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醫療強調病人自主權的時代,醫師不再是單向施予治療的主體,病人也不再是被動的接受者。這樣的變革象徵醫病關係朝向對等與尊重,但也引發另一個關鍵問題:當病人簽署了同意書,是否代表所有醫療行為就可以被合理化?醫師是否就能將責任完全移轉給病人?
我曾經在門診中遇到一位由院內中醫師轉介的病人。他一進診間語無倫次,經過耐心溝通後才理解,他堅信自己大拇指裡有蟲,並堅持要進行切除手術。雖然我檢查後認為他的手指完全正常,沒有任何需要手術的理由,但他一再保證願意簽同意書,自己承擔一切後果,只希望我替他安排手術。最終我沒有順從,反而轉介他接受進一步精神評估,並再次強調,醫療不是只憑病人的想像與簽字就可以執行的。
這起經驗讓我深刻體會,醫療的正當性從來不是只靠一紙同意書就能成立。根據《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修正內容,若醫療行為逾越合理的臨床專業裁量,即使病人已充分同意,醫師仍須負責。這項修法意旨明確,即使醫療行為看似符合常規,但只要缺乏醫學必要性,醫師仍可能因過失負擔法律責任。
醫學必要性指的是,該處置是否真正有助於診斷、治療或預防疾病。若純粹為滿足病人主觀期待,或在沒有科學根據的情況下執行侵入性治療,即使病人同意,也無法掩蓋醫師專業判斷的缺席。
司法院與相關實務見解也一再指出,醫療行為的合法性必須建構在三個前提之上:病人知情同意、醫療必要性與符合專業標準,三者缺一不可。
病人有選擇權,但醫師不能退位成為純粹的執行者。當病人提出不合理甚至可能傷害自己的要求時,醫師的責任是守住專業的底線,而不是照單全收。病人的信任是建立在醫師能夠做出正確判斷的基礎上,而非無條件服從。
醫療應以促進病人利益為出發點,而非躲避風險責任。當我們談論病人自主時,更應重申,專業判斷與倫理堅持仍是醫師不可推卸的核心責任。
(作者為皮膚科助理教授)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