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府於週二深夜正式發佈《港區國安法》的全文內容後,各界開始去剖析這個法案的真實效力與其影響。德國之聲採訪香港大學法學專家張達明,他認為國安法不僅與香港現行的法制系統不相符,其部分效力甚至超越中國國內法律。
德國之聲:
《港區國安法》週二 (6月30日) 晚間11點正式生效,中國政府也發佈了完整的法案內容。您認為這部法案內容有哪些部分會徹底改變香港?
張達明:
我認為第一點是《港區國安法》是根據中國的法制體系而非普通法所制定的法,而中國的法制與香港的法制在觀念上有非常大的區別。此外,國安法也擁有非常廣的治外法權,它的廣度甚至超越中國法制系統所制定的治外法權。中國刑法的地域效應規定,罰則的效力只對中國公民有效。
《港區國安法》的第36條與第38條明確規定該法可以針對在香港境外的行為定罪。第36條明文規定任何人在香港境內做了違反國安法的行為,即便只有其中一項犯罪行為或結果在香港境內,都會被香港當局依照國安法處罰。第38條則明訂,沒有香港永久居留權的人在香港境外做了違反國安法的行為,也可被香港當局以國安法定罪。
當然如果犯下這些行為的人一直都在香港境外,那他們便不會面對國安法的懲處,但如果他們入境香港或是在香港轉機的話,那香港當局便可以依據國安法逮補或是起訴他們。我認為這是個嚴重的警訊。
此外,《港區國安法》有許多限制香港法庭對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條文。國安法第60條明訂中央政府設立的國家安全公署以及其人員在依據國安法執行勤務時,不受香港行政區的管轄。這代表,只要他們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在國安法許可範圍之內,他們便可直接執法,無須擔憂行為受到香港政府機關的管轄。
此外,國安法第47條也明訂,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到有關行為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涉及國家機密時,法院應該等到特首根據問題發出證明書,而該證明書對法院是有約束力的。這項規定讓香港法院在處理國安相關的案件時,權力變得十分有限,因為他們只能判定嫌犯是否有犯下可能違法的行為,但判定行為是否真的與國安法的罪行吻合,是由特首來決定的。
此外,國安法也規定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及做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上述幾點都違反香港一直以來實行的法制,這也代表香港的法制系統中,將沒有一個制衡機制來監督特首或是國安委員會的行為與決策。香港的法院已沒剩多少權力,因為他們並沒有管轄權來監督這兩個單位的行為。
我們還得記得的是,人大常委會握有國安法的最終解釋權,而國安法的框架中也沒有任何制衡機制來監督人大常委會如何解釋相關法則,所以我們只能相信港府與中央政府會公正的解釋國安法的內容。
德國之聲:
您認為國安法會對香港的司法系統帶來什麽樣的衝擊?
張明達:
國安法已全面改變了香港的法制系統,而我們必須透過中國制定法律與實行法律的作法來瞭解國安法會對香港的司法系統帶來什麽樣的衝擊。中國習慣以非常廣義的方式來訂定法條內容,但當他們在執行法律時,他們往往需要根據現實的政治情況,來進行自我約束。
在這種情況下,公民社會只有在政府實際執行法律時,才能找到機會試圖推動反制。這是法制與法治的差別,因為在政府以廣義來制定法律時,人民無法預期法條能夠清楚的界定什麽樣的行為會被視為違法。此外,公民社會也無法指望廣義的法條能夠達到制衡政府濫用權力的情況。
我們只能指望政府在執法時會自我約束,避免執法過當的情況發生。
德國之聲:
許多人擔憂中國政府制定國安法的目的是為了要進一步控制香港的政局。您認為國安法會帶來多大的政治衝擊?
張達明:
我認為國安法的內容完全符合中國對國安的定義。中國2015年在制定自己的國安法時,已明確表示,傳統的國安觀念已無法繼續維護其政權。為了因應全新的局勢,中國政府必須更廣義的定義何謂國家安全,並依據這個概念去制定新的國安法。
中國在2015年的國安法中明確的定義國家安全的指標是政權穩定,而維護政權穩定的關鍵是防止任何意識形態的侵蝕。所以中國的國安法不僅根據傳統的國安觀念來制定法條,也根據“新的國安觀念”來制定法條。該法基本上涵蓋了文化丶經濟丶環保以及網路行動等各個面向。
從法條內容可以明顯看出中國政府想掌控所有事情,因為這麽做他們才能防止政權不穩。而在港府公佈《港區國安法》的全部內容後,我們也能看出中國更極端的去解讀何謂國家安全,將香港境內與境外都視為法律所管轄的範圍。基本上,國安法的效力已擴張至全球,我們也可將這理解成中國政府將其國家安全的範圍拓展至全球。
原文出處【德國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