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導」鈕承澤前年11月被控性侵電影劇組一名女工作人員,台北地院一審今年4月依強制性交罪將鈕承澤判刑4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時,鈕承澤仍主張當時雙方有情愫,未違反意願性侵,高院今宣判,鈕承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4年。可上訴。
鈕承澤今天未到庭聽判。北檢起訴指出,2018年11月23日,鈕承澤執導的電影「跑馬」劇組,原訂當晚開工作會議,鈕承澤臨時取消會議,改在家中聚會,並請劇組主管帶被害女子到場,飲酒用餐至隔天凌晨,劇組人員和鈕的友人陸續離開,獨留被害人與鈕獨處,鈕將她強壓沙發上,以手指性侵。
檢警從被害女的胸口驗出鈕的口水DNA,下體有新撕裂傷,大腿內側也有瘀傷,但下體驗無鈕的DNA,認定鈕承澤以手指性侵,將鈕起訴。
鈕承澤一、二審時都主張,檢警的起訴認定與事實不符,他當下主觀上確實認為與女方有情愫,他無意強迫女方,沒有犯罪的故意。
北院一審時,鈕承澤曾提出60萬和解條件,但被害人拒絕,後續鈕承澤加碼至200萬元,終於達成調解,但被害女在辯論時表示鈕承澤之所以願意賠償,只是為了求得輕判,並非真心悔過,她不願意原諒他,賠償金只是補償她為此失業、身心受創的損失。北院今年4月14日將鈕承澤判刑4年。
鈕承澤不服,上訴高院,堅稱當時他主觀上認為與對方有「戀愛的開端」的情愫,自認並未犯罪,當晚他接近被害人時,她並未強烈抵抗,縱使她後來有推卻的動作,但也只是極輕微,他無從判斷她的真意,雙方認知有差距,不代表自己犯罪。高院合議庭評議後,今維持原判4年。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