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前日蘋果日報所刊登有關台藝大舞蹈系專任教師聘任案之新聞,不但僅報導當事人姚淑芬老師之說詞,亦以聳動標題作負面報導,已嚴重傷害台藝大校譽與形象。僅僅一日已接獲許多校友關心來電。由於台藝大於新聞刊登同日即以聲明稿發給所有媒體,要求平衡報導。但次日未見任何媒體刊登;為維護校譽以下為聲明稿及相關說明,請大家鑒實。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聲明稿
有關蘋果日報於103年8月19日刊登新聞,標題為「舞蹈家落榜:台藝大黑箱」之新聞內容,經台藝大詳細檢視後,提出以下聲明:
一、關於台藝大舞蹈系專任老師之聘任過程,均依照大學法與台藝大「專任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嚴謹辦理,絕對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二、本案當事人姚淑芬老師自去年以來不斷針對此案進行投訴,並向教育部提起訴願,經教育部於103年3月11日決定姚淑芬老師「訴願無理由」而予以駁回,台藝大謹檢附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之重點摘錄(如附件),以為各位媒體先進參考。
三、有關媒體報導標題「資料經校長後被改」顯與事實嚴重不符,本案過程中,甄選考試後之流程為系教評會->院教評會->校教評會->校長圈選核定->會議紀錄轉知各單位。本案系、院教評會將三名優秀人選送校教評會提案審議,校教評會參考系、院教評會資料,並經過11位委員採用序位法無記名投票,姚淑芬老師以些微差距排名為第二,委員會將投票紀錄載明於會議記錄後,以表列方式交由校長勾選,校長依慣例並尊重委員會決定勾選第一順位之張婷婷老師,並無更動名次。上開過程完全符合大學法第20條第2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3項及「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專任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等相關規定。台藝大校長既非校教評會委員,也未就本案對所有校教評會委員有任何指示與暗示。姚淑芬老師指稱校長徒憑己意,私相授受人選,顯與實情嚴重不符。
四、本案已進入行政訴訟,台藝大基於訴訟期間不宜公開發表言論,惟姚淑芬老師不循訴訟程序,反而訴諸媒體作不實之言論,對台藝大校譽及校長人格傷害甚鉅,因此台藝大將保留對姚淑芬老師之法律追訴權。
姚淑芬君案-教育部訴願決定書摘要版
103年8月19日臺灣藝術大學提供
一、訴願人姚淑芬君因教師甄選事件,不服台藝大舞蹈系教師聘任乙案,提起訴願,經教育部103年3月11日臺教法(三)字第1030030611號訴願決定書,依法決定: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訴願駁回。
茲將重點摘要如下:
(一)按大學法第18條規定:「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大學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依有關法律之規定。」第20條第1項規定:「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次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程序,其第3款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後,由系主任或所長就應徵人員提經系(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專任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聘任程序:「用人單位應提各級教評會就擬聘教師之教學、研究、專長、擬任教課程等進行初審。除特殊情況外,應提出需聘員額2至3倍人選,並排列優先順序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第3款規定:「複審結果,應提出需聘員額1至2倍人選,並排列優先順序,於5月15日、11月15日前,層轉校長核准交付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決審。」第4款規定:「校教評會依複審結果做同意或不同意之決議,並排列優先順序,陳請校長核聘。校長如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相關單位主管就擬聘人選進行面談。」
(二)臺藝大相關聘任程序經核與臺藝大專任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聘任程序尚無不符。臺藝大依其校內教師聘任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教師甄選結果,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三)至訴願人訴稱甄選小組之評分類似最有利標採購案評選或促參選商作業之甄選評分,校長或校教評會對其結果均無裁量權限,及臺藝大以甄選公告以外之理由不錄取訴願人等節,…依臺藝大教師聘任辦法相關規定,並無聘任專任教師應成立甄選小組之規定,自亦無聘任結果應依甄選小組專業認定之相關規範。而行政機關辦理採購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各有其公益考量及專屬法規,尚難援引採購或促參評選原則作為本件教師聘任之論據。又本件並非教師升等案件,訴願人主張校教評會及校長未依甄選小組之專業認定違反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一節亦顯有誤解。末查,系爭甄選之徵才公告僅載明應徵者需具備之資格條件…並未記載其錄取標準,臺藝大自得依其學校之發展需求遴選適合之教師,並無訴願人所稱以甄選公告以外之理由不錄取訴願人之問題。所訴核不足採,本件原處分應予維持。
二、本案訴願人不服,現已進行行政訴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