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於二○二三年於台中市西屯區逢甲公園公廁內,持手銬戴安全帽隨機性侵一名如廁女子,行徑相當惡劣,他一度逃亡被通緝,警方拘捕到案後被羈押,刑事部分,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刑三年十月;民事部分,被害女子請求賠償一〇〇萬元,王男沒有出庭答辯,台中地院判決應如數賠償一○○萬元,可上訴。
判3年10月 再賠百萬
判決書指出,王男於二○二三年五月廿八日凌晨一時許,在台中市西屯區逢甲公園廁所前假裝玩手機,趁被害女子進入廁所,王男戴上安全帽,尾隨女子進入公廁內,用手抓住被害女子的手,掏出預備手銬,欲將女子的手腕上銬,被害女子奮力掙扎,搶下手銬丟到隔壁廁所隔間,但王男仍強行性侵害得逞。
王男犯案後潛逃,台中地檢署發布通緝,台中市警局第六分局拘捕到案,他於檢警偵查時都否認犯行,被台中地檢署聲請羈押獲准,依強制性交罪起訴。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王男見罪證確鑿,改口坦承犯行,法官認定王男隨機犯案,對社會治安有相當危害,且於偵查中否認犯行,又一度逃亡通緝,法紀觀念薄弱,沒有賠償被害人,他雖於審理中改口坦承犯行,但不能就此認定他犯後態度良好,沒有減刑餘地,判處王男三年十月徒刑。
台中地院審理民事損害賠償時,王男沒有出庭答辯,台中地院認為被害女子受相當的精神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一○○萬元適當,判決王男應如數賠償一○○萬元,可上訴。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