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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你秒懂港版國安法10大爭議:


淩駕《基本法》的港版國安法共有66項條文,中央派駐的國安公署地位超然,“四宗罪”定義廣泛模糊,管轄範圍和物件無遠弗屆,連外國人在香港境外的行動也會受限。

這條法例有哪10大爭議呢?

北京不作諮詢強推港版國安法,具體內容一直秘而不宣,香港回歸23周年前夕才千呼萬喚始出來。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週二(6月30日)早上以162票全票通過草案,傍晚由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即日施行,直至晚上11時新華社公佈法律全文,特區政府同時公佈刋憲生效,外界才首次看到條文細節。

這部法律被指從根本上顛覆香港法制及普通法原則,全文分6章丶共66項條文,中央機構地位超然,管轄範圍和對象無遠弗屆,“四宗罪”的犯罪行為非常廣泛,賦予港府及警方極大權力,末章第62條更列明國安法淩駕香港現行法律,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

德國之聲整理出以下10個最具爭議的範疇。

1. 合法“送中”
國安罪行可以“送中”審判。根據第55條及第56條,駐港國安公署可對三種情況實施管轄權,包括: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
二)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
三)國安面臨重大現實威脅。
如符合以上條件,經特區政府或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公署即可對有關案件行使管轄權。這意味著公署可以單方面啟動有關程式,港府沒有反對權。
國安公署接手調查案件後,會由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審訊。立案偵查丶審查起訴丶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式,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

2. 涵蓋全世界、外國人
港版國安法連香港境外的外國人也管轄在內。根據第36條丶第37條及第38條,在香港境內丶在港註冊船舶或航空器內、或在香港境外犯法,都受本法所限;規管對象除了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香港成立的公司及團體外,也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換言之,條例包羅全世界所有國籍的人,如果有外國人在海外推動港獨丶台獨等,只要入境香港即可被捕及檢控。

3. 不予保釋丶秘密審判丶免陪審團
普通法有“無罪推定”原則,香港法例規定警方只能扣留疑犯48小時,然後將其釋放丶保釋(bail offer),或送到裁判法院提堂。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疑犯有機會再犯或棄保潛逃等,否則應予保釋。
但港版國安法推翻這個原則,第42條規定,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予保釋。這意味著,任何人一旦被捕,或會像中國內地的一套,被羈押至案件審結為止。
此外,國安案件可以秘密審判。第44條規定,因涉及國家秘密丶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式。
國安法罪行最高可囚終身,如此重刑卻可豁免陪審團。第46條指明,律政司可以基於保護國家機密丶案件有涉外因素丶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等理由,豁免陪審團要求,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4. 國安公署享特權
中央人民政府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國安公署),人員由中央政府有關機關聯合派出,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
公署擁有極大實權,可架空香港本地司法自行辦案。第49條列明其職責包括:
一)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意見。
二)監督丶指導丶協調丶支持香港履行國安職責。
三)收集分析國安情報;四)依法辦理危害國安的案件。
國安公署有超然地位,第50條雖然指公署要“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但沒有著墨要接受哪個機關監督丶如何監督及相關機制,該條指公署“須遵守全國性法律”,但只是“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引起外界憂慮。
此外,公署在港享有多項特權。第60條及第61條列明,國安公署享有香港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執行職務時不受特區政府管轄,其人員及車輛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丶搜查和扣押。公署履行職責時,特區政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會被制止及追究。

5. 國安委不容司法覆核
香港政府要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丶財政司長丶律政司長丶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等,要接受中央的監督和問責。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則由中央政府指派,就香港國安委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安事務顧問列席香港國安委會議。
其職責包括:分析丶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值得留意的是,第14條規定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任何其他機構丶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資訊不予公開,由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6. 罪行廣泛含糊
國安法“四宗罪”包括:分裂國家丶顛覆國家政權丶恐怖活動丶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四類罪行的最高刑罰都是終身監禁,但罪行的定義非常廣泛。
“分裂國家罪”行為包括:
一)分離香港或中國任何一部分。
二)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國任何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或中國任何一部分歸為外國統治。
四)煽動丶協助丶教唆或以財產資助上述行為者亦屬犯罪。
法例沒有列明要使用武力才屬實質分裂國家行為,變相舉港獨旗或者叫“香港獨立”已墮法網。
“顛覆國家政權罪”行為包括:
一)推翻丶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
三)嚴重干擾丶阻撓丶破壞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攻擊丶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機關場所,使其無法履行職能。
五)煽動丶協助丶教唆或以財產資助上述行為者亦屬犯罪。法例涵蓋範圍極廣,立法會議員拉布丶示威者沖撃立法會大樓丶阻礙警員執法已有機會犯法。
“恐怖活動罪”的行為包括:
一)針對他人的嚴重暴力。
二)爆炸丶縱火丶使用生化武器。
三)破壞交通工具或設施丶電力丶煤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四)嚴重干擾丶破壞水丶電丶煤丶交通丶通訊丶網路等公共設施。
五)其他危險方法。
六)為恐怖團體丶人員或活動實施提供協助,包括武器丶培訓丶資金丶運輸丶場所丶資訊等,或製作炸彈或生化武器。
七)宣揚丶煽動恐怖主義。
換言之,堵路示威丶破壞地鐵站已屬違法,而活動一旦被定性為恐怖活動,在網上發放現場資訊丶借出場地丶接載參加者或捐款,都可被視為犯罪。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行為包括:
一)對中國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威脅中國主權和統一。
二)對特區或中央制定政策帶來嚴重阻撓,並可能帶來嚴重後果。
三)操控或破壞香港選舉。
四)對特區政府或中央進行制裁丶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非法方式引發特區政府或中央政府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其中第五項引起最多討論,法律沒有解釋如何界定非法/合法丶自發/被引發丶何謂憎恨和嚴重後果。有民眾質疑,這不只是以言入罪,更是“情緒入罪”。

7. 警權無限大
港版國安法高度擴張香港警方權力,被指侵犯現行香港法律的私隱權和緘默權。第43條列明,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國安案件,可以搜查處所丶車輛丶船隻丶航空器及電子設備等,並沒有表明需要“法庭手令”及“合理懷疑”的前提。
此外,警方可沒收疑犯的旅遊證件及限制出境,凍結丶沒收及充公財產,要求資訊發佈人或服務商移除資訊及提供協作,要求外國或境外組織及人員提供資料,經行政長官批准截取通訊及作秘密監察,以及要求回答問題及提供資料或物料。

8. 追溯期語焉不詳
外界關心官方會否藉港版國安法,清算民主派及獨派人士。
條文第39條規定,“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意即不具追溯力。不過,中國官方新華社7月1日刊出題為“香港國安法涉及罪行和刑罰問題的條款不溯及既往”的文章,引述“專家解釋”指,中國有關刑事法律在溯及力問題上,堅持“從舊兼從輕”原則,但“若有關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香港現行法律同樣構成犯罪時,如香港國安法對該罪處刑較輕時,則適用香港國安法”。這一句令不設追溯期埋下變數,引起社會疑慮。

9. 鼓勵告密
國安法被指開啟告密時代。
第33條規定,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偵破案件者,可獲輕判甚至免除處罰。

10. 授權港府操控學校丶網路丶媒體
學術自由丶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將受進一步衝擊。
雖然港版國安法第4條提及,要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丶《經濟丶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所享有的言論丶新聞丶出版丶結社丶集會丶遊行丶示威等權利和自由。然而,第9條及第10條規定,特區政府對學校丶社會團體丶媒體丶網路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加強宣傳丶指導丶監督和管理,並要在上述範疇上展開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居民的國安意識及守法意識。

原文出處:【德國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