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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草根燃燒的星火】
在臺灣威權體制的黑夜中,歷史往往只記下了知識份子與政壇名士的身影,卻忽略了許多來自社會底層、以平凡之軀對抗巨大威權機器的無名者。鄭評,就是這樣一位誕生於草根、死於安坑刑場槍聲中的獨立運動先驅。他沒有顯赫的學歷與背景,僅是一名熟稔印刷中盤生意的平民,卻在七〇年代外交孤立的危機時刻,毅然接下海外地下革命的火種,串聯起一條橫跨臺北、花蓮、臺東與高雄的地下網絡,最終以生命為代價,在獨裁政權與無悔血淚中寫下了屬於臺灣人的反抗史詩篇章。
【第一章:港都之子與信仰的錘鍊】
民國十六年(1927年)10月10日,鄭評出生於高雄縣永安鄉海山村的貧苦農家。幼年時父親早逝,全靠母親含辛茹苦扶養長大。他的教育程度僅至高雄縣湖內國民學校畢業,年輕時做過務農、麵包店學徒,後來進入印刷廠,逐步摸索出印刷中盤生意的門道。
印刷業的勞碌並未磨滅他的心靈,基督教信仰成為他生命中最堅實的支柱。鄭評長年投入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的服事,曾任主日學教員、青年團契會長,並在臺北後埔錫安教會擔任執事。長年在社會底層打滾與教會中的觀察,讓他深刻體會到外來戒嚴體制對本土人民的無形壓迫。他看見政府高官多由外省籍人士壟斷,本省籍農工階層終年辛勞卻難有翻身之日,內部強烈的地域不公與政治挫折感,在他心中埋下了反抗的種子。
【第二章:東京池袋的命運遇合——「臺灣十一號」誕生】
民國六十年(1971年)10月下旬,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保衛戰陷入絕境,島內人心動盪。時年四十四歲的鄭評,在長老教會牧師林義昌與教友葉文全的安排下,以基督教代表團成員的名義前往韓國參加「亞洲基督教反共聯合會」大會,會後轉赴日本東京考察立體印刷技術。
10月23日前後,在葉文全的引薦下,鄭評走進了東京池袋的一家中華麵館。這間麵館的主人,正是海外臺灣獨立運動的重要人物「樂原正博」(本名施朝暉,即日後《台灣人四百年史》作者史明,臺北士林人)。在池袋麵館的密室中,施朝暉對鄭評進行了深刻的政治煽動:
「中華民國一旦被擠出聯合國,你們在國際上就將失去國籍!共產黨隨時會來佔領臺灣,台灣人做完日本人五十年奴隸,絕不能再做共匪的奴隸!你應該馬上回台灣去,組織台灣人自己的力量,由我們台灣人自己治理台灣!」
施朝暉鼓吹「廖添丁式」的民間英雄主義,主張以農工階層為基礎,透過地下組織與武力準備實施顛覆。這番話深叩鄭評的心靈,他當場同意加入叛亂組織「臺灣獨立黨」,並被指定為島內負責人,獲賜秘密代號「臺灣十一號」。
為了建立返臺後的地下通訊,施朝暉為鄭評指定秘密代號「得眼鏡」,並給予日本東京都中野區沼袋的秘密聯絡地址。雙方並約定,若日後海外派員返臺接頭,必須以「我就是東京樂原派來的」等暗號對答。鄭評接下了這份沈重的革命契約,攜著未知的命運返回臺灣。
【第三章:鍛造革命符號——「箭頭」與「正」字黨徽】
民國六十年十月底返臺後,鄭評遵照施朝暉的指示,開始秘密尋找志同道合者。施朝暉曾特別交代:組織必須發展農工群眾,並製作統一的「證章」作為同黨間識別與吸收新人的信物,圖案中必須包含象徵農民斗笠與工人斧頭的「箭頭」。
民國六十二年(1973年)8月至9月間,鄭評先後於臺北市汎亞飯店與金龍閣大飯店召集洪維和、游進龍、黃坤能、柯金鐘等人秘密集會,研討黨徽設計:
(一)「正」字的融入:在汎亞飯店討論時,鄭評堅持採用樂原指示的箭頭圖案。游進龍則提出補充建議,主張在箭頭中間加刻一個「正」字,對外可宣稱代表「正派中華民國國民」以避官府耳目,對內則代表組織為「正派」事業。此議獲得洪維和等人附議,正式定案。
(二)階級雙層標幟:柯金鐘對證章大小與顏色提供修改意見後,鄭評將黨徽劃分為兩個等級:幹部用證章為「紅底、黃邊、黃箭頭」,中間加刻黃色「正」字;一般黨員用證章則為「黃底、紅邊、紅箭頭」,無正字。
定案後,鄭評親自前往臺北市中華商場義段的「官星商號」,以「登山協會」名義下單訂製 1,100 枚黨徽(含幹部章 100 枚、一般章 1,000 枚),單價每枚新臺幣 2 元,並於九月由柯金鐘協助取貨,正式展開黨徽分發。
【第四章:臺北密會與激進路線的謀劃】
