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處分該不該判,究竟應該判多久,目前司法實務並沒有固定見解。以手邊的例子而言,有殺人未遂的三年;也有竊盜的五年。
而更核心的是監護處分由於責任重、給付低,所以找不到地方收治,全國願意接的地方屈指可數,大部分都在精神科專科醫院,人力、設施、設備、流程都有困難。
所以,就算你判監護處分,放到地檢署執行科也不見得找得到地方。
國家應該要把治療性目的跟社會保安目的分清楚,醫院只能做治療,社會保安要有其他的資源,希望台鐵案之後的社會討論,能有個好結果(我很不樂觀就是了)。
善良公民當然是社會運作的核心。
雖然刑事不見得有罪,但由於這個案件有造成當事人損傷(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還是可以進行民事求償。
裡面提到的機構轉換、多家醫院輪流住院,我猜是因為不能形成超長住院,家屬又無法或沒有意願支付護理之家/ 康復之家的費用,所以只好再多家醫院四處流浪,而公費安置資源有限,往往是大排長龍(有的縣市好像要等五、六年以上),有的個案也不符合資格,這類流浪兒其實不少。
去機構化當然是很理想,但現實就是這樣的服務,如果不是像長照一樣有穩定財源與編制,社區是接不上的。
最後,我想說的是,很多醫療院所的精神科急診已經出現斷層,不知道民眾有沒有注意到其他專科的急診服務已經陸續退場,兒童急診在某些縣市還一度崩盤。
精神科在十年到十五年內,就會碰到一模一樣的狀況。
到時候,精神病患第一個送到的地方,會是一般急診,這類案件,恐怕會越來越多。
原文出處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