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完成修正後,內政部也公告「違反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簡稱玉山裁罰表)」,總計18項,罰款從900元至3000元不等,值得民眾正視,以免受罰。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表示,玉山是國人心目中的聖山,每年遊客人數約150萬人次,但並非都是攀登玉山群峰,有的則是到塔塔加、水里、梅山及南安等4處遊客中心踏青、休閒,此裁罰表主要在於提醒、約束遊客能遵守園區各項規定,共為維護自然山林、生態保育及遊憩品質盡分心力。
玉山裁罰表內容如下:
一、販賣、陳列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及其標本,罰款3000元。
二、採取、販賣、陳列歷史文物、生物遺骸、古生物化石、石筍、鐘乳石或其他奇異岩石等標本及其加工製品,罰款3000元。
三、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第1次罰款1500元,第2次以上罰款3000元。
四、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罰款3000元。
五、懸掛或放置路標、條與鋼、鐵牌及其他妨害景觀之物品,第1次罰款1500元,第2次以上罰款3000元。
六、燃放鞭炮、煙火、焚燒冥紙及設置神壇、祭祀設施,第1次罰款1500元,第2次以上罰款3000元。
七、離開管理處指定之步道範圍,第1次罰款1500元,第2次以上罰款3000元。
八、未經核准,於停車場或指定以外之地區露營、野炊、炊事、燃火、溯溪、搭設棚帳、放置桌椅、大聲喧鬧及舉行營火等活動,第1次罰款1500元,第2次以上罰款3000元。
九、於非指定地點或未依指示方式丟棄或任意遺留塑膠製品、金屬製品、非屬自然之人造物或垃圾,,第1次罰款1500元,第2次以上罰款3000元。
十、破壞維護公眾安全及公眾利益之任何公物與設施,罰款3000元。
十一、餵食野生動物,第1次罰款900元,第2次以上罰款3000元。
十二、放生、棄養動物,第1次罰款1500元,第2次以上罰款3000元。
十三、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或特別景觀區,除聚落範圍外,攜帶未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進入遊憩區、一般管制區或南橫公路沿線,第1次罰款900元,第2次以上罰款3000元。
十四、持有或運送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屍體,罰款3000元。 十五進出生態保護區,任意變更核准路線、行程及宿營地點。但為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罰款3000元。
十六、未經核准,設置紀念碑(牌)或其他紀念性設施,第1次罰款1500元,第2次以上罰款3000元。
十七、除聚落範圍外,於園區內從事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第1次罰款1500元,第2次以上罰款3000元。
十八、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或未依指示方式停車致影響交通,第1次罰款1500元,第2次以上罰款3000元。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