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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響之後的遲來正義:王光祿案十年長征與原民狩獵權的覺醒 20251219


【歷史年表:長達十年的司法拉鋸】
這起震撼台灣社會的案件,起源於二〇一三年七月。當時布農族獵人王光祿(Tama Talum)因年邁母親想吃山肉,在台東山區獵捕了長鬃山羊與山羌。同年八月,他隨即被警方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逮捕,開啟了長達十年的司法長征。

二〇一五年十月,最高法院判處王光祿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定讞,消息一出引發原民團體巨大反彈,認為司法扼殺了部落傳統文化。同年十二月,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首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隨後決定聲請大法官解釋,案件進入漫長的釋憲等待期。

直到二〇二一年五月,大法官公布釋字第八○三號解釋,雖認定部分法令限制原民狩獵權違憲,卻未直接撤銷王光祿罪名。同年五月二十日,時任總統蔡英文宣布特赦王光祿,免除其刑之執行,但當時在法律意義上,他依然是「有罪之身」。

轉機出現在二〇二四年三月,最高法院依據釋憲精神與法規修正,正式撤銷原判決,改判王光祿無罪,全案終於平反定讞。二〇二五年十二月,王光祿重回當年被逮捕的地方,獲贈首支合法化的「原民甲式獵槍」並試槍。當槍聲響徹山谷,不僅象徵著原民狩獵權從非法走向制度化保障,更一掃他過往背負十年的冤抑。

【判例轉折:從「自製」到「安全」的權利進化】
在法律層面上,王光祿案徹底扭轉了台灣司法對原民文化的刻板解讀。過去,法律嚴苛規定原住民只能使用構造原始、具危險性的「自製前膛槍」,這類槍枝極易因火藥填充不均導致炸膛,嚴重威脅獵人生命。

隨著釋字第八○三號解釋的出現,司法界開始反思,要求原住民只能使用落後技術的工具,既不符合文化傳承的本意,更違反了生命權的比例原則。隨後的法規修正,正式開放原住民申請引進「新式獵槍」(甲式),這不僅是工具的進步,更是法律承認了「安全狩獵」是原住民文化權的一部分。

此外,法院也透過此案擴張了狩獵目的。以往僅限於祭儀才能狩獵,現在則承認基於「文化傳承」與「非營利自用」的狩獵行為,不應動輒以刑罰論處。

【原民視角批判:被殖民的自然主權】
即便王光祿最終獲得無罪平反,但從原住民的主體性角度審視,這場鬥爭仍揭露了體制深處的「漢人霸權」。

首先,原民社會批判長期以來法律體系的「文化盲」。在布農族傳統中,狩獵是分享與孝道的體現,而非對資源的掠奪。然而國家法律卻以西方的保育邏輯,強行將獵人定性為「罪犯」,這種以漢人法律價值解構部落倫理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文化的殖民。

其次,關於「特赦」的爭議。二〇二一年的特赦雖然免除了入獄風險,但在當時並未洗刷罪名。對族人而言,這僅是國家展現的一種「開恩式的寬恕」,而非真正承認原住民本就擁有的自然主權。真正的正義應是司法體系承認其法規在適用上的偏誤,而非由行政權給予恩惠。

最後,目前雖已開放甲式獵槍與狩獵申請,但仍採「准許制」。原民團體指出,現行程序依然繁雜,獵人仍需在國家的監管下「被允許」才能執行傳統。這聲槍響,是對台灣社會的一次提醒:法治國家在追求保育與秩序的同時,必須學習尊重這片土地上更古老的文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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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新式甲式獵槍具體申請流程】
隨著王光祿案帶動的法規修訂,內政部正式上路新制,開放原住民申請引進性能更安全的「甲式獵槍」。其具體申請流程分為三個階段:

首先是取得購買許可。 申請人需具備原住民身分且無嚴重刑事犯罪紀錄,基於傳統禮俗或自用狩獵目的,向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遞交申請書。經警察機關會同原民行政單位審核通過後,會核發購買(引進)許可文件。

其次是取得與組裝。 申請人憑許可文件向具備合法執照之進口商購買甲式獵槍零組件。零組件抵達後,需在警察機關或合法槍械廠商監督下完成組裝,確保槍枝規格(如不得具備連發功能)符合法律限制。

最後是查驗與領照。 組裝完成的槍枝需送交警察局進行實體查驗、烙碼、試射及性能檢測。確認安全無誤後,由警察局核發執照。獵人持有執照後,需遵守專槍專用與妥善存放之規範。若要入山狩獵,仍須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於期限前向相關單位提出狩獵報備,方可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