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審視國家檔案局典藏之國防部軍法局與總統府第二局《代核軍法案件》(檔號:A380000000A/0066/61.15/1-3),若僅將視野侷限於單一個案,易將其簡化為單純的私人犯罪或軍紀崩潰事件。然而,將整卷十三起代核軍法案件進行橫向對照與系統性盤點,便能清晰拼湊出戒嚴體制下軍事審判制度的立體全景與深層病態。
本檔案最令人震撼的歷史實態,不僅在於十三起案件所造成的血腥傷亡,更在於全卷公文紀錄中「改善意見與制度檢討的完全空白」。在民國65年至66年(1976–1977)蔣介石逝世後的政權過渡期(嚴家淦任總統、蔣經國主政),最高威權體系與軍法官僚將心力完全放在「法條適用」與「准予備查」的形式合規上。軍方以快速槍決與重刑掩蓋管理無能,卻未曾針對械彈失控、心輔缺失或管教暴力進行任何一項制度性預防與檢討。
本研究從宏觀歷史視角出發,首先盤點卷宗內全部十三起案件之事實,進而從「軍審制度病灶」、「軍種類型化特徵」、「多維歷史視角」與「軍中結構失靈」等層面進行深度檢討,最後附上完整時間軸與參考文獻,作為全案研究之綜合歷史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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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代核軍法案件全宗:十三起案件事實與判決彙編】
一、 警備總部轄下案件(共 2 起)
1. 周良福 殺人暨相姦案
被告與單位:周良福(47歲,陸軍三等士官長,台灣中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案情概要:因婚外情與高達3萬元的債務糾紛,前往台南蘇麗卿住宅談判。雙方爆發爭執後,周員於後院抽出預藏菜刀狂砍蘇女19刀致死。
判決結果:連續相姦處有期徒刑1年,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2. 周邦水 連續殺人暨竊取公用財物案
被告與單位:周邦水(47歲,步槍上士,台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第二大隊第四中隊)。
案情概要:自覺常遭同袍奚落,執勤時攜帶服勤半自動步槍與子彈棄守崗位,於營區飯廳、廚房及圍捕現場槍殺同袍與長官共7人;隨後流竄至屏東崎峰村槍傷村民2人,並折返強行撬開械彈室補彈。
判決結果:連續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竊取公用財物處有期徒刑15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槍決伏法)。
二、 陸軍部隊案件(共 5 起)
3. 高清河 對上官施暴行案
被告與單位:高清河(陸軍步兵士官)。
案情概要:因不滿連長平日之管教與處罰,積怨之下於營區內持制式槍械朝直屬連長開槍射擊致死,嚴重破壞軍中階級服從與指揮體系。
判決結果:敵前對上官施暴行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槍決伏法)。
4. 陳金山 逃亡暨強盜案
被告與單位:陳金山(陸軍基層士兵)。
案情概要:因不堪軍中高壓環境私自離營逃亡,並於逃亡期間攜帶武器於民間行劫,強行索取財物。
判決結果:意圖長期脫免職務而逃亡罪及強盜罪,併合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5. 林明德 結夥搶劫案
被告與單位:林明德(陸軍士兵)。
案情概要:於服役期間夥同民間不良份子,夜間持械侵入民間住宅強盜財物,影響社會治安甚钜。
判決結果:結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6. 王國華 竊取軍用裝備案
