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城老師主講:香港政治制度(20141003星期五)
007.xml file= http://dodobear1020.com/bccradio/deepsound/20141003.mp3
張國城教授
2014.10.06北醫醫文社
今天特別討論香港政治制度的原因,是因為很多同學都非常關心香港的情勢,在反思日誌裡面的問題,有關於香港的問題大概佔了四成,新聞也好,媒體也好,其實都有非常多關於這方面的報導。今天跟大家報告這個題目,我不會特別表達說我們要支持,或者是反對香港人民佔中的行為,這是留給各位自己思考的問題;就如香港的活動,沒有誰特別出來領導,純粹是香港人自發的行為。只要是自發、自主的覺醒,他們認為不管是佔,還是留,都是香港可貴的進步。所以今天我們不特別針對到底這個佔是對還是錯,要走還是要留做評論,對於台灣風起雲湧的各種聲援活動,今天我個人也好,醫文社也好,也沒有特別的立場。
我們今天純粹是介紹香港的政治制度,到底香港是一個怎樣的地方。雖然它離台灣很近,可是一般台灣人對香港其實了解並不多,更不要說是他們的政治制度。所以我們理解香港的政治制度,對於這塊土地會多一分了解,也會對現在的議題多一分了解。這就是醫文社創立的本意―不追時事,不追潮流,我們強調的是根本的思考。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了解香港的政治制度,大家知道香港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之後,第一個統一回歸的土地,香港的政治制度跟中共對香港的政治定位,可以提供另外一個地方非常大的啟示,這個地方是哪裡呢?大家自己判斷。這是我們今天討論的第二個目的。
第三,從香港政治制度的簡介,我們可以探討一個非常非常重要的東西,就是什麼叫做殖民,什麼叫做殖民地,什麼叫做殖民統治。基本上,殖民、殖民地、殖民統治,大家不要一聽就立刻把它污名化,這不一定是一個非常邪惡或錯誤的名詞,它有它一定的含意,也有它一定的演變。我們在探討過這個議題之後,就會發現大家對什麼叫殖民、殖民地、殖民統治,可能會有更多不同的了解。因為現在在台灣,很多人在講「解殖」,到底什麼是「殖」?我們今天從根本的、中性的探討,我想對了解這個議題―不是說你要去支持解殖,還是要反對解殖,而是讓大家對這個議題有更多理性、充分的了解。
香港成為英國殖民地
香港是一個面積大概1千1百多平方公里,人口大概740多萬的區域,在1997年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今天我們的討論,免不了要提到佔中,佔中爭的是什麼?是真普選。普選是選什麼?選特首。香港特首這個位子的淵源,來自於英國殖民香港時期設立的總督職位。英國從1841年開始殖民香港,為什麼英國殖民香港?因為鴉片戰爭―這是中國的稱法,在英國歷史稱為貿易戰爭或通商戰爭。
英國跟大清打了一場戰爭,大清打敗了之後,英國就跟大清提出幾個主要的要求,第一個要求就是賠錢,錢是最重要的,英國要求的賠款,包括英國出兵的費用,跟大清把英國的貨物燒掉的費用。第二個是領事裁判權―英國人到大清做生意,一旦發生任何法律問題,希望能夠由英國領事來進行裁判。為什麼這個很重要?因為英國看到大清的衙門,嚇都嚇死了!因為大清的衙門跟英國的相比,第一個,審判跟檢察是合一的,就是控方跟審判的人是同一組人,這樣怎麼會公平?我控訴你有罪,然後我來審判,那你當然有罪啦!不然這不是代表我的控訴有問題嗎?
所以英國認為第一,這不符合現代法律的標準。現代法律的標準,在英國普通法的概念是說,法官是一個裁判,控方―就是政府,控告被告的罪,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的罪,在證明的過程,由法官來裁定說你符不符合程序、符不符合法律,如果比較嚴重的罪的話,英國習慣法就需要有一些平民,由他們來決定,這些人叫做陪審團。所以基本上誰對誰錯,並不是出於法官的判斷,法官只是站在一個裁判的角色;就好像棒球的裁判,誰贏誰輸並不是由裁判來判斷,裁判只是確保比賽公平進行,誰得分多―誰取信於陪審團,誰就獲勝。所以英國覺得大清這種審判實在太恐怖了!
所以認為英國人在這邊經商,朝不保夕,所以要求領事裁判權。因為大清第一個,審檢不分,第二個,大清不只審檢不分,審判者負責檢控,同時也負責逮捕,因為當時地方官員既是警察局長,又是法院院長,又是總檢察長,英國覺得這實在是不行!因為在英國的系統,警察局就是警察局,跟法院是分開的,這是不相干的。所以他們覺得警察自己抓的人,當然不會承認他抓錯,所以一定會控訴他有罪;那又是他自己審,所以一定會認定有罪。他們認為這點完全是錯誤的,大清的法律絕對有問題。而且他們認為更糟的是,大清不只是在司法上審檢捕合一,而且行政跟司法合一,就是地方官同時也是法院院長,所以地方官犯錯,誰來監督他?
所以英國認為這個是很大的問題,因為在英國,一般平民可以控告政府,因為法院不是政府管的,英國人認為大清這樣不行,所以他們要求的第二個重點是領事裁判權。大家讀中國歷史的時候,提到鴉片戰爭,第一個想到的是割讓香港,實際上英國最care的並不是香港,實際上香港割讓後10年,英國還曾經想把香港賣掉,因為香港瘟疫叢生,商業落後,盜匪橫行,所以重點都不是那個土地。第三個,英國要的是五口通商;第四個才是要香港這個地方,讓他們停船、修船。
當時大清最在乎的還是賠錢,賠兩千多萬覺得好多喔!但是給這個領事裁判權,大清那個時候沒有國際法概念,根本不覺得這個是侵犯了大清的主權,而且也覺得無所謂,反正看到英國人頭髮是金色或紅色的,手上的毛很長,覺得這根本就是野人!這些野人跟我們中華文明人不相干,所以讓他們自己去野人管野人就好了,所以對領事裁判權,大清沒有意見。然後開五口通商,大清也沒有意見,因為英國當然承認盈虧自負,我經營通商口岸,賺多賺少自己負責,大清也就說好吧,都給你。割讓香港,大清根本也不知道香港在哪裡,對大清來講,香港那個地方根本很小,不必在乎,所以也給你,通過了協議,就割讓香港。英國就派遣一個重要人物來治理這塊新的土地,這個人一般稱為總督,英文叫Governor,意思就是統治者。從1841年到1997年,英國前後派了28任總督,這28任總督任期最長的人是11年,任期最短的人只有幾個月,總督的任期是沒有限制的,隨英國政府的調整而定。總督多半的出身,在20世紀之前,大部分的總督都是軍人,都是高級將領退役之後,就來擔任總督。後來英國有一個部門,叫做殖民地部,專門負責管轄各個殖民地,殖民地部的高級官員退休以後,為獎勵他的貢獻,所以派他到英國的殖民地去擔任總督,香港這個地方被認為是一個好地方,所以也有殖民地部的高層官員過來。最後3任總督是由外交官出任,就是尤德、衛奕信、彭定康。
1997年後香港「特首」的職責與選舉
在1997年回歸之後,香港的特首―就是香港最高的統治者,在英國跟中國商定所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裡面,香港最高領導者改稱為行政長官,特首完全是一個俗稱,法律上沒有任何特首兩個字。香港行政長官分別由來自38個界別分組,代表不同的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跟區域組織,由1,200個人組成選舉委員會選出,並且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任命―後面這句話的重點,就代表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土地,所以當然是由國務院總理任命,但是前面「1,200個人組成選舉委員會選出」,其實大家不要忘記,中華民國總統在1996年之前,也是由不到500名的職業選民選出,這些職業選民叫做國民大會代表,所以這個代表性其實也沒有高於香港太多。今天有人說「今日香港,明日XX」,這其實是歷史沒有搞得很清楚。
今天香港特首的職責,原則上來講,幾乎完全是照抄在1850年的時候制訂的《英皇制誥》,就是英國發表的一個正式法律文件,規定的香港總督職責。主要職責包括:
1.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領導的意思,就是我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我可以自由增設部門,除了法院以外;我可以自由任命官員。所以他的全力是相當大的。在1973年,當時的香港總督就設立了一個新的機關,叫做廉政公署,這沒有經過立法會的同意―當然立法會的議員也都是他挑的。
2. 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香港法律:這是英國習慣法的意思,特首只有一個人,他要怎麼去執行?實際上是叫下面17萬的公務員去執行的,但是總執行就是他自己,所以他是一個代表。
3. 簽署、公佈由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這跟一般國家的元首或總統是相同的。
4.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
5.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
6. 提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員:各司長、各局長、申訴專員、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各級法院法官及公職人員的職務:中央人民政府就是北京的政府,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政府;「申訴專員」原則上有點類似台灣的監察委員,這也是英國時代設立的制度;「廉政專員」其實就是廉政公署的高級幹部;警務處處長是屬於保安局局長之下,但是因為他地位特殊,其他的局下面設立的處,是特首任命就可以,只有警務處處長跟入境事務處這兩個處的處長,基本上等於是二級單位,必須要中央人民政府同意。
這是為什麼?
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警察數量相當多,香港是全世界市民跟警察比例最高的城市之一,香港現在746萬人,編制的警察超過4萬,是世界最高的。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有2,300萬人,警察大概6萬出頭。所以香港的警察密度事相當高的。入境事務處處長事負責管理香港的入境事務,各位如果到香港去,在機場幫你蓋章的人,就是屬於入境事務處管的,在香港法律裡面,這也是有一定的司法警察權的人物。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權力,就是他可以否決任何人入境香港,當然他不會隨便否決。基本上,中央人民政府真的會很認真在看的是警務處處長跟各司長,其他大部分的大概都是提名誰,就尊重他的決定。
7. 代表香港特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對外事務就是指香港跟其他所有國家的關係,為什麼有包括「其他事務」呢?因為還有一個地方叫做台灣,這個不算對外事務,可是也不算香港的內政事務,所以就是指香港處理跟台灣的關係,是有中央授權。
8.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9.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10.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及處理請願、申訴事項:赦免或減輕刑事刑罰,這是相當於一般國家元首的職權,他可以大赦或特赦根據香港法律宣判的人。這個在過去香港總督也有同樣的職權,不過原則上香港總督會以英國女王的名義去行使。香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就廢除死刑了,香港是沒有死刑的;在香港過去是說,被宣判死刑的人,形式上都會由英國女王赦免,所以等於是實際上沒有死刑。現在因為香港已經加入人權兩公約,所以已經正式廢除死刑。香港特首可以赦免任何人,任何人如果在香港被判刑,香港特首是有赦免權的。這是相當於一般國家總統的權力。
11. 主持行政會議:這也是香港特區政府一個特別的組織,大家了解香港行政會議的組成,可以參考深音網路廣播有一集講〈五龍治水〉,就是說,行政會議是特首主持,包括香港政府的所有局長,這些人都是當然成員,但是除了這些局長之外,香港特首可以自行挑選其他成員。現在行政會議的成員有32個,有些成員是他挑選的,就是某些政黨的代表,或是社會知名人士,這跟英國的內閣有一點類似。
12. 與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
現在香港特首是梁振英,大家覺得他好像看起來不怎麼樣,實際上他的權力是相當大的。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每屆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 如行政長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應在6個月內產生。當出缺(或休假)時,會依次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署任。
他是怎麼產生的呢?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什麼要加上「當地」兩個字?因為鄧小平在1979年承諾,中國大陸收回香港之後,一定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就是說你們英國很誇張,派28任港督,沒有一個是出生在香港,沒有一個是香港人,或沒有一個是華人;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們很大方,港人治港,提名特首一定是香港當地人。現在香港規定,任何人要擔任特首,一定要是香港居民,而且不可以在外國有居留權,也不可以有外國的國籍。現在來講的話,香港所有被提名特首的人,全家人也都不會有外國的居留權,因為那會被立法會電爆,人家會覺得說,你全家都打算移到國外,這怎麼會對香港有信心呢?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什麼叫「實際狀況」?這個彈性就非常大。中央政府覺得「實際狀況」適合普選,就普選;「實際狀況」還不適合普選,就不用普選。第二個,「循序漸進」,就是說一步一步來,大家不要緊張!一般來講,法律如果出現這種名詞,是蠻荒唐的,正常的法律不會出現這種這麼有彈性的名詞,但是香港基本法是有的。「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什麼叫「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今天香港特首是1,200人選的,在不修改基本法的情況下,提名委員會改為提名委員增加到5萬人可以嗎?可以呀!其實那就等於公民普選了。今天來講,特區政府是很有彈性的,它提名委員增加到多少人,是沒有規定的。
擁護既有選制的「建制派」
基本上每一屆,誰成為特首選舉人,1,200個人的地位就非常重要,能夠成為特首選委的人,就是很光榮的事情。因為第一個代表說你有選舉特首的權力,特首要跟你拜託;第二個就是說,你能夠成為那個業界的代表,你肯定是那個業界非常知名的人物。
現在大家在街上爭的,就是要把這個廢了!1,200個人決定7百多萬人的領導人;而且同樣業界,我測量師界還是比你醫學界厲害,因為我們的代表性比你高,我們的人比較少,可是我們還是可以選30個;你們人比較多,可是你們一樣選30個,這是不太公平的。
可是呢,也有人認為這種制度不錯,為什麼有人覺得這種制度不錯?第一個,因為香港是一個商業發達的城市,你說讓這些專業人士有權力替你決定,這很正常啊!確保香港的專業性。因為如果你完全普選,一般的市民說不定沒有專業界的人了解,所以是一種菁英的概念。第二,特首來自38個業界的代表選出來,所以他是不是都會公平照顧到38個業界的利益?這個也不錯啊!這個可以兼顧香港多元發展的特色。
而且這樣子的選舉,不會像其他有些地方選舉,社會大動員,然後相互攻擊,這個影響香港社會的安定。這1,200個社會的菁英團聚在一起,就決定了,還是一樣很民主啊!主要支持這種制度的人,在香港稱為建制派,認為這樣不錯,菁英代表,又不用花大筆錢選舉,選舉過程中又不會有暴力、賄選或各種問題,又可以充分選出有專業能力的人。譬如說其他某些地方,選出XXX,結果被關起來;後來呢,他們又選出XXX,結果聲望只剩下9趴,代表說普選,讓人民去選,也不見得真的能選出一個有能力的人嘛!還是這個制度也不錯,這是建制派非常主要的理由。
其實大家不要小看建制派在香港的力量,認為這套制度不錯的人,其實比例還是存在的。而且很多人覺得這個制度不好,那就擴大一點,1,200個人太少,就多一點,或者說業界增加一些,這些也是改善的方法。這是一般被認為的問題,也是現在爭議的焦點。
六七暴動及其後推動的改革
1960年代,香港爆發了六七暴動,這是香港非常重要的歷史事件。起源是在1966年,一開始是爆發天星渡輪漲價抗議事件,因為會搭渡輪的多半是一些窮人,渡輪船票漲價,大家就起來抗議,結果變成大規模的抗議,港英政府就出動鎮壓,人民就開始很不爽。後來又爆發四大計程車公司罷駛事件,有4個主要的計程車公司的司機,抗議勞動條件太差,車行太剝削而罷駛,於是1967年,事件愈來愈嚴重。
後來爆發新蒲崗的塑膠花工廠的工人罷工事件,這個罷工事件得到了中共在香港的左派支持,結果變成全香港的大型暴動。左派最後還在各地放炸彈,當時香港有一位知名的電台主持人林彬,譴責六七暴動的暴徒,說你們這些人就是在搞亂香港,結果被暴徒放炸彈炸死。六七暴動有51個人死亡,其中包括10個警察。這個是1967年在香港非常重大的事件。當時港英政府強力鎮壓,所以香港政府鎮壓大型暴動事件是非常有經驗的,而且鎮壓的動作是蠻強硬的。
大家覺得香港好像就是商業城市,其實香港從1950年代到1960年代,大型的罷工、示威,是常常發生的。當時香港有兩種勢力,一種是資本家,另外一種就是左派的工會,左派工會的力量是非常大的。六七暴動之後,香港政府一方面鎮壓,抓了很多人,另外一方面,推動改革。當時的香港總督戴麟趾(任期1964年4月14日〜1971年11月19日),從英國請了一個知名的人物,組成了一個委員會,考察六七暴動,然後對香港政府提出建議,最後,這個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包括香港必須大幅度地改善勞動者的工作條件,不然的話,勞動者過於貧困,就很容易造成社會的不安;而資本家過於剝削,也要進行改變,所以通過許多包括勞動條例、工廠條例、工傷條例、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合法罷工工會的權利、限制資本家的剝削,同時規定工作環境的基本條件,周休一日,每日工作8小時等等,都是在六七暴動之後,社會更動的許多措施。
在六七暴動前後,當時香港有個概念叫做「三工三不」。香港在1960年代,港英政府開始擴建香港的港口,就開始有很多船來到香港,把香港作為轉口的基地,港口修建得愈來愈完善之後,白天晚上都有船進港卸貨,香港的碼頭工人就特別賣力,所以白天晚上都加班,加快船貨下卸的速度。在六七暴動之後,香港政府通過法律,就是說碼頭工人日以繼夜地加班是OK的,但是要有一定的保障,當時所謂「三工」的意思就是說,「第一工」就是早上8點工人開始上工,工作4個小時,到12點吃飯,休息1小時,下午1點繼續開工,工作到下午5點,這個是一個工作天,工作8小時,這個稱為「一工」;就是一個正常的工作日8小時,中間休息1小時,碼頭工人可以領到一天的薪水。
但是如果碼頭工人想繼續賺錢,就是在安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5點不是下班了嗎?休息1小時,6點可以繼續上工,工作到晚上11點,接下來的5個小時,香港法律規定,這5個小時就等於白天的8個小時,工作這5個小時,就要給等於白天8個小時的工資,這稱為「二工」,就是說,你等於工作了第二個工作天,就要領到第二份的薪水。工作到11點,如果工人還想繼續工作,11點就吃消夜,吃完消夜休息1小時,12點繼續工作,就是凌晨大夜班,工作到早上4點或5點,一般是4點,這個凌晨大夜班稱為「三工」,香港政府規定這個大夜班的4小時等於白天8小時,就是第三個工作天。
所以工人如果從第一天的早上8點,工作到第二天早上4點,工作了18個小時,這就等於可以領到3天的工資,這稱為「三工」。香港法律規定,任何工人簽約同意擔任三工之後,第二天就必須讓他全日休息。所以工人等於是一個月工作15天,每天工作18小時,可以領到3天的薪水,一個月就可以領到45天的薪水。什麼叫做「三不」?香港政府當時規定,中間休息的1個小時,如果工人同意,可以跟雇主簽約,三次的休息時間都不休息,或不休滿1個小時,繼續工作,香港法律規定,這些不休息的工作時間,工資要照時薪發給。
當時很多人因為比較貧困,「三工三不」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六七暴動之後,香港政府通過了法律,就是說資本主義社會之下,資本家可以盡量去賺錢,但是必須確保工作的公平跟基礎條件。工人如果年輕力壯,願意工作,應該要給他們工作機會,但是必須保障他的合理工作;政府要做的不是限制他的工作時間,而是保障他的工作環境跟條件。所以基層社會的工作條件跟經濟環境得到很大的改善,對資本家跟船公司來講也很爽,因為船貨的下卸跟裝船的速度就變得非常快,因為白天晚上都有人願意工作。這是香港後來的基本管制特色。
立法局(立法會)的改革
香港立法會是依據1841年成為英國殖民地後,由維多利亞女皇以《英皇制誥》形式頒布的首份憲法,名為《香港殖民地憲章》,並於1843 年由總督公布成立的。成立初期稱為定例局,後亦有立法局、立法會等稱呼。香港立法局(立法會)原本由政府三司成為當然議員;後又經過多次的人事變動,產生了官守與非官守議員。在1929 年,立法局共有18名議員,其中包含一名葡萄牙籍人士。
六七暴動之後,香港政府也發現,必須給人民多一些政治參與的機會,所以決定讓市民可以參加政制,1967年立法局的議員增加到26人,官守跟非官守各佔13人;1973年增加到46人;1980年增加到50人。
1984年香港政府通過《代議政制綠皮書》,決定要把立法局開始引入民選的意思,在這之前,根本沒有民選的立法局議員。1984年當時,中華民國有沒有民選的中央民意代表?雖然有增額的,不過數量也不多,這方面我們勉強可以算贏過他們。
1984年決定1985年,由市政局跟區域市政局選出兩席,區議員可以選出10席,然後,代表社會各個行業,選出12個議席。這就是逐漸開放為民選,只是一開始還是要由這些菁英來選;以前是完全由總督任命,後來是改由這些菁英來選。1991年開始引入直選,1995年所有立法局的議席都由選舉產生,再也沒有由官方任命的官守議員了。1991年議員人數增加到60人。
1991年舉行立法局第一次直選,香港首個政黨香港民主同盟成立,即民主黨前身,大獲全勝。最後一任的港督彭定康推出政改方案,決定要大幅增加直選議席,新增9個功能組,也就是擴大參與,增加民選的名額,結果被中共痛批,說他是「千古罪人」,說他是要搞亂香港,當時有個名詞開始出現,叫做「反中亂港」,所以香港就規定說,在1997年立法會選出來的議員,任期不可以延伸到回歸以後;本來中英雙方協議,最後一屆立法局議員可以全數過渡成為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但是中共拒絕,他們認為在回歸之前,香港歸英國管,選出來的議員,腦筋裡頭的毒素會比較多,統一以後搞不好還是會繼續反中亂港,所以這些英國時代選出來的議員,在英國結束統治的時候,任期就同時要結束,新的議員要在中國統治之下產生,這樣它比較可以控制,所以拒絕了「直通車」方案。這也可以給有些地方的人作為參考。
◎思考的問題
香港的特首產生的程序跟理念,跟中華民國的公職產生的理念,差別在哪裡?譬如說,你現在在台灣要參選總統,需要經過怎樣的程序?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如果你經由上次選舉得票超過5%的政黨提名,就可以被提名為政黨候選人;如果沒有得票夠多的政黨提名,你想參選要透過公民連署,公民連署的門檻是相當高的,大概要找到超過40萬人支持你,而且這中間不可以重複。而且,如果你有政黨提名,需要繳納保證金2百萬元;如果你沒有政黨提名,保證金是1千萬元。香港參選特首是不需要繳保證金的。現在在台灣參選所有公職,都要繳保證金,譬如要參選里長,要繳5萬元保證金。那怎樣的情況下,保證金會被沒收?就是現在如果候選人超過1人,你拿不到當選人1/10的選票,你得票太少,保證金就會被沒收。所以這是一個比較嚴格的門檻。
基本上,香港的制度是需要經過特殊的委員會來進行菁英的選舉,但是也有人認為說,你在台灣要參選任何公職,高額保證金跟像參選總統要這麼多人連署,其實這種民主參與的程度,也未必高於香港。這是有一部分政治學者的看法。
那香港為什麼採取這麼複雜的選舉制度?為什麼香港有功能界別?這是跟台灣最大的不同,他們覺得說,香港是一個菁英城市,需要注意各方面的意見,譬如說醫師就覺得,我們醫師界雖然人數很少,可是我們的意見非常重要,如果讓一般選民來投的話,我們的意見可能就被漠視掉,所以我們要有我們的功能業界,我們要有我們自己的代表,發揮更高的代表性。
這種說法在民主政治的早期,也是言之成理,因為這樣的話,不會讓少數族群的利益被犧牲。這是香港跟台灣不同的地方,就是強調菁英,強調業別。但是,誰是菁英?誰可以產生這個界別?是誰決定?政府決定。這就是殖民地的特色―誰是人民?誰是公民?誰是選民?選民又怎麼選?誰決定?當局決定。當局不一定會根據他的利益,當局有時候也不一定會做出很糟糕的決定,但是總的來看,非當地的人做主,不是普通的人做主,這是一個殖民地、殖民統治的基本特色。
今天香港其實他們在反對的,除了爭民主之外,最重要的是本土化,就是說,除了要爭取民主之外,他們很強調一個概念就是說,希望能夠對於香港逐漸中國化的情況,他們有所反對;爭民主跟本土化,對他們來講是連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