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男子與2個兒子經營虛擬貨幣礦場,在新北、桃園市租用多處民宅當作挖礦場,卻從附近私接電線竊電,在桃園市龜山、平鎮區2處礦場,短短1年就竊電高達219萬度,台電稽查人員會同警方進屋搜索,驚見滿室的挖礦機設備,台電桃園區營業處向父子3人及莊姓房東求償,桃園地院判決父子3人須給付台電1426萬1280元,莊姓房東則免賠。
楊男父子3人在龜山、平鎮2處礦場,是以蘇姓男子名義承租,並斥資購買挖礦機設備,為節省挖礦所需電費成本,竟從民宅附近私接電線入屋,楊男2個兒子不定期到屋內查看挖礦機是否正常,若有損壞就更新機體,由於用電量出現異常,台電人員會同警方入屋搜索,發現屋內有多組挖礦機設備及私接電線,估計從2019年2月1日到隔年2月11日,2處礦場各竊電109.5萬度,總計竊電219萬度。
台電主張,依據違規用電規則第6條第2項規定,追償電費以臨時電價計算,當時營業電價為每度4.07元,而台電臨時用電電價第5條並規定「按相關用電電價1.6倍計收」,因此每度電求償6.512元,總計求償1426萬1208元,除了父子3人,莊姓房東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楊男2個兒子審理時,辯稱刑事官司已獲士林地院免訴,莊姓房東則主張自己只是租房子,並無違規用電情形;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楊男等人刑事免訴,是因檢方重複起訴,事實上3人已於2020年底,被高院依竊盜罪判處7到9月不等徒刑定讞,因此判決楊男父子3人須給付台電竊電損失,而莊姓房東非竊電行為人,台電向其求償無據,全案可上訴。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