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即使是那位李姓工地主任的犯罪事證明確,都還是有人試圖把風向帶到交通部上我就很無言。
要知道法律規範的是:有明確因果關係的行為造成的結果。
你不可以在路上砍死一個人,然後跟法官說他都癌末了我不殺他他也會死,這種鬼話法官是不可能採認的!
目前看來至少有三點造成了此次事故:
1. 台鐵明白通告假日停工下,承包商仍然偷偷開工趕進度。
2. 當吊車卡在邊坡時應尋求積極有效的作法,但是他卻用怪手硬拉導致吊車翻落鐵軌上。
3. 當吊車翻落時沒有立即通報鐵路局,導致疾速行駛的列車猛烈撞擊造成50人死亡!
這三點都是明確到不能再明確,直接影響到悲劇鑄成的重要因素。
相較之下台鐵是否有疏失根本無從辯證!還不要說就是花蓮縣政府沒有通報,才讓這個李嫌可以一再的接案大賺其錢。
我本來傾向台鐵至少有道義上的責任,現在看起來連這些都不必負責了。
你家被小偷闖空門偷了東西,結果警察說誰讓你忘了鎖門?
你認為這樣說得過去嗎!?
原文出處 Rex L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