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引自判決書正文:
被告明知鄭姓訴外人(下稱原告配偶)已於民國108年6月5日與原告結婚,竟自108年9月18日前不詳時間起,仍與之以通訊軟體Line互傳親密對話。
原告於108年9月18日發現,震驚不已,原告配偶坦言外遇,並允諾不再與被告往來,約定給雙方3個月時間修復婚姻關係。
惟原告於108年9月27日發覺被告與原告配偶仍在交往,互傳訊息及親密照片,內容提及:
「我想妳、想看妳、太美了怎麼很想親」
「我陪妳睡一個晚上、但我可能都不會睡喔」
「戰到早上是嗎?」
「X了就戰X了就戰、直接不睡覺」
「妳何時要讓我好好的享受妳的身體」
「想來想去就只有你生日的時候了」
「我生日你可以角色扮演嗎」
「這樣我一定X整晚」
「角色扮演+丁字褲」
「(丁字褲)妳穿給我看,我真的想看妳穿」
「我可以買情趣用品嗎?」
「當然是可以讓妳爽翻天的啊」
「我想看妳很爽的臉」
「我想看妳最高潮的臉」
「我要全身的裸照」
「那你要不要看我洗澡好了」
「好啊」
「全脫的哦、我要看下面哦」
「我真的很想要,現在很想跟妳做愛」
「我真的想看妳的裸照」
「你都看過裸體了,還要看裸照」
「我都要」
「寶貝我愛你」….等。
被告並要求原告配偶傳送裸照等照片。
原告配偶知悉原告發覺後,負氣離家,與原告分居。
原告努力維繫之婚姻遭被告惡意介入,精神上大受打擊,痛苦不堪,被告故意以上開行為侵害原告身為配偶之權益,情節自屬重大。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