在臺北各大飯店的秘密集會中,鄭評展現了作為地下領袖的熱情與決心。他在汎亞飯店、中國大飯店與金龍閣大飯店的會議中,向與會成員提出了極其激進的革命路線:
1. 暗殺與買槍:鄭評強調「搞獨立不能只靠嘴巴,必須有武力準備」,指定黃坤能負責設法蒐購槍枝武器,預備日後暗殺政府高級官員。黃坤能隨即聯繫船員朋友「吳炮」,試圖以每枝新臺幣 6,000 至 7,000 元之價格自美國購入黑槍。
2. 偽鈔籌資:為了籌措龐大的地下活動經費,鄭評與花蓮製圖師李清治密謀印製假鈔,規劃印製新臺幣、美金與日幣,由李清治負責技術研發,鄭評負責提供設備資金。
3. 日月國旗與對外宣示:鄭評在中國大飯店集會中向成員說明,叛亂成功後,將以包含「日月圖案」的旗幟作為新國家的國旗。
【第五章:千里串聯——包車環島與高雄王子飯店的風雲】
為了將地下網絡推向全臺,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底,鄭評包租張鴻基駕駛的淺藍色計程車(車號:15-06916),率領黃坤能、賴錦桐等人展開環島串聯:
(一)花蓮與臺東:鄭評於花蓮聯繫李清治研究偽鈔印製;抵達臺東後,拜訪古董商林見中,正式指定林見中為「臺東地區負責人」,交付幹部章 5 枚與一般章 80 枚,並經由林見中吸收古董商陳水山。
(二)高雄串聯:十月初抵達高雄後,鄭評拜訪高雄縣阿蓮國中校長卓彩瑛並交付 20 枚徽章。十月八日晚間,鄭評一行入住高雄市鹽埕區「王子大飯店」(414、417及407號房),由黃坤能聯繫高雄舊識蔡萬春、李仲信、謝添丁等人至飯店 417 號房密會。
在王子飯店 417 號房內,鄭評高分貝宣揚「政府不保,台灣人要團結自己管理自己」、「要學廖添丁英雄主義」、「二二八事件死了很多人」等言論,並現場分發「正」字黨徽。
與會的蔡萬春與李仲信聽聞激進言論後大受驚嚇。十月九日凌晨 2 時許,蔡、李二人藉故溜出飯店,直接前往高雄市警察局安全室舉報。
高雄市警局局長王高龍與胡副局長接獲舉報後,立即成立專案小組。警方化裝為飯店房務生,包下對面 416 號房建立前進指揮所,並控制總機進行電話監聽側錄,完全鎖定了鄭評等人的軌跡。
民國六十二年十月十日雙十節凌晨 1 時許,雖然「那拉」颱風過境造成狂風暴雨與電訊中斷,警總與高雄市警局專案小組仍果斷下達攻堅指令。四組行動小組迅速破門而入,在短短 4 分鐘內將鄭評、黃坤能、賴錦桐等人全數逮捕,現場起獲黨徽 130 枚、通訊名冊與包租計程車,將這起全臺地下串聯案一舉擊潰。
【第六章:審訊室裡的黑暗與「線民謎團」】
逮捕過後,鄭評等人被連夜押解至臺北調查局本部(仁愛看守所)與警總軍法處。在嚴酷的隔離偵訊中,鄭評展現了極大的擔當,坦承自己在日本受施朝暉吸收並在臺推動組織。
案件背後卻浮現出令人毛骨悚然的審訊黑暗與情治操作:
1. 同案被告的刑求控訴:柯金鐘於軍法庭答辯狀中控訴,其於調查局遭受連續數日不眠不休之疲勞審訊,並遭辦案人員毆打耳部與痛打胸部,致其心臟舊疾「夾心症」發作暈倒,送臺大醫院急診後,被迫照抄預製自白書。林見中亦控訴自白書係在極度疲憊與威脅下簽字。
2. 「賴錦桐」的線民謎團:鄭評在獄中提交數萬字的陳情書,痛切指控同案關鍵人物賴錦桐才是實際的幕後主導者。鄭評指出,自己於六一年底本已對台獨活動灰心,係賴錦桐於六二年五月自日本帶來日幣 2 萬元資助,並主動支付裝設電話、會議房費、包租計程車及訂製黨徽之全數費用,甚至印偽鈔與買槍亦係賴某強烈提議。 全程參與並資助經費的賴錦桐,最終卻被官方列為「另案處理」而完全免受起訴。這深具情治單位透過情報線民實施「陷害搜證」、誘發犯罪後再行逮捕的操作痕跡。
【第七章:安坑刑場的槍聲——英雄的絕響】
民國六十二年12月20日,警總軍事檢察官韓延年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將鄭評起訴。民國六十三年(1974年)3月16日,警總普通審判庭做出「63年度初特字第20號」判決,判定鄭評「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沒收。
雖然公設辯護人張明俠律師抗辯被告等僅停留在口頭聚餐與應酬,未有任何實質武力暴動發生,未達「著手實行」之程度,且自白存在刑求瑕疵,國防部高等覆判庭仍於六十三年6月3日以「63年覆高亮字第008號」判決駁回覆判,核定死刑確定。
