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台灣在 1945 年至 1992 年動員戡亂與戒嚴體制下,經歷了長達近半個世紀的威權統治。本研究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政治事件及其關鍵字蒐整分析委託服務案」之結案報告成果,系統性清查出 80 件重大政治事件與不當特權體制脈絡。
過去學術界對轉型正義的研究,多著眼於涉及內亂罪、外患罪或叛亂條例之軍法審判案件。然而,強人威權統治的完整面貌,不僅靠「硬性」的軍事鎮壓,更交替靈活地運用「軟性」的社會整肅、財產沒收、思想查禁、校園間諜,乃至於在國家行政體制內綁定政黨利益的制度化不當特權。本研究將跨越傳統政治史的法律界線,從「軍法審判」、「多元社會整肅」到「制度化遺緒」三個層面,結構性地剖析國民黨威權國家機器的多元控制面貌,為還原歷史真相與促成社會和解提供系統化的宏觀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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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轉型正義之脈絡
隨著台灣民主化的深化,轉型正義已成為社會還原歷史真相、促成社會和解的核心工程。過往各機關所典藏之威權時期檔案目錄分散,且缺乏系統性的數位檢索詞庫,導致政治事件檔案的清查與徵集效能面臨瓶頸。本研究之動機,即在於藉由「政治事件及其關鍵字蒐整分析結案報告.pdf」所建立之巨量資料檢索基礎,將歷史受難者名錄、不當體制關鍵字與機關檔案目錄網進行交叉比對,全面還原強人威權統治的多元網絡與歷史真相。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時空界定
本研究在時間跨度上具有嚴謹的法理與歷史界定,範圍係自民國 34 年(1945 年)8 月 15 日(日本投降、戰後接收之始)起,至民國 81 年(1992 年)11 月 6 日(金馬地區解除戒嚴、動員戡亂體制正式終結)止。在此動員戡亂與戒嚴體制的雙重框架下,探討國家機器如何對人民人權、財產自由及社會資源進行全方位的控制。
第三節 概念釐清:「事件」與「案件」之法治思辨
在威權體制研究中,釐清核心法律名詞是評估國家機器行為是否「逾越常軌」的關鍵。根據國語辭典釋義,「案件」統指凡關於訴訟之事件。本研究依循報告之處理原則,進行以下法理思辨:
1.案件:指進入(軍)司法程序,涉及起訴、不起訴處分、軍法覆判等具備訴訟形式的政治冤案(如:蘇東啟案、雷震案)。
2.事件:指未經合法、正當法律程序,當事人即遭到退學、解聘、長期軟禁、拘禁、秘密逮捕或甚至開槍槍斃之情形(如:台大哲學系事件、黃爾璇事件、二二八事件)。
區分這兩者,能幫助我們透視威權體制如何「彈性」地在法律之外創造「例外狀態」,不留法律痕跡地清除異議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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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動員戡亂體制下的軍法審判與肅清(1945-1960s)
威權統治初期,強人政權主要利用軍事武力、戒嚴佈告、以及《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軍法重刑,作為排除威脅、肅清異己的核心工具。
第一節 戰後接收、衝突與反抗
1947 年爆發的「二二八事件」,是台灣戰後歷史的重大轉折。因行政效率不彰、貪污橫行與專賣局查緝私菸之不當公權力使用,引爆全台民眾大規模的抗爭請願。統治當局隨後調動國軍(如整編二十一師)抵台展開武力鎮壓與整肅。在地方,民眾亦組織如「二七部隊」、「民主保衛隊」進行自衛反抗,最終在肅殺恐怖的氛圍中,無數人民遭任意逮捕、槍殺(如陳炘、陳澄波等)。逃亡期間,如桃園蘆竹鄉長林元枝接管大園機場後的流亡案,更株連了大批藏匿、協助的無辜親友與鄉民,顯示出初期國家機器以絕對暴力進行全面清鄉的特質。
【二二八事件人、事、地、物關係鏈】
專賣局查緝私菸 ──> 天馬茶房緝煙血案 ──> 行政長官公署開槍 ──> 魏道明宣布解除戒嚴(移送法院辦理)
(主要人名關鍵字:魏道明、陳炘、鍾逸人、謝雪紅、林元枝、詹木枝)
第二節 中共地下組織的滲透與跨區域破獲
隨著國共內戰情勢逆轉,中共中央社會部與台灣省工作委員會(蔡孝乾等)在台灣各階層進行跨區域滲透。
1.工運與交通滲透:國家機器於 1950 年代前後,展開跨區域破獲,如「台灣省工作委員會鐵路部分組織案」,情治單位逮捕了李生財等領導幹部,破獲其在鐵路局台北機場、機務段設立的支部與左派讀書會。
2.農村與山區肅清:在「鹿窟事件」中,保密局特務谷正文率大批軍警封鎖石碇鹿窟山區,展開長達 14 個月的搜捕,因村民普遍教育程度不高、無法辨識組織性質,導致兩百多名農夫與礦工遭無辜牽連,蕭基、陳振福等多人遭冠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罪名槍決,成為 50 年代最具代表性的軍法株連冤案。
第三節 威權鞏固期的軍隊、外交與派系整肅
為了鞏固蔣中正個人的強人統治核心,國家機器甚至對統治階層內部、軍隊派系及知識精英進行「內肅」:
1.外交與美方角力:台灣省政府主席吳國楨因與蔣經國不合,且不滿台灣逐漸流為「警察國家」,辭職赴美後發表言論批評當局,外交部隨即動用資源,檢送胡適等人反駁吳氏言論之文宣品至駐外使領館,進行跨國政治宣傳反制。
2.軍隊派系清洗:陸軍總司令孫立人因其美軍背景與非黃埔嫡系,其部屬郭廷亮少校遭特務嚴刑逼供誣指為匪諜,株連軍中三百餘人,孫立人亦被迫辭職並遭非法軟禁長達三十多年。
3.流亡師生冤獄:「澎湖山東煙台聯合中學事件(713事件)」中,澎湖軍方強徵流亡山東學生入伍,校長張敏之因極力抗議抗爭,竟遭軍方武裝士兵刺刀鎮壓,隨後冠以「匪諜」罪名,將張敏之、劉永祥等師生解送台北槍決,此案被稱為「外省版的二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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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懲治叛亂法令下的多元社會控制與查禁(1960s-1980s)
強人體制的多元控制面貌,最精妙之處在於突破「抓叛亂犯」的框架,靈活運用一般社會、經濟、行政法規,達成箝制人民思想、收編地方資源的目的。
第一節 國家資本主義與地方經濟勢力的整肅、收編
統治當局在「國家總動員法」及一般經濟刑事法規的掩護下,實施政治性的資產掠奪與收編:
1.私營轉省營之掠奪:原全台產鋼量第一、業務發展快速的民營「唐榮鐵工廠」,在 1960 年因台灣銀行宣稱其負債過多並縱容債權人擠兌之情況下,政府在國家總動員法的基礎上,直接凍結其債權並強行收歸省營,完成了對地方龐大工業資產的整肅。
2.打擊香蕉經濟特權:「高雄青果運銷合作社舞弊案(金盤金碗案)」中,經濟部等官員欲強行引薦美國公司將香蕉包裝由竹籠改為紙箱。合作社理事長「香蕉大王」吳振瑞因捍衛蕉農利益拒絕配合。調查局隨即以合作社二十週年社慶致贈對蕉貿有功官員「金盤、金碗」為由,派員搜索並陸續逮捕涉案官員、合作社成員與銀樓業者,實則藉此整肅並接管精、日香蕉貿易之龐大地方經濟利益。
3.刑事命案的政治化:「武漢大旅社案」本為一起經法醫初步鑑定為上吊自縊的命案。然而,因死者為旅菲華僑,引發僑界昭雪呼聲。國安局與調查局介入後,調動鑑定將其改為巴拉松注射謀殺,強行指控台大化工系教授陳華洲與旅社負責人及職員共同預謀殺人並判處重刑,司法纏訟 47 年。此案實質上成為國家機器干預司法、展示「國家最高意志」可隨時扭曲司法裁判的典型社會案件。
第二節 知識分子、媒體與思想言論的查禁機制
威權國家機器透過行政命令《台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進行系統性的「文運小組」思想審查。主要的查禁事件如下:
1.楊逵「和平宣言」案 (1949):共同起草「和平宣言」並登於上海大公報,觸怒台灣省主席陳誠。經軍法審判,處十二年有期徒刑,送往綠島監獄。
2.自由中國雷震案 (1960):以「涉嫌叛亂」、「知匪不報」及雜誌言論「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為由,拘捕發行人雷震、編輯傅正等人。處有期徒刑 12 年,迫使《自由中國》半月刊停刊,重挫台籍異議人士與外省自由派之聯手組黨運動(中國民主黨)。
3.文星案 (1965):因出版西洋思想書刊、批判政治,受到國民黨當局施壓。其後《文星雜誌》第 90 期、97 期及 98 期遭警備總部以「為匪宣傳」為由查禁並被封,負責人朱婉堅、蕭孟能及出版社也曾被禁止出境參加香港書展,最終迫使文星書店於 1968 年走入歷史。
4.殷海光事件 (1966):在《自由中國》發表社論《大江東流擋不住》呼應組黨,隨後其著作《中國文化的展望》遭到查禁。當局發動整肅,迫使其國科會補助金遭申請撤銷,台大哲學系也迫於教育部壓力使其停止在台大授課。
5.柏楊大力水手漫畫案 (1968):因翻譯大力水手連環漫畫,將「Fellows」翻譯為「全國軍民同胞們」,被認定影射蔣中正與蔣經國父子。遭調查局逮捕並刑求逼供捏造加入「中國民主聯盟」等情節,被以意圖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刑 12 年,刑滿後仍移送綠島持續監禁、限制自由長達 391 天,直到 2000 年才獲冤獄賠償。
6.白雅燦「問蔣案」 (1975):撰寫「告我一千五百萬台灣同胞書」作為競選立委傳單,公開要求蔣經國公布私人財產。遭警備總部會同調查局偵辦、起訴,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
第三節 政治干預學術:校園間諜與體制內清除
1970 年代,隨著自由主義與左翼思潮在校園復甦,強人體制採取「組織內清洗」:
1.台大哲學系事件(1973):研究生馮滬祥在「民族主義座談會」干擾陳鼓應副教授演講,馮氏被指為職業學生並向校長閻振興報告。隨後黨政軍力量全面介入台大,由孫智燊接任系主任,大舉以「九人聯名案」、「為匪宣傳」、「職業學生案」等政治報告為由,惡意解聘、不續聘陳鼓應、王曉波、趙天儀、游祥洲、楊惠男、李日章等十多位自由派優秀學者,並導致哲學系停招一年,徹底摧毀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
2.東吳大學黃爾璇事件(1982):東吳大學政治系副教授黃爾璇,因其擔任導師的政治系學會舉辦台北市議會旁聽、聽取黨外議員謝長廷質詢。台北市議會的人二室(情治系統)直接行文教育部及東吳大學,指控黃爾璇帶領學生前往議會聽黨外質詢並鼓譟。儘管黃爾璇當天根本在中興法商學院上課、未曾到場,東吳大學仍迫於政治壓力突襲發出不予續聘解聘書,成為威權情治黑手透過「人二室」直接干預私立大學人事、清除校園異議教員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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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主運動擴張、海外烽火與威權體制的反撲(1970s-1990s)
面對內外夾擊的統治危機(聯合國驅逐、台美斷交),海外台獨建國聯盟與島內黨外勢力形成串聯,強人體制的反撲也從跨境控制演變為國家恐怖主義。
第一節 海外台獨運動與跨境控制機制
強人政權利用長達 38 年的戒嚴令,將「出入境審查」轉化為政治清洗的武器:
1.黑名單體制(1950s-1992):當局對居住海外、主張台灣獨立、共產主義或否定中華民國憲法的異議人士,藉由签证簽證拒簽或出入境手續限制其入出境自由。海外如世界台灣同鄉會、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等紛紛聲援,直到 1992 年國安法第三條修正才逐步廢除黑名單限制。
2.跨境司法共謀:情治單位跨國監控海外獨立運動。1968 年「柳文卿事件」中,國民黨當局與日本政府共謀,在東京品川入國管理辦事處突襲強制拘押台灣青年獨立聯盟成員柳文卿,雖引發黃昭堂、許世楷、林啟旭等人赴羽田機場攔截搶救,柳氏仍遭強行跨境遣返回台判刑。
3.不擇手段之羅織:1964 年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因印製《台灣自救宣言》遭軍法判刑。彭明敏變裝逃亡海外後,當局震怒之餘,竟於 1971 年利用「台南美國新聞處與台北花旗銀行爆炸案」,在毫無具體實據下,跨查羅織將已出獄的謝聰敏、魏廷朝、李敖等人再度逮捕,誣指其為台獨炸彈恐怖分子並施以重刑,作為對海外台獨建國聯盟與島內彭明敏勢力的隔空政治報復。
第二節 本土政治運動崛起與司法/暴力反撲
1970 年代末期,島內「黨外運動」全面爆發,國家機器動用「公開審判」與「秘密暴力」進行極端反撲:
【黨外擴張與美麗島事件演變鏈】
地方共主串聯 (余登發) ──> 羅織假匪諜案 (吳泰安案) ──> 逮捕余氏父子 ──> 引爆第一場公開街頭遊行 ──> 橋頭事件 (1979) ──> 國際人權日衝突 ──> 美麗島事件大審
1.假匪諜真害人:為了阻斷高雄黑派余登發成為黨外共主,當局利用詐欺逃亡日本的「吳泰安(原名吳春發)」,將其吸收並在東京成立「台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吳泰安返台後鎖定余登發為吸收對象,交付偽造的「革命動員第一號令」。警備總部隨即以此株連逮捕余氏父子,余登發被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以演說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判刑 8 年,進而引發林義雄、施明德、許信良等人發動戒嚴時期首次公開街頭遊行的「橋頭事件」。
2.美麗島大審(1979-1980):高雄國際人權日遊行演變為警民衝突後,警備總部展開全島大逮捕,將黃信介、施明德、林義雄、姚嘉文、陳菊、呂秀蓮、張俊宏、林弘宣等八人以軍法「叛亂罪」提起公訴,周平德等數十人移送司法機關。因深受國內外矚目及美國國務院關切,當局首度採取「軍法公開審理」,施明德被判無期徒刑,其餘各判 8 到 14 年不等。然而這場大審也讓被告在法庭上公開宣揚民主政治理念,催化了台灣社會的全面民主覺醒。
3.國家恐怖主義與肉體消滅:在軍法審判與社會控制的臨界點,出現了多起至今警方證據遭銷毀、無法偵破的懸案與跨國暗殺。美麗島大審期間,林義雄在特務嚴密監控下的住宅發生「林宅滅門血案」,其母游阿妹及雙胞胎女兒慘遭刺殺身亡;1981 年,旅美統計學教授陳文成因資助《美麗島雜誌》遭警總約談後,陳屍台大校園,官方報告竟荒謬宣稱為自殺或意外;1984 年,國防部情報局局長汪希苓、副局長胡儀敏、第三處副處長陳虎門更直接下令竹聯幫陳啟禮、吳敦、董桂森等人,赴美國舊金山暗殺撰寫《蔣經國傳》並擬著《吳國楨傳》的作家江南(劉宜良),引發台美外交風暴,總統蔣經國隨後公開聲明總統不由蔣家人繼任。這系列事件徹底暴露了威權統治末期情治體制法西斯化的肉體消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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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威權體制的制度化遺緒:黨產、特權與日常滲透
強人威權體制最深層、影響至今最鉅的多元控制,並非依賴短期的暴力,而是透過行政法規,將政黨私益「制度化」地嵌入國家機器中,實現「黨庫通國庫」與社會日常控制。
第一節 不當黨產與國家資源的轉帳撥用
國民黨在威權時期取得龐大財產的核心手段,是透過完全免除外部法律監督的行政代電與常務會議:
1.轉帳撥用事件: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依據「國防最高委員會」第 227 次常務會議之核定,將原本由中華民國接收之日產房屋(後改稱國有特種房屋),直接以轉帳等方式,將產權移轉予該黨黨部所有,完成帳面處理。
2.基地無償併吞:隨後,行政院於民國 43 年(1954 年)6 月 5 日更行文函示,允許國民黨將這些「國有特種房屋之基地產權」一併辦理轉帳取得。這種透過行政權直接變更國家公產為特定政黨私產的制度,建立了日後中央投資、光華投資、啟聖實業、悅升昌投資、景德投資、建華投資、華夏投資等七大黨營控股公司的龐大帝國基礎。
第二節 黨政軍一體化組織對日常社會的滲透
威權體制設立了許多「名義上為民間社團、實質上為政府特權機構」的外圍組織,實現財政與日常思想的全面滲透:
1.婦聯會與超法律獎券特權:「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婦聯會)」自 1950 年成立,其總部直接無償使用政府接收、位於軍方寶慶營區內之國有特種房地產(長沙街至德堂)。民國 51 年,婦聯會甚至能以民間團體身分發行「救助大陸逃奔自由祖國難胞獎券」,直接架空當年在台灣僅能由政府主持發行的法令,顯示其凌駕法律之特殊地位。
2.不當公款分產(勞軍捐):自民國 44 年起,由台北市及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發起的「勞軍捐」,凡會員申請結匯美金 1 元即附捐新台幣 5 角。本質上是在動員戡亂體制下,對民間進出口商強制附徵的「不當準稅收」。這筆公款根據軍友社史記載,直接由婦聯會分取 3 分之 2、軍利社(軍人之友社)分取 3 分之 1,成為特定組織源源不絕的獨佔財源。
3.救國團之國家資產侵占:「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自民國 41 年成立起至 58 年底止,法理上本為「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之政府機構」。然而,在其解除隸屬、於 78 年登記為社團法人以前,卻繼續無償占用分屬陸軍總部、退輔會、北京市政府、教育部的國有土地。更甚者,民國 69 年救國團興建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經國紀念堂時,教育部直接編列公款補助高達 1.68 億元,本應按出資比例登記為國家產權,救國團卻利用行政黑箱,將國家出資產權全數登記為該團私有,達成國家資源制度化、私有化的控制遺緒。
第三節 黨職併公職:威權體制內的利益共生結構
為了在行政體制內建立堅固的擁護階層,考試院特別頒布行政命令,建立利益共生結構:
1.年資互採:考試院頒布「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同時將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及亞洲反共聯盟總會一併終止前納入。允許特定政黨之外圍社團專職人員,在轉任為政府國家公務人員時,其過去的「黨職年資」可直接併入「公職退休年資」採計。
2.國庫支應黨工退休金:這項互相採計要點在民國 76 年(1987 年)因廢止而終止,95 年全面廢止社團年資。但依據黨職併公職清查結果,共有多達 581 名採計黨職年資(包含吳伯雄、林豐正、施啟揚、胡志強、連戰、焦仁和、關中等黨政要員),領取的退休金或資遣費高達 3.2 億元,且至 105 年 12 月,仍有 224 人尚在支領退撫給與。此一體制成功將「政黨專職人員」與「國家技術官僚」的利益徹底共生綁定,形成威權體制最核心的制度化遺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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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本研究透過對 80 件重大政治事件與不當特權遺緒的系統性分析,勾勒出強人威權體制全面控制的巨型網絡。台灣戰後的威權控制面貌,絕非單純「軍警抓匪諜」的平面歷史,而是一個由軍法訴訟(內亂外患罪)、社會刑事抹黑(武漢大旅社案)、地方經濟掠奪(唐榮及青果社案)、思想查禁(雷震與柏楊案)、學術清除(台大哲學系與黃爾璇事件),乃至於法規黑箱(轉帳撥用、勞軍捐、黨職併公職)所相互交織而成的立體控制網格。
這套體制在硬性武力(軍法)與軟性滲透(黨產與特權)之間切換自如,成功在法律的「例外狀態」下維繫了近半個世紀的統治權力。薛化元教授團隊此計畫所完成的政治事件詞庫與巨量關鍵字清查,不僅為檔案管理局未來推動政治檔案的全面解密、歷史真相的完整還原提供了關鍵的數位工具,更為台灣轉型正義邁向法理深化與社會令和解,奠定了不可或缺的學術與檔案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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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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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刊與報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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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央日報》、《台灣新生報》、《聯合報》相關歷史報導案卷(1951-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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