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這兩起新聞,讓我想到某次開會,另外一位委員說:「你們怎麼能等法院裁定,應該要趕快去治療這些恐怖情人啊?不然,在社區很危險。」
上次還有個例子是,跟蹤前妻跟女兒,拿槍挾持到荒郊野外去強姦,但是送到「家暴裁前鑑定」來,「可能他們想先申請一個保護令,避免無法羈押的時候出事」,「而且,他還可以被治療」承辦人員這樣說。
我得說,沒有確保治療者一定程度的安全性,治療是不會有效果的,個案本身也必須要有願意探索內在議題的動機。
很多強制治療都一樣。
「我好想再回去把他殺了」、「我真想一把火把他們全燒了」、「最近,又有想去犯罪的衝動」,這些我都聽過,也處理過,但說真的,也不是每個人都有辦法改變。
安全、評估,才有後面的介入可能。通常這類個案都有許多不同的複雜議題,有的具有可治療性,有的硬要介入只是徒增治療人員的風險,不如加強社區監控。
目前對於治療者人身安全的保障,以及評估的相關資源整合,還有蠻長的一條路,後面自然很難談到什麼介入。
美國的強制治療可以放在認罪協商的協議,也可以是問題解決法庭的要求,有相當的嚇阻跟監控力量在支撐,臺灣沒有放到醫院來,門診又不可能有甚麼金屬探測器,所以風險就很高。
有的狀態,不如放在刑中矯治。
對治療有全能的想像是很危險的事情,人不比車子,不是進廠換零件又是好漢一條,憑醫療人員空手面對有可能攜械的加害者,鐵窗還是有他的必要性的。
原文出處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