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令字第 1151015264D 號)正式公告修正「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這項修正案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透過嚴謹的分類制度與科學監控指標,全面提升我國地面水體的保護層級 。
一、 釐清「水體分類」:五大等級與適用性質
陸域地面水體(如河川、湖泊)的分類並非限制用途,而是依其特質規範其適用之性質與環境基準 。目前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 :
•甲類水體: 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水之水源)及下方所有等級 。
•乙類水體: 適用於「二級公共用水」(需經一般通用淨水方法如混凝、沈澱、過濾、消毒)及「一級水產用水」(如鱒魚、香魚、鱸魚培養) 。
•丙類水體: 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需經活性碳、離子交換、逆滲透等特殊處理)、「二級水產用水」(如鰱魚、草魚、貝類)、「一級工業用水」(製造用水)及水域遊憩 。
•丁類水體: 適用於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冷卻用水)及環境保育 。
•戊類水體: 僅適用於環境保育用途 。
二、 保護生活環境:核心監測基準 (附表一)
針對不同類別的水體,環境部訂定了明確的物理與化學指標 :
•氫離子濃度指數 (pH): 甲、乙、丙類介於 6.5~8.5 或 6.5~9.0 之間;丁、戊類則為 6.0~9.0 。
•溶氧量 (DO): 甲、乙類需在 5 mg/L 以上;丙類 4.5 mg/L 以上;丁類 3 mg/L 以上;戊類則需 2 mg/L 以上 。
•生化需氧量 (BOD): 甲類要求最嚴格,需在 1 mg/L 以下;戊類放寬至 10 mg/L 以下 。
•懸浮固體 (SS): 甲、乙類為 25 mg/L 以下;丁類為 100 mg/L 以下;戊類要求無漂浮物且無油污 。
•大腸桿菌群: 甲類中位數需在 100 (CFU/100mL) 以下,P95 則在 500 以下 。評定應以不超過五年且至少五十筆監測數據為原則 。
三、 保護人體健康:有害物質與毒性監控 (附表二)
此基準適用於「全部公共水域」,且所有基準值均以「最大容許量」表示 :
•重金屬類:
o總汞: 0.002 mg/L 。
o鎘: 0.005 mg/L 。
o鉛、六價鉻、砷、硒、錳、銀、氰化物: 均限制在 0.05 mg/L 以下 。
•揮發性有機物:
o四氯化碳: 0.005 mg/L 。
o二氯甲烷: 0.02 mg/L 。
o苯、三氯乙烯: 0.005 mg/L 。
•首度納入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o全氟辛酸 (PFOA) + 全氟辛烷磺酸 (PFOS): 總量基準為 0.00005 mg/L 。
o特別註記: 此項僅適用於「甲類」與「乙類」水體 。
•農藥類細項: 包含安特靈 (0.0002 mg/L)、靈丹 (0.004 mg/L)、滴滴涕 (0.001 mg/L) 以及五氯酚等受控物質 。
四、 執行細則與法規精神
1.自淨保護原則: 陸域地面水體經自淨或整治達到標準後,不得降低其分類及相關環境基準值 。
2.檢驗權威性: 水質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統一訂定公告 。
3.動態更新: 對於其他有害水質之農藥,中央主管機關可隨時增訂公告容許量 。
撰文參考文獻:
1.行政院公報,第 032 卷,第 055 期,農業環保篇 (2026年3月27日) 。
2.環境部令,環部水字第 1151015264D 號 。
3.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修正條文(含附表一、附表二) 。
4.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s://gazette.nat.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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