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擔任第七屆立委時,漏報爐渣業者、地勇公司給的6千萬等款項,遭監察院認定申報財產不實,裁罰高達400萬元,林益世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監察院裁罰於法有據,今(30)天判林益世敗訴定讞。
監察院調查指出,林益世於擔任立法院第7屆立法委員(2008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定期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不過,林益世於2010年間收受業者陳啟祥至少新台幣6000萬元等多筆款項,交由母親沈若蘭保管,部分由妻子彭愛佳租用銀行保管箱藏匿,並未在2011年11月17日的財產申報中揭示。
經陳啟祥於2012年6月26日向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已裁撤)檢察官遞交自首狀,監察院循線審認林益世2011年11月17日為申報基準日所申報的財產,有「故意隱匿」而做不實申報的情形,因此依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裁處林罰鍰400萬元。林益世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林益世敗訴,林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將全案廢棄發回更一審審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審理認為,監察院的處分指稱林益世未據實申報林本人的現金約6000萬元,及妻子彭愛佳所有的現金約2415萬元,而林益世母親沈若蘭繳回特偵組及燒毀的現金,為林益世所指示保管,彭愛佳未依社會常態將現金存放銀行取得孳息,反而租用保管箱保管,顯然是在提高財產資訊不透明,此為林益世知悉及授意,因此這些現金來源不論是否出於陳啟祥所交付,或出於其他原因,林益世均有據實申報,以供人民檢驗的義務。
更一審認定,林益世不但沒有申報,甚至透過交付他人保管,或藉提高資訊不透明度手法,妨礙人民知的權利,監察院以林益世故意隱匿而未為申報的財產額度至鉅,依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及罰鍰額度基準裁處法定最高罰鍰額度400萬元,並無不法,判林敗訴。
林益世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監察院裁罰並無違誤,於法有據,今判決林敗訴確定。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