83)勸勉字第07號)。
● 1994年(民國83年)03月02日:總統府參軍長陳廷寵批核准予備查,發函國防部(華總參志字第01656號)。

呂師男暴行抗上及殺害上官案
● 1988年(民國77年)09月29日:被告於技補室打瞌睡遭林盛祥中尉訓斥,持榔頭擊殺上官後破櫃取財逃亡。
● 1991年(民國80年)09月:被告於逃亡期間另犯擄人勒贖與盜匪案遭捕,後移送軍法偵辦。
● 1993年(民國82年)11月19日:空軍作戰司令部初審判決(清判字第061號),依殺人及逃亡罪判處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 1994年(民國83年)02月16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判決(82年覆高勸勉字第008號),殺人部分核准死刑。
● 1994年(民國83年)03月24日:總統府參軍長陳廷寵批核代核月報表(83年萬勉字第1630號),發函同意備查。

戴凡第傷害致死與強姦老婦案
● 1994年(民國83年)10月09日:被告於金門陽宅毆打76歲老婦致重傷,並強姦長達10分鐘,老婦於10月29日不治死亡。
● 1994年(民國83年)11月10日:陸軍步兵第三一九師司令部初審判決((83)判字第008號),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 1995年(民國84年)01月11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判決(83年覆高勸勉字第007號),強姦部分核准死刑。
● 1995年(民國84年)03月05日:總統府發函(華總參字第0350號)同意84年1月份代核月報表(84劍則字第058號)備查。

郭思元持槍搶劫華南銀行未遂案
● 1994年(民國83年)12月07日:被告持仿.45型手槍闖入華南銀行西門分行行劫未遂並挾持人質,遭當場逮捕。
● 1995年(民國84年)01月27日:海軍總司令部初審判決(持審字第0221號),判處無期徒刑。
● 1995年(民國84年)03月22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做出終局核准判決(84年覆高則劍字第02號),核准無期徒刑。
● 1995年(民國84年)04月19日:國防部呈報84年3月份代核軍法案件月報表(84則字第1369號簽呈)至總統府備查(4月26日獲准備查)。

郭毅忠交付軍事採購密件案
● 1993年(民國82年)07月:被告於辦公室內將「密」級採購案附件摘要表私自交付予廠商。
● 1994年(民國83年)12月20日:軍管區司令部更審判決(83年答判字第137號),處有期徒刑7年。
● 1995年(民國84年)03月24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做出終局判決(84年覆高則劍字第001號),駁回聲請,確定處有期徒刑7年。
● 1995年(民國84年)04月19日:國防部呈報84年3月份代核軍法案件月報表(84則字第1369號簽呈)至總統府備查。

林文德連續持刀強奪財物案
● 1994年(民國83年)11月至1995年(民國84年)05月:海軍陸戰隊六十六師上士林文德於臺南市連續7次持刀脅迫強奪女子財物並猥褻。
● 1995年(民國84年)09月15日:海軍陸戰隊第六十六師司令部初審判決(360奉判字第049號),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1995年(民國84年)11月23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判決(84年覆高則劍字第06號),連續搶奪財物部分核准(無期徒刑)。
● 1995年(民國84年)12月22日:國防部呈報84年12月份代核月報表,總統府於85年1月簽核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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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與檔案卷宗依據】
一、 國家檔案管理局與國防部軍事法庭原始卷宗
1. 陸軍步兵第一五八師司令部,《陳志峰強姦故意殺人案初審判決書》,(82)判字第014號,民國82年12月19日。
2. 空軍作戰司令部,《呂師男暴行抗上及殺害上官案初審判決書》,清判字第061號,民國82年11月19日。
3. 陸軍步兵第三一九師司令部,《戴凡第傷害致死及強姦案初審判決書》,(83)判字第008號,民國83年11月10日。
4. 海軍總司令部,《郭思元搶奪財物未遂案初審判決書》,持審字第0221號,民國84年1月27日。
5. 軍管區司令部,《郭毅忠洩漏軍機案更審判決書》,83年答判字第137號,民國83年12月20日。
6. 海軍陸戰隊第六十六師司令部,《林文德強奪財物案初審判決書》,360奉判字第049號,民國84年9月15日。
7.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陳志峰案高等覆判判決書》,82年覆高勸勉字第07號,民國83年1月12日。
8.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呂師男案高等覆判判決書》,82年覆高勸勉字第008號,民國83年2月16日。
9.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戴凡第案高等覆判判決書》,83年覆高勸勉字第007號,民國84年1月11日。
10.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郭思元案高等覆判判決書》,84年覆高則劍字第02號,民國84年3月22日。
11.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郭毅忠案高等覆判判決書》,84年覆高則劍字第001號,民國84年3月24日。
12.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林文德案高等覆判判決書》,84年覆高則劍字第06號,民國84年11月23日。
二、 總統府參軍長室與國防部簽呈備查公文
1. 國防部簽呈,《呈報陳志峰死刑覆判核准案》,(83)勸勉字第07號,國防部長孫震、參謀總長劉和謙聯名簽署,民國83年2月23日。
2. 總統府第二局簽呈,《陳志峰案代核准予備查簽呈》,參軍長陳廷寵批核,民國83年3月2日。
3. 總統府公函,《准予備查陳志峰死刑案》,華總參志字第01656號,民國83年3月2日。
4. 國防部簽呈,《呈報83年2月份授權代核軍法案件月報表》,83年萬勉字第1630號,民國83年3月18日。
5. 國防部簽呈,《呈報84年1月份代核軍法案件月報表(戴凡第案)》,84劍則字第058號,民國84年2月21日。
6. 總統府公函,《准予備查84年1月份代核軍法案件》,華總參字第0350號,民國84年3月5日。
7. 國防部簽呈,《呈報84年3月份代核軍法案件月報表(郭思元案、郭毅忠案)》,84則字第1369號,民國84年4月19日。
8. 總統府公函,《准予備查84年3月份代核軍法案件》,華總參字第0080號,民國84年4月26日。
三、 專書、論文與法理文獻
1. 司法院大法官,《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民國85年(1996年)1月26日。
2. 國防部軍法司編,《軍事審判法沿革與實務彙編》,台北:國防部,1999年。
3. 薛化元等,《台灣解嚴後軍事審判體制轉型與人權發展研究》,台北:國家人權委員會,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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