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台中市大甲區的陳姓男子,控告鄰居謝姓男子因為吸菸,二手菸長期飄入他家造成身體健康危害,雙方一度和解,但陳男仍持續聞到菸味,五度提出「禁止繼續毒害」訴訟;其中兩場官司的法官,為查明侵害程度,親赴現場測試、聞嗅而得出「心證」,認為確有菸味飄到陳家,兩案各判謝男賠償五萬元及五千元。
五度提「禁止繼續毒害」訴訟
陳男除請求金錢賠償,還聲明要求謝男搬走,不得居住與逗留他家半徑百公尺內,不過法官認為此舉違反憲法居住自由權,駁回所請。
台中地院判決指出,謝男夫妻承租大甲區一棟透天厝,與陳男比鄰而居,陳男二○二○年控告謝男的二手菸危害他健康,隔年一月雙方在法院和解,條件是謝男應距離陳男住處十公尺外吸菸及賠償五千元。不料陳男之後仍聞到菸味飄到他家,認為謝男食言,且監視器拍到謝在他家約七公尺外的屋簷下等處抽菸,五度提告求償十萬元及要求謝男搬走。
謝男答辯稱,兩家住海邊,縱使有菸味,也會被海風吹散,夫妻因陳男不斷提告而痛苦不堪。
兩度現場勘驗認定侵害健康權
法官兩度前往現場勘驗,請謝男分別在租屋處門前、屋內、後門、約七公尺外的鄰居屋簷下抽菸,法官則站在陳男房屋門前,窗戶分別打開或緊閉等,共模擬八種位置與情境,結果其中四次聞到菸味,認定謝男吸菸已構成侵害陳男健康權,判應賠償;本案已上訴二審審理中。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