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世界商業資本主義漩渦與「福爾摩沙王田」的定位
•西歐商業資本主義的拓殖: 在 17 世紀初葉,臺灣尚是在暗晦的狀態中。但是因歐洲人的到來,臺灣就投入了當時風靡世界的商業資本主義的漩渦中。15、16 世紀以後,西歐諸國在經濟上之商業資本大為發展,有組織地要獵取殖民地,而一路盡力向東洋、南洋發展,荷蘭人可以說是當時最顯著的代表。1624 年荷蘭人佔領臺灣南部,致力於貿易,並為獎勵其所需商品的生產,對於臺灣農業的拓殖甚為注意,使臺灣從原始時代進入新時代。
•當代史學新發現與學者觀點: 歷史學者鄭維中教授指出,荷蘭東印度公司(VOC)在臺灣推行的農業拓殖,本質上不是傳統的「開荒移民」,而是全球特許股份資本對海外土地的「非自由勞動力投資」。臺灣的農業從一開始就不是為了滿足島內自給自足,而是高度導向日本、波斯與歐洲市場的「出口導向型契作農業」。
二、 肥沃的原生態與動植物文獻地圖之考證
•古典自然物產報告: 荷蘭人到達前,臺灣只有依靠自然而生存的原住民。傳教士 Georgius Candidius(1628年)與 Seyger van Rechteren 皆肯定臺灣土地甚為肥沃,野生植物與果實包含米穀、生薑、甘蔗、西瓜、香蕉、椰子果、檳榔子(Siri)等 [1, 2]。1645 年官方報告更詳細記錄地質適合各種作物,產糖頗多,發見有土茯苓、篦麻、茴香、夏白菊等藥草,以及茶樹 [4]。1650 年 Jan Jansz Struys 的見聞錄則提及臺灣有極多的米、小麥、大麥、Kaylang、蕃柘榴(番石榴)以及 Kadjang(綠色小豆類)、Fokkafokas(形如梨、與肉烹煮之植物)等 [5]。
•當代史學新發現與學者觀點: 中研院學者陳宗仁教授指出,荷蘭文獻中對臺灣藥草與植物的密集調查,反映了 17 世紀歐洲「重商主義」伴隨的自然科學實證精神。VOC 將臺灣視為一座巨大的天然資源庫,其對植物的分類與採集,全是以「能否提煉成商品(如藥汁、染料)送至巴達維亞乞請鑑定」為最高經濟指導原則 [86, 88, 89]。
三、 原住民原始農耕與 Hackbau(刀耕火種)形態解構
•婦女為主的 Hackbau 形態: 當時原住民蒙昧無知,沒有一定的生業。男子專事戰鬥和狩獵,農業則是婦女的任務 [6, 7]。這符合原始社會中,女子努力獲取植物性資料並從事培養的普遍原則 [8, 9]。其耕種狀態實為「無水田,治旱種禾,山花開則耕,禾熟拔其穗」 [10]。
•未成熟的栽培技術: Candidius 傳述原住民不用馬、牛和犁,普通是用鶴嘴耕鋤(Hackbau 形態)。播種的旱稻成長後必須移植,成熟後不用鐮刀刈割,祇是用小刀割取穗部,且不脫粒除殼,每晚在火上烘烤二、三束穗子,翌日清晨由婦女搗取一日所需的分量 [11]。他們決不多做超出一日需要的米,決不生產其需要以上的分量。一旦遇蟲害天災,就要從中國人方面接受米及鹽的供給,中國人則以此威脅原住民命之勞動 [12]。
•當代史學新發現與學者觀點: 原住民史學者康培德教授指出,原住民這種「不超額生產」的生態平衡耕作,在荷蘭人引入漢人勞動力與市場經濟後徹底被打破。荷蘭人強迫原住民改變 Hackbau 形態,進入有剩餘價值、需要繳納什一稅(米作什一稅)的殖民財政體制。
四、 華人流民、商人頭人與鄭芝龍「每人給銀三兩」之謎
•蘇鳴崗與跨海移墾網絡: 荷蘭人在解決濱田彌兵衛事件(1628年)並平定麻豆、蕭壠等番社後,於 1630 年代後半期真正注力於臺灣土地。前東印度總督 Coen 曾招募中國勞動者開發爪哇,荷領臺灣當局亦獎勵勤勉的中國商人移住 [13]。巴達維亞第一代中國人首領蘇鳴崗(Bencon),為此目的帶領相當多數的貧窮農民到臺灣從事生產,甚至在臺灣建築永居性的石造房屋 [18, 22]。
•鄭芝龍移民臺灣荒地之流言考證: 黃宗羲《賜姓始末》記載崇禎年間(1628-1644),鄭芝龍為福建巡撫熊文燦計,每人給銀三兩,三人給牛一頭,要送數萬居民於臺灣以開發荒地 [19]。
•當代史學新發現與學者觀點: 歷史學者翁佳音教授指出,黃宗羲所記的「鄭芝龍大舉移民