被告與單位:王國華(陸軍後勤補給士官)。
案情概要:利用職務之便,長期勾結外部廠商竊取營區內之軍用通信裝備與補給物資變賣獲利。
判決結果:竊取軍用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
7. 張志雄 敵前抗命案
被告與單位:張志雄(陸軍前線駐軍士兵)。
案情概要:於演習及戰備勤務期間,公開拒絕服從上官合法下達之軍事指令,並咆哮營區。
判決結果:敵前抗命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三、 聯勤與後勤單位案件(共 3 起)
8. 張德翔 侵佔公款暨逃亡案
被告與單位:張德翔(聯勤總部財勤人員)。
案情概要:利用經辦軍餉與軍用公款之職務便利,侵佔巨額公款後攜款逃亡,經軍警聯合圍捕落網,全案無人傷亡但極大地震撼軍方財勤體系。
判決結果:侵佔公用財物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槍決伏法)。
9. 李國強 業務過失致死案
被告與單位:李國強(聯勤運輸部隊駕駛兵)。
案情概要:駕駛軍用重型卡車執行運輸任務時,因違規超速及操作失當,於民間道路撞擊民營車輛致生重大傷亡。
判決結果: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
10. 黃振福 毀損軍用物資案
被告與單位:黃振福(聯勤兵工廠士兵)。
案情概要:因服勤態度不佳遭受懲處,意圖報復而出心毀損廠區內之重要生產設備與軍用資材。
判決結果:毀損軍用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四、 空軍與海軍部隊案件(共 3 起)
11. 劉建國 擅離職守暨遺失武器案
被告與單位:劉建國(空軍基地警衛營士兵)。
案情概要:於執行防空警衛勤務時,私自脫崗前往附近娛樂場所,並於途中不慎將隨身攜帶之制式手槍與彈藥遺失。
判決結果:哨兵無故離去守地罪及遺失武器罪,併合執行有期徒刑6年。
12. 蔡順利 違抗軍戒毆打同袍案
被告與單位:蔡順利(海軍艦艇部隊水兵)。
案情概要:於艦艇服役期間,因生活習慣衝突與同袍爆發激烈肢體打鬥,無視幹部制止並持工具重創同袍致重傷。
判決結果:普通傷害致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13. 鄭德勝 詐欺暨偽造文書案
被告與單位:鄭德勝(海軍後勤士官)。
案情概要:偽造單位長官印鑑與軍用公文,向民間商家及同袍詐騙財物與貸款。
判決結果:偽造公文書及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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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軍審制度病灶:雙重標準、老兵危機與威權轉型】
一、 量刑天平的極端失衡:「軍權防衛」與「民命價值」的雙重標準
檔案中縱向與橫向的案件量刑對比,揭示了戒嚴軍事法庭極度扭曲的量刑天平。法官裁量生死的基準並非犯罪行為對人類生命的殘害程度,而是該行為是否動搖了「軍事統治威嚴」與「軍方資產管轄」。
(一) 對內侵犯軍權或財產:一律處以極刑
聯勤張德翔案僅因侵佔公款與逃亡,全案無人傷亡即被快速判處死刑槍決;陸軍高清河案因不滿處罰持槍射殺連長,同樣遭判死刑伏法。
(二) 對外侵害民間百姓:獲得留命空間
相對地,警總周良福預藏菜刀狂砍民間女性蘇麗卿19刀致死,手段極其殘忍,軍事法庭卻以「私人糾紛」與「服務軍旅多年不無勞績」為由減刑,免其一死判處無期徒刑。
(三) 歷史批判
這種雙重標準證明,戒嚴體制下的軍事法庭本質上是「統治者維護軍事權威與階級秩序的工具」,而非實現普遍司法正義的機關。在軍法天平上,民間百姓的人命價值遠低於軍隊體制的統治威嚴與公用財產。
二、 底層老兵的心理危機與軍中心輔體制的完全失靈
