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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台灣國家檔案局辦理第二次政治檔案當事人主動通知作業


《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於113年2月28日施行,以持續並擴大政治檔案徵集、加速解密促進檔案開放、以及強化檔案當事人權益保障為修法重點。

因應新制施行,為促進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並保障政治檔案當事人優先近用權益,本局依政治檔案條例第8條及第9條規定自113年7月31日起辦理主動通知,就情報機關運用偵防措施,以計畫性及目的性且大規模監控蒐整人民言行活動而產生的相關檔案紀錄逐頁檢視,如有包含涉及家庭關係、伴侶關係、性別關係或涉私領域之監譯紀錄等當事人高度個人隱私紀錄者,於該檔案目錄與人名索引公告前,經戶政機關協助查詢該當事人或其親屬之地址後寄發通知書;查無有效通知寄送地址,致通知顯有困難者,以公告代之。

本局定於114年2月10日辦理第二次64位檔案當事人之主動通知作業(含通知顯有困難公告22位),檔案當事人可優先免費閱覽、抄錄或複製相關檔案,如對檔案內容有陳述不同意見之需要,亦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並可針對檔案內含當事人高度個人隱私部分,表示是否開放他人應用的意見。

各項申請程序如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本局聯繫。

◎本局政治檔案應用諮詢服務窗口
電話:(02)8995-3700分機3630、3698、3971、3972、3973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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