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浩 老師剛才在我的臉書貼了澳洲政府與臉書討論《新聞媒體議價法規》(News Media Bargaining Code)的新聞,該法規定科技巨頭向當地媒體支付新聞內容的費用,由當地新聞媒體公司與谷歌、臉書、微軟等平台對支付協議進行談判。
同時谷歌威脅退出澳洲後,澳洲政府也與微軟達成協議,一旦谷歌退出,微軟將以 Bing取代谷歌。
檢視澳洲與科技巨頭攻防中,可以發現Big tech在論述上還是深具影響力:
當臉書、谷歌、推特享有完全權力可以刪文、封帳號,巨頭辯說這是私人企業行為,而非政府干預,不影響言論自由。巨頭均遵循使用契約,並無違法之處。
當澳洲要求臉書、谷歌付費給媒體,巨頭辯說,他們只列出媒體連結,並未使用內容,屬於法律上合理使用範圍,不該付費。事實上是這些巨頭帶給媒體流量,使得媒體受益。
當谷歌威脅退出澳洲,澳洲與微軟達成協議,取代谷歌,巨頭辯說政府不該以公權力介入民間經濟活動,政府干預市場只會帶來無效率,並限制自由,最終受害的還是人民。
如果真的遵循科技巨頭的論述,其結果便是我們將有無比龐大的科技巨獸,享有絕對的知識與資訊自由,並獲取龐大的利潤,它們不僅免費提供用戶便利,更為媒體帶來流量而彼此互惠。它們擁有極大的權力刪文、封帳號、降低觸及率或是停止推薦等權力,而不必負擔責任,就如同在GameStop事件後,臉書有權關閉討論股票的群組,降低其所認定爭議言論的觸及率,甚至停止推薦政治帳號,一切均屬於私人企業的自由。
直到近年在反思科技巨頭監控資本主義風潮下,人們才對科技巨頭的壟斷、蒐集資訊、侵害隱私有所反省,但除此之外,也就對於科技巨頭別無所求了。
這種意識型態是如何產生的?為何新自由主義的論述最後必然導致這種結論?
科技巨頭的主張完全忽略了人類思想的演變,很多巨頭所宣稱的權利、法律這些東西,並非天賦人權、與生俱來。以科技巨頭唯一受到批評的隱私權為例:
美國憲法中並沒有提到隱私權這個字眼,雖然擔憂政府侵害人民權利,但是早期侵害隱私權並不容易,除了技術上的困難,政府也並未保留太多公民資訊。殖民時期富蘭克林負責美國信件,他要求所有員工發誓不得拆閱信件,後來國會才立法通過任意拆開他人信件違法。
是科技的改變引發新的問題,進而造成觀念的改變。後來南北戰爭期間,南北軍偷看電報時有所聞,幾經辯論,國會才在1880年通過法案,後來雖然廢除,但是卻因此增加大眾對「電報隱私權」的重視。
近代美國之所以重視隱私權,與總統大選時的水門案密切相關,水門案之後,國會除了通過一項聯邦隱私法案之外,還通過《The 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 of 1970》規範信評機構的資訊準確性、 《The Federal Privacy Act of 1974 》限制聯邦機構公佈個人資訊。
之後隨著電纜的興起,又通過《The Cable Communications Policy Act of 1984》,禁止企業未經消費者同意蒐集個人身份資訊。而email的興起,造成《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 of 1986》的通過。錄影帶借閱的流行,則促成國會通過《The Video Privacy Protection Act of 1988》,保障錄影帶借閱的個人資訊。
要對抗科技巨頭,我們需要新的思想武器。我之所以不厭其煩,再三批判科技巨頭,無非希望改善台灣的媒體與言論市場的處境。如同隱私權概念隨著科技演進而改變,科技巨頭所宣稱的權利也非不易之真理,呼應汪浩,誠心希望立法院能夠為此召開聽證會,邀請專家學者、政府代表、科技業者及廣告商、媒體業者、用戶與社會團體共同討論,吸引媒體報導與大眾注意,讓台灣對這個議題有所貢獻。
原文出處 沈榮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