民國六十三年(1974年)8月10日清晨,新店安坑刑場籠罩在一片晨霧中。清晨 5 時 50 分,軍事檢察官於看守所將鄭評提押驗明正身。鄭評身穿白色囚服,背後插著寫有「叛亂犯鄭評」的死刑木牌,面對即將到來的槍聲,他沒有屈服求饒。6 時整,憲兵將鄭評押赴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幾聲槍響劃破清晨的寂靜,鄭評倒在草叢中,以四十七歲的盛年,獻出了自己的生命。
鄭評槍決後,其長子鄭遷進(又名鄭遷生)向軍法處開具申請書,說明父親遺言要求土葬,但因家庭長期受案件影響,倒閉貧困,實無能力支付土葬費用。經警總協調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與市立殯儀館,鄭評之遺體於同年8月21日由家屬領回辦理火化,草草結案。
【第八章:尾聲與歷史的定位】
在鄭評槍決後,其餘同案被告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三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游進龍、柯金鐘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並於同年十月發配綠島感訓監獄(綠洲山莊)服刑。民國六十四年(1975年)蔣中正逝世後實施大減刑,無期徒刑減為15年,十年刑期減為6年8個月。游進龍、柯金鐘於69年刑滿開釋;林見中於75年假釋;黃坤能與洪維和則於民國七十六年(1987年)1月假釋出獄,並由參謀總長郝柏村簽發名冊交由地方警察局執行長期保護管束。
英雄的歷史評價:
鄭評不是深謀遠慮的政治家,也不是掌握兵權的將領,他只是一名信仰虔誠、充滿本土熱情卻身處社會底層的印刷中盤商。在台灣外交最孤立、威權統治最嚴酷的七〇年代,他敢於走出舒適圈,接下海外革命的火種,以一己之力串聯全台。儘管他的組織粗糙、行動充滿悲劇色彩,且不幸陷入情治網絡的陷害搜證之中,但他用生命踐行了對臺灣這塊土地的愛與反抗。
鄭評在安坑刑場倒下的身姿,以及那 1,231 頁血淚交織的檔案,將永遠烙印在臺灣爭取民主、自由與主權獨立的史冊中,成為草根臺灣人不可磨滅的反抗圖騰。
【鄭評叛亂案重要大事時間軸】
1. 1927年10月10日:鄭評出生於高雄縣永安鄉海山村。
2. 1971年10月下旬:鄭評以基督教代表名義赴日考察,於東京池袋結識施朝暉(樂原正博),加入「台灣獨立黨」,獲授代號「台灣十一號」。
3. 1973年8月–9月:鄭評於台北汎亞、中國、金龍閣大飯店召集秘密集會,謀劃暗殺高官、買槍與印製偽鈔;至中華商場「官星商號」訂製 1,100 枚「箭頭與正字」黨徽。
4. 1973年9月下旬–10月初:包租計程車展開全台巡迴串聯(花蓮李清治、台東林見中、高雄卓彩瑛校長),入住高雄王子大飯店招募成員。
5. 1973年10月9日–10日:蔡萬春、李仲信向高雄市警局舉報;警方化裝監控,於10月10日雙十節凌晨發動攻堅逮捕鄭評等人,起獲 974 枚黨徽與名冊。
6. 1973年12月20日:警總軍事檢察官韓延年依法對鄭評等六人提起公訴(62年警檢訴字第461號)。
7. 1974年3月16日:警總普通審判庭初審判決鄭評死刑,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無期徒刑,游進龍、柯金鐘有期徒刑10年。
8. 1974年6月3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63年覆高亮字第008號判決)核定死刑確定,駁回覆判聲請。
9. 1974年8月10日:鄭評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伏法,年僅47歲。
10. 1974年10月:同案被告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游進龍、柯金鐘發配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服刑列管。
11. 1975年7月14日:適用《民國64年罪犯減刑條例》,三名無期徒刑減為15年,兩名10年刑期減為6年8個月。
12. 1980年–1987年:游進龍、柯金鐘於69年刑滿開釋;林見中於75年假釋;黃坤能、洪維和於76年1月准予假釋出獄,交付警察機關執行保護管束至1988年。
13. 2017年6月6日(依卷宗封面機密等級註銷紀錄):國防部正式核定註銷「鄭評叛亂案」1,231頁政治檔案之保密等級,全案移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全面解密公開。
【參考文獻與檔案出處】
一、 核心政治檔案原件
1.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移轉,《鄭評等叛亂案》,檔號:0062/1571/130/1 至 0062/1571/130/5(全案共5卷,總計1,231頁),涵蓋期間:民國62年10月至民國76年5月。
國家檔案資訊網(NAA)檢索網址:https://aa.archives.gov.tw/ELK/SimpSearch?q=%E9%84%AD%E8%A9%95&PageNow=1&DisplayNumber=20&sortField=_score&sortType=desc&searchType=&mode=1&FileCase=&classUnit=&classFond=&classYear=1973&classType=&SRC=NAA&QueryRange1=1&QueryRange2=&QueryRange3=QueryRange3&QueryRange4=
2. 本案 1,231 頁卷宗內收錄之核心官方文書清單:
(1) 高雄市警察局安全室:《高雄市警察局偵破鄭評等叛國組織案經過報告》(1973年10月)。
(2)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移送書》及被告隔離訊問筆錄、親筆自白書,(62)字第614號(1973年12月6日)。
(3)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起訴書》,62年警檢訴字第461號 / (62)季字第7702號(1973年12月20日)。
(4)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63年度初特字第20號 / (63)淘侃字第1827號(1974年3月16日判決,4月11日宣判)。
(5)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國防部判決書(覆判)》,63年覆高亮字第008號(1974年6月3日)。
(6)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及軍法處:《死刑執行報告書、安坑刑場執行相片與死刑公告》,(63)淘伸字第4196號(1974年8月10日)。
(7)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書(減刑)》,64年課減字第289號等(1975年7月14日)。
(8)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受刑人移交回證與身分名簿》,正感字第7052號等(1974年10月–1975年7月)。
(9) 國防部與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裁定書及警察機關保護管束追蹤紀錄》,(76)判珍字第0120號(1987年1月–5月)。
二、 法律規範與法制依據
1. 《懲治叛亂條例》(1949年5月24日公布制定,1991年5月22日廢止)。
2.《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975年6月5日總統令公布)。
3. 《軍事審判法》(1956年6月9日公布制定)。
4. 國防部:《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單》,綜紀字第0960005797號(2017年6月6日正式解密註銷)。
三、 專題資料庫與延伸參考
1. 國家人權博物館:「不義遺址資料庫」與「台灣白色恐怖時期政治受難者數位資料庫」(鄭評、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游進龍、柯金鐘受難條目)。
2.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名冊與處分書》(政治受難者平反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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