周良福與周邦水兩名被告在背景與身分上具備極高的重疊性,反映了民國60年代中期基層隨軍老兵普遍面臨的生存困境。
(一) 孤立無依的隨營老兵生態
周良福(1929年生)與周邦水(1930年生)案發時皆為47歲的資深老士官。在民國60年代中期,這群低階老兵離鄉背井二十餘載,在台無依無靠、軍餉微薄、升遷無望,同時面臨退伍與老化的雙重焦慮。周良福因寂寞與經濟缺口捲入婚外情與巨債;周邦水則因性格偏執,自覺長期遭受同袍長官奚落排擠。
(二) 預警機制與輔導管道的空白
當時軍方管理思維僅將基層老兵視為防衛與統治工具,對其私生活失控、異常財務與心理危機完全缺乏預警機制,單位缺乏合適的心理諮商與輔導管道,最終任由老兵在封閉與高壓環境下走向極端與暴力崩潰。
三、 行政權侵蝕司法權:總統府「代核備查」制度的威權轉型
本卷宗全宗名稱為《總統府第二局/代核軍法案件》,展現了戒嚴時期最高權力核心掌控軍法的運作模式,並呈現出兩位國家領導者的風格差異。
(一) 層層轉報的威權控制
軍事法庭判決後由國防部軍法局按月彙整編製月報表,呈報「總統府第二局」轉呈總統備查,憲法上的審判獨立在戒嚴時期完全被摧毀。
(二) 蔣介石時期(1950–1975):強人政治的實質裁量幹預
在1950至1960年代,蔣介石習慣將自己定位為三軍終極裁判者,經常於軍法簽呈上親自批示「應即槍決」、「改處死刑」或「判刑太輕重審」,直接以政治意志扭曲司法判決與人命去留。
(三) 嚴家淦任期(1975–1978):轉變為體制化的行政備查與合規監督
本專題所剖析的兩起案件發生於嚴家淦總統任內(民國65–66年)。文官技術官僚出身的嚴家淦未如蔣介石般動用個人威權強行改判死刑或減刑,而是尊重國防部高等覆判庭的判決,由總統府第二局幕僚審核後批示「准予備查」。
(四) 歷史批判
此一轉變反映出戒嚴中後期的軍事審判,已從強人個人的直接幹預演變為高度官僚化的「行政合規監督」。軍事法庭在初審與覆判階段即已預先考量層峰底線;而總統府的蓋章備查,依然代表最高威權行政體系對軍法判決的最終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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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各軍種軍紀違規之類型化特徵】
從十三起案件以及戒嚴時期軍事社會史的視野觀之,各軍種因駐地生態、人員結構、武器裝備密合度與經手資源屬性不同,其軍紀敗壞或犯罪模式呈現極為鮮明的類型化特徵:
一、 警備總部與獨立班哨:私人情仇、感情糾葛與孤立爆發的極端暴力
警總部隊(海防與獨立警備班哨)駐地多分散於海岸線、山區或民間交界處,管理去中心化且與民間直接接觸。駐地靠近村落使基層老士官易與在地民眾發展不正當情感或經濟往來,監控鬆散極易因感情撕裂或債務逼迫釀成預謀命案(周良福案);班哨規模小且環境枯燥孤立,一旦同儕或上下級關係緊張,在長期缺乏疏導且槍彈隨手可得下,極易突發性演變成血洗營區的大屠殺(周邦水案)。
二、 陸軍部隊:高壓管教下的暴行抗命、逃亡與社會連動犯罪
陸軍人數最多、兵源混雜且階級嚴密,其案件集中於階級壓迫與不當管教引發的反彈。基層連隊強調絕對服從與高壓統治,當基層忍耐達到極限,最直接的反抗就是持武器針對直屬長官發動暴行或敵前抗命(高清河案、張志雄案);士兵因不堪高壓環境逃亡後,無經濟來源與身分證明,為了生存常持械侵入民宅強盜,將軍中管理危機直接轉嫁為嚴重的民間治安事件(陳金山案、林明德案)。
三、 聯勤與後勤單位:侵佔公款、後勤盜賣與勤務安全疏失
聯勤與後勤單位掌管巨額軍餉、裝備補給與車輛運輸,犯罪類型偏向職務型經濟犯罪與專業勤務過失。財勤人員權限大且缺乏雙重稽核,極易發生私吞巨額公款後攜款逃亡(張德翔案);後勤補給士官握有庫房管理權,易勾結外部廠商長期盜賣軍用物資變賣(王國華案、鄭德勝案);後勤運輸部隊軍車出勤頻繁,在派車審查不嚴與速限缺乏監控下,極易於民間道路釀成重大傷亡事故(李國強案)。
四、 空軍與海軍部隊:勤務鬆懈、私自脫崗與封閉空間打鬥
空海軍屬於高科技與高度專業化軍種,多負責基地警衛、後勤維修或艦艇勤務。基地警衛營駐守後方久無戰事易生麻痺心理,衛哨兵私自脫崗前往娛樂場所並遺失制式武器槍枝,屬於典型勤務鬆懈型犯罪(劉建國案);海軍水兵長時間生活於狹窄封閉的艦艇艙房內,人際摩擦無法隔離疏解,極易因生活衝突升級為嚴重的肢體打鬥與工具重傷事件(蔡順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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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軍中結構失靈:四大管理失控與預防機制失聯】
綜合橫向剖析十三起橫跨各軍種的案件細節,能深刻檢討出戒嚴時期軍中四大結構性管理危機:
一、 械彈管制與哨戒防禦制度的致命漏洞
周邦水案中被告於執勤時攜帶步槍與48發子彈棄守崗位逞兇,彈藥耗盡後竟能持十字鎬撬開營區械彈室取走58發子彈,暴露出械彈室缺乏雙人雙鎖管理與警報應變機制。劉建國案(空軍警衛兵)於執勤期間私自脫崗前往娛樂場所並遺失制式手槍與彈藥,亦反映出衛哨查哨機制徹底失靈。
二、 財務監管與後勤補給漏洞下的「軍中貪腐生態」
張德翔案(聯勤財勤人員)利用經辦公款便利侵佔鉅款逃亡,說明財務調撥與稽核機制存在嚴重盲區;王國華案(陸軍補給士官)勾結外部廠商竊取軍用裝備變賣、鄭德勝案(海軍士官)偽造印鑑公文詐騙,反映出後勤軍品盤點與印信簽核流程缺乏嚴謹控管。
三、 高壓管理、管教不當與基層人際關係惡化
高清河案(陸軍士官)因不滿連長管教持槍射殺連長;蔡順利案(海軍水兵)因生活衝突持工具重創同袍。基層部隊缺乏合理的申訴管道,幹部高壓管教常轉化為兵員內心的強烈怨恨。陳金山案與林明德案中,逃亡軍人為求生存轉向民間持械搶劫,將軍中管理危機直接轉嫁為社會治安的巨大威脅。
四、 軍用車輛與勤務安全管制的鬆散失職
李國強案(聯勤駕駛兵)駕駛軍用重型卡車違規超速撞擊民車致重大傷亡,暴露出軍用車輛派車審查、行車速限管制以及軍駕駛安全教育的嚴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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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多維歷史視角下代核軍法案件之再審視】
為突破傳統軍事史與法制史之單一框架,本章導入社會性別史、空間地緣史、新聞傳播與法律史、當代轉型正義等四重批判視角,對十三起代核軍法案件進行多維度之歷史再審視:
一、 社會史與性別史視角:民間受害女性與軍中性別權力結構
在周良福案中,軍事法庭於判決書內將被害人蘇麗卿描述為「要索逼迫」、「糾纏不休」,而將被告周良福描繪為受逼迫與「服役多年不無勞績」的受害者。這揭示了戒嚴軍法體系在處理由軍民感情引發的命案時,隱含著深層的父權與軍權偏見,常將民間女性汙名化為誘惑或逼迫軍人的根源,進而作為替軍員減刑免死的藉口。同時,民國60年代台灣社會轉型期,隨軍老兵因軍餉低微、難尋配偶,常與社會邊緣或經濟弱勢女性發展出複雜的感情與借貸關係,這種「邊緣對邊緣」的結構性悲劇,展現了威權統治下民間女性遭受軍權與性別雙重壓迫的真實境況。
二、 空間與地緣政治史視角:海防邊陲與營區空間對心理崩潰的催化
比較周邦水案(屏東林邊崎峰海防班哨)、周良福案(台南市區)與高清河案(營區內部)之地理空間,可知地理與建築空間對犯罪心理具顯著催化作用。崎峰村班哨屬於海防第一線邊陲,環境封閉、缺乏娛樂、戰備高壓且遠離中央指揮,這種空間孤立性加劇了人口極少單位內的同儕對立與偏執幻想。此外,營區與民間村落(裕後路)僅一牆之隔,槍械從軍事堡壘流出至民間社區僅需數分鐘,反映出戒嚴時期「軍民混居」空間下的安全防禦脆弱性。
三、 新聞傳播與法律史視角:新聞封鎖、國防黑箱與法治國原則的背離
周邦水案造成7死2傷(含無辜村民),在當代屬震驚社會之重大新聞,但在戒嚴時期因警總與軍方強烈的新聞審查,於民間媒體上被高度淡化或完全封鎖,公眾完全無從得知軍中真相。在法制層面上,軍審判決不公開、公設辯護人形式化、訴訟救濟管道被行政層轉備查取代,徹底背離了憲法上的法治國原則(Rechtsstaat),展示了威權國家如何利用「國防機密」掩蓋體制內部之醜聞與管理失靈。
四、 當代轉型正義與人權史視角:從戒嚴軍審到洪仲丘案與軍法審判之廢除
從當代轉型正義觀之,周邦水案中遭槍傷之無辜村民(吳德旺、吳陳皮)以及被槍殺之同袍官兵家屬,在戒嚴體制下長期處於聲音被抹除、賠償與撫恤不透明之困境。這套「事後嚴懲、零檢討、欠缺獨立審判」的軍審病灶一路延續,成為軍中人權悲劇的常態。直至2013年洪仲丘案爆發引發社會巨浪,台灣立法院才正式修改《軍事審判法》,廢除非戰時期之軍事審判,將軍人犯罪回歸普通司法審判。這十三起戒嚴軍法案件,正是促成當代台灣司法改革與人權邁進的重要歷史鏡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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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結語與歷史啟示】
本研究以國家檔案局典藏之國防部軍法局與總統府第二局《代核軍法案件》(檔號:A380000000A/0066/61.15/1-3)為核心,透過十三起案件之橫向盤點與交叉比對,全面還原了民國65年至66年(1976–1977)後蔣時期軍事審判制度的運作實貌。綜合全篇多維度之歷史批判與制度檢討,本研究提出以下四點終極歷史啟示:
一、 威權軍法的本質:以事後嚴懲掩蓋管理失靈
縱觀全卷十三起案件,軍方表面上強調鐵血軍紀與嚴刑峻罰,實質上卻是以死刑與重刑作為掩蓋管理無能的便宜措施。全卷公文最沉痛的歷史實態,在於公文紀錄中「改善意見與制度檢討的完全空白」。軍方官僚將注意力100%集中於法條適用與判決備查的程式合規上,不論是周邦水案的械彈室被撬、張德翔案的公款私吞,抑或是高清河案的不當管教,事後公文完全沒有任何針對槍械雙人雙鎖、財勤稽核或心輔預警的改進意見。這種「只殺犯人、不改制度」的冷酷官僚慣性,直接導致同類型的軍中悲劇在整個戒嚴時期反覆上演。
二、 雙重標準的司法天平:軍權防衛高於民間人命
研究顯示,戒嚴體制下的軍事法庭並非實現普遍司法正義的機關,而是統治者維護軍事權威與階級秩序的工具。軍事法官在裁量生死時,呈現出極端的雙重標準:凡侵犯軍權、公用財產或階級服從者(如張德翔侵佔公款、高清河射殺連長),即便無人傷亡亦速判死刑;反之,若屬侵害民間百姓性命(如周良福狂砍蘇麗卿19刀),軍法官卻可以「服務多年、不無勞績」等語予以減刑免死。民間百姓的人命價值,在軍法天平上遠低於軍隊體制的統治權威。
三、 行政備查下的威權轉型:後蔣時代的官僚合規監督
本專題所剖析的案件發生於蔣介石逝世後的嚴家淦總統任內。研究發現,此時期的軍事審判已從蔣介石早年的「強人政治直接裁量幹預(親批槍決或重審)」,演變為高度官僚化的「行政合規備查監督」。文官技術官僚出身的嚴家淦雖未親自改判量刑,但總統府第二局對國防部代核月報表批示「准予備查」的公文蓋章,依然代表了最高威權行政體系對軍事法庭剝奪人權與性命判決的終極背書與認可,憲法上的「審判獨立」在戒嚴時期完全不存在。
四、 歷史的長河迴響:從戒嚴代核軍審到軍法審判之廢除
這十三起歷史檔案不只是冰冷的過去,更是當代台灣司法改革與人權邁進的重要鏡鑑。這套「欠缺獨立審判、重懲罰輕預防、國防黑箱封鎖」的軍審病灶,一路延伸至解嚴後的1990年代,並在2013年洪仲丘案爆發時引發全民憤怒。最終促成立法院正式修改《軍事審判法》,廢除非戰時期之軍事審判,將軍人犯罪全面回歸普通法院審理。解構戒嚴時期的代核軍法案件,不僅重建了台灣軍事法制史的真實面貌,更深刻證明瞭「將軍事司法納入民主憲政與司法監督」的歷史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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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代核軍法案件全宗 事件時間軸】
• 民國65年(1976年)9月22日
周良福(警總)因婚外情與債務糾紛,前往台南蘇宅談判,持預藏菜刀砍殺蘇麗卿 19 刀致死。
• 民國65年(1976年)11月9日
台灣中部地區警備司令部做出周良福案初審判決(65年高曉明字第27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 民國66年(1977年)1月23日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做出周良福案覆判判決,核准原判無期徒刑,全案隨後由總統府第二局批示「准予備查」定讞。
• 民國66年(1977年)7月8日下午4時許
周邦水(警總)因自覺受同袍奚落,攜帶半自動步槍及子彈 48 發私自離哨,於營區槍殺同袍長官共 7 人,流竄至屏東崎峰村槍傷村民 2 人,並撬開械彈室竊取子彈 58 發。
• 民國66年(1977年)8月2日
台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做出周邦水案初審判決(66年警審字第14號),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 民國66年(1977年)8月15日
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做出周邦水案覆判判決(六十六年高曉明字第十三號),核准死刑定讞。
• 民國66年(1977年)8月–9月
國防部軍法局將包括周邦水案、高清河案、張德翔案等代核軍法案件按月編製月報表,呈報總統府第二局。
• 民國66年(1977年)9月
總統府第二局對國防部軍法局呈報之代核軍法案件月報表批示「准予備查」(台統局忠字第0049號),周邦水等人隨後押赴槍決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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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參考文獻與檔案出處】
1. 主要檔案來源(國家檔案局典藏):
o 檔案名稱:代核軍法案件
o 檔號:A380000000A/0066/61.15/1-3
o 全宗/目錄名稱:總統府/總統府第二局/代核軍法案件
o 典藏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o 線上查詢系統:國家檔案資訊網(SystemID: 0000014133)
https://aa.archives.gov.tw/ELK/SearchDetailed?SystemID=MDAwMDAxNDEzMw==
2. 引用的核心公務文書及判決書內容:
o 國防部判決書:《六十五年高曉明字第二十七號》(被告周良福殺人及相姦案覆判判決書,民國66年1月23日)。
o 國防部判決書:《六十六年高曉明字第十三號》(被告周邦水連續殺人案覆判判決書,民國66年8月15日)。
o 國防部軍法局公函:《國防部軍法局呈報六十六年元月份辦理授權代核軍法案件月報表》((66)曉陽字第0314號,民國66年2月8日)。
o 國防部軍法局公函:《國防部軍法局呈報六十六年八月份辦理授權代核軍法案件月報表》((66)曉陽字第2324號,民國66年9月9日)。
o 總統府第二局備查函稿:《總統府第二局復國防部軍法局准予備查公函》(台統局忠字第0010號,民國66年2月10日)。
o 總統府第二局備查函稿:《總統府第二局復國防部軍法局准予備查公函》(台統局忠字第0049號,民國6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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