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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諜 孔繁嘉 遭台灣高院判5年4月


國防部軍事新聞通訊社前中校副主任孔繁嘉被中國情報單位收買,在台發展組織,曾三度邀約現役上校軍官、擔任議員助理的退役軍中舊識與中方情報人員接觸、吸收,所幸均未成功;檢調依貪污罪、國安法發展組織未遂等罪起訴,高等法院考量孔男偵審時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新台幣63萬元,今判刑5年4月,犯罪所得沒收,可上訴。孔繁嘉今未到庭聽判。

此案源於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破獲金門縣旅行社負責人邵維強,邵維強以上尉退伍,曾擔任電視台記者,2002年起被中共吸收為共諜,在台發展情報組織(去年11月被判刑12年6月定讞),另涉吸收時任軍聞社中校副主任孔繁嘉、時任陸軍第8軍團指揮部作戰處上校副處長向德恩加入共諜組織,替中方在台吸收現、退役軍官蒐集軍事機密,向德恩甚至收賄、穿軍服與簽署「投降承諾書」合影(向被判刑7年6月定讞)。

孔繁嘉涉共諜案部分,檢調查出,孔繁嘉2006年起擔們軍聞社新聞官、中校副主任時,被中國廈門市人民政府第四辦公室大校楊歷波等人透過邵維強引介,以利誘拉攏加入共諜組織,楊歷波等中方情報人員先後給予孔繁嘉美金6千元、5700元,指示孔稱「希望傳遞台灣情報消息給我」、「帶一些有軍事背景或可接觸到機密情報的人接觸、 碰面」等。

孔繁嘉2012年8月退伍後,3度到中國廈門、香港等地和楊歷波等人見面,及被交付回台發展組織等任務,每次收受人民幣2萬元。孔繁台回台後,接觸某現役上校長官、擔任議員助理的王姓退役軍官,以提供免費招待前往越南等地旅遊為幌子,企圖誘使出國,與中國情報單位接觸、吸收機會,但2人均因故未成行。

檢方認為,孔繁嘉被中國情報單位吸收,收受賄賂,為中方在台發展組織10多年,置國家安全於難以預料的危險狀態,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國安法的發展組織未遂罪起訴孔。

桃園地院怒斥孔繁嘉行為如同「叛國」,批評孔長期受國軍長期栽培,理應知悉效忠國家的重要性,卻收受中共賄賂美金11萬700元和人民幣6萬元,約新台幣63萬元,危害國家安全,敗壞官箴及軍人武德,危害軍譽及民心士氣,考量孔坦承犯行,且已繳交全部犯罪所得,現擔任警衛、離婚、需扶養子女及母親等家庭及經濟狀況,判刑5年6月,犯罪所得均宣告沒收。

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今依貪污罪判刑5年4月、國安法發展組織未遂罪判2年6月,合併判決應執行刑5年4月。可上訴。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