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72 年(1983 年)3 月 22 日上午 11 時 30 分,屏東縣潮州鎮新庄一處蓮霧果園被大批武裝搜查部隊包圍。果園內藏匿著一名年僅 21 歲、入伍僅一年多的陸軍二兵賴建盛。他身邊放著執勤用的 65 式步槍、10 發實彈與全副衛兵裝備。這名在果園樹影下落網的青年,在被緝獲後的短短 21 天內,就收到了一張定讞的死刑判決。
一、 指責引發的逃亡:高壓管教下的心理潰敗
根據國防部判決書記載,被告賴建盛(宜蘭縣人,51 年生)隸屬於陸軍第八軍團戰車 702 群 781 營部連,為第一三九一梯次二兵。案發前兩日的 3 月 19 日,賴兵因公差事宜遭到連上中士副排長賴榮榮的指責。
這場指責成為壓垮賴兵心理的最後一根助燃劑。3 月 21 日凌晨 1 時 40 分,賴兵趁擔任台灣駐地車場衛兵之便,私自攜帶 65 式步槍乙枝、刺刀乙把、子彈十發、鋼盔乙頂、彈匣四個、S 腰帶乙條及水壺乙個,翻牆潛逃。判決理由將動機定調為「心有不甘」及「尋仇報復」,卻反映出當時基層部隊管教的粗暴與高壓。
二、 制度崩潰:軍方難辭其咎的管理缺失
雖然判決書強調賴兵「素行不良、不知悔改」,但內容卻無意間揭露了軍方當時在管理上的多重疏漏:
1. 勤務派遣草率: 證人陳文吉證實,案發前晚賴兵曾飲用三瓶米酒。然而,連長胡一明等幹部在晚點名時竟毫無警覺,仍指派一名明顯帶有酒意、情緒不穩的士兵,在凌晨領取實彈擔任哨衛勤務。
2. 衛哨防禦虛設: 賴兵攜帶沉重的步槍與全副武裝裝備,竟能輕易翻越圍牆離營。這顯示當時該部隊的營區安全監控、複哨監督機制與查哨制度已完全失能,安全防線形同虛設。
3. 輔導功能缺失: 面對一名有管訓紀錄、身心狀況欠佳的士兵,部隊僅有高壓斥責而無任何預警輔導,最終導致悲劇發生。
三、 法律定性:將「逃兵」包裝為「貪污」的入罪手段
本案在法理上最受質疑的,是軍法官如何「技術性入罪」。覆判庭特別將原判認定的侵占公用「器材」更正為「財物」,此舉是為了強行適用《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
判決書透過以下邏輯將賴兵送上斷頭台:
• 身分擴張: 透過衛兵執勤的解釋,賦予義務役二兵「公務員」身分。
• 行為擬制: 將攜槍逃亡擬制為「侵占公有財物」。 透過「牽連犯」從一重處斷,軍方避開了刑期較輕的逃亡罪,直接採用最重可處死刑的貪污條例,這在現代法律觀點下顯然違反了「比例原則」。
四、 時代批判:速審速決下的祭旗悲劇
辯護律師程高雄、王存淦曾試圖以被告曾遭仇家砍傷、心理狀態失衡,且被捕時「自動交出槍彈」等理由請求自新。然而,以施青江為首的國防部覆判庭,在短短 8 天內便駁回聲請,理由竟是:「非從重量處極刑,無以懲儆刁頑淨化部隊」。
在短短 21 天內走完死刑定讞程序,這種追求「震懾效果」的審判,目的是為了透過處死一名士兵,掩蓋軍方在管理與衛哨職責上的重大失敗。
結語:那張定格在 21 天的單程票
民國 72 年 4 月 12 日,死刑裁定。賴建盛案是台灣戒嚴史上的沉重紀錄。這份判決書記錄的不僅是一個年輕士兵的毀滅,更是一個時代如何以「軍紀」為名,抹殺法治原則與生命價值的冷酷寫照。那張 21 天通往刑場的單程票,至今仍是台灣法治發展史上一個無法抹滅的血色印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