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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首宗同志(女女)婚外遇判決:露骨對話成鐵證,配偶獲賠10萬


以下引自判決書正文:

被告明知鄭姓訴外人(下稱原告配偶)已於民國108年6月5日與原告結婚,竟自108年9月18日前不詳時間起,仍與之以通訊軟體Line互傳親密對話。

原告於108年9月18日發現,震驚不已,原告配偶坦言外遇,並允諾不再與被告往來,約定給雙方3個月時間修復婚姻關係。

惟原告於108年9月27日發覺被告與原告配偶仍在交往,互傳訊息及親密照片,內容提及:

「我想妳、想看妳、太美了怎麼很想親」

「我陪妳睡一個晚上、但我可能都不會睡喔」

「戰到早上是嗎?」

「X了就戰X了就戰、直接不睡覺」

「妳何時要讓我好好的享受妳的身體」

「想來想去就只有你生日的時候了」

「我生日你可以角色扮演嗎」

「這樣我一定X整晚」

「角色扮演+丁字褲」

「(丁字褲)妳穿給我看,我真的想看妳穿」

「我可以買情趣用品嗎?」

「當然是可以讓妳爽翻天的啊」

「我想看妳很爽的臉」

「我想看妳最高潮的臉」

「我要全身的裸照」

「那你要不要看我洗澡好了」

「好啊」

「全脫的哦、我要看下面哦」

「我真的很想要,現在很想跟妳做愛」

「我真的想看妳的裸照」

「你都看過裸體了,還要看裸照」

「我都要」

「寶貝我愛你」….等。

被告並要求原告配偶傳送裸照等照片。

原告配偶知悉原告發覺後,負氣離家,與原告分居。

原告努力維繫之婚姻遭被告惡意介入,精神上大受打擊,痛苦不堪,被告故意以上開行為侵害原告身為配偶之權益,情節自屬重大。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判決書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