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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增訂「黃郁婷條款」 損國家榮譽者!最重取消國手資格!


針對台灣滑冰選手黃郁婷穿中國隊服等言行爭議,教育部修正「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草案曝光,草案增訂黃郁婷條款,國家代表隊選手言行有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情節重大者,取消其代表隊選手資格,且減少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1年至5年,教練亦同受榮譽條款之規範。

草案第15條明訂,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有明列違規事項者,得由所屬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經紀律委員會審議,以決定警告、申誡或其他懲處方式;情節重大者,由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取消其代表隊選手資格,並報教育部備查。

違規事項包括:一、未依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參加國家代表隊培訓及參賽;二、違規使用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三、不聽從教練指導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四、變賣或使用公共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為;草案增訂違規事項五、其他不當言行,損害國家代表隊形象或國家榮譽。

草案第15條之1亦新增規定,教練或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教育部得依情節輕重,就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送之培訓或參賽計畫,對該教練或選手之經費需求,酌減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1年至5年。

教育部說明,近期因國家代表隊選手赴國外參賽期間,發生不當言行致國家形象受損,為確立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於培訓及參賽期間制度化及相關權責單位之分工,並配合實務運作之需修訂此辦法。

教育部表示,國家代表隊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如發生現行規定以外之不當行為,致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因尚未明列為得予懲處或取消其代表隊選手資格之事由,易生無法可管之質疑,因此增列明定,以利協助單項協會等加強對所轄選手之紀律管理。

此外,因應國際潮流,國際綜合性賽會種類眾多且各有組團單位,草案在組團單位後增訂「或其他特定體育團體」;並增訂組團或參賽實施計畫訂定之內容,應明定所轄教練及選手於參賽期間所享之權利及應負擔之義務,與違反義務之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符社會大眾對於代表隊教練及選手紀律管理之期待。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