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 國防部七十三年覆高度庠字第○一三號
解密層級: 絕對機密(現已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解密公開)
事發時間: 民國 73 年(1984年)3 月 15 日上午 8 時 30 分許
事發地點: 馬祖高登駐地(屬敵前區域)
在兩岸高度戒備的冷戰對峙時期,前線外島的軍紀被視為國防生命線。然而,在民國 73 年的馬祖高登島,卻因為一次未獲批准的病假,爆發了一場震驚軍方的血案。隨著國防部軍法案件檔案的解密,這起悲劇的駭人細節終於完整呈現在世人面前。
【涉案人員背景】
加害者:蔡錦宏,當時 20 歲(民國 52 年生),台北市人。其服役於陸軍步兵第一九三師五七七旅步二營兵器連,軍階為一兵(迫砲),兵籍號碼屬第一四〇三梯次。
被害人:張貴軒,軍階為中尉輔導長,為蔡錦宏單位的直屬長官。
【悲劇導火線:被拒絕的病假】
民國 73 年 3 月 15 日,正值部隊舉行「莒光日」政治教育課程。
一兵蔡錦宏因患有「坐骨神經痛」,當天痛楚加劇,於是託付班長代為向中尉輔導長張貴軒請病假。然而,輔導長張貴軒並未批准該病假,硬性要求蔡錦宏必須抱病參加課程。這項決定引發了蔡錦宏的強烈怨恨,進而萌生殺機。
【案發經過:中山室的致命掃射】
當天上午 8 時 30 分許,中尉輔導長張貴軒正在連上的「中山室」進行授課。
蔡錦宏並未前往上課,而是逕自走向寢室的槍架,取下一枝國造六五式自動步槍(槍號:三六六三六號),並攜帶了 60 發子彈(分裝於四個彈匣內)。
他全副武裝走到中山室門口,直接將槍口對準正在前方授課的張貴軒。
蔡錦宏連續扣動扳機,瘋狂掃射了整整 30 發子彈(耗盡兩個彈匣),導致張貴軒腦部中彈,當場死亡。
案發後,軍事檢察官在現場扣押了肇事的自動步槍、剩餘子彈,以及散落的 30 個空彈殼。
【軍法審理與辯護】
罪證確鑿: 偵審期間,包含劉立成、林得明等多名在場目擊官兵皆出庭結證,還原了蔡錦宏開槍射殺長官的經過。法醫勘驗報告與死亡證明書亦確認死因為槍殺,被告蔡錦宏對此犯罪事實坦承不諱。
被告求情: 蔡錦宏及其辯護人主張,被告確實患有坐骨神經痛痼疾,因不堪輔導長強迫上課,在身心受創、一時氣憤的情況下才鑄下大錯。被告當庭表達了深刻的後悔,懇求法庭給予自新機會並酌減其刑。
【判決結果:軍紀不可違,判處極刑】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在審視全案後,嚴厲駁回了被告的減刑請求:
罪無可逭: 法庭指出,馬祖地區屬於「敵前」,軍中首重倫理法紀。被告縱使病痛屬實,遭長官強迫上課亦應循合法途徑申訴。其竟罔顧軍中倫理,僅因細故便持槍濫殺上官洩憤,手段殘酷、惡性重大,嚴重破壞法紀與安全,絕不能以「後悔」邀獲寬恕。
法理定讞: 蔡錦宏的行為同時觸犯了「敵前對上官暴行」、「殺人」、「無故持有自動步槍」、「無故持有彈藥」及「毀棄彈藥」等多項罪名。法庭依想像競合及牽連犯的法律關係,從一重罪論處,最終依「敵前對於上官為暴行」罪,判處蔡錦宏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檔案時間軸 (民國 73 年 / 1984 年) 】
◎ 3 月 15 日 上午 8 時 30 分許:【案發】 陸軍步兵第一九三師一兵蔡錦宏,因請病假未准,於馬祖高登駐地中山室,持六五式自動步槍射殺中尉輔導長張貴軒致死。軍事檢察官隨後介入偵辦並起訴。
◎ 5 月 2 日:【初審判決】 陸軍步兵第一九三師司令部作成本案初審判決(字號:七十三年判字第○三號),針對暴行部分依職權送請國防部覆判。
◎ 5 月 17 日:【覆判定讞】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完成覆判(判決字號:七十三年覆高度庠字第○一三號),駁回被告減刑之請求,核准原判決中關於「敵前對上官暴行」部分,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 7 月 3 日:【呈報核備】 國防部軍法局正式發文(度摩字第二五九二號)予總統府第二局,將蔡錦宏案之判決書與「七十三年六月份授權代核軍法案件月報表」一併檢送,轉呈核備,案件檔案正式建檔。
【參考文獻】
本篇解密報導之客觀事實與案件細節,皆完全參照並引用自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之解密文獻: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授權代核軍法案件月報表》
引用章節:國防部軍法局七十三年七月三日公函、七十三年六月份授權國防部核定軍法案件月報表、國防部判決書(七十三年覆高度庠字第○一三號)。
檔案系統檢索連結: 國家檔案資訊網 – 授權代核軍法案件月報表
https://aa.archives.gov.tw/ELK/SearchDetailed?SystemID=MDAwMDAxNDI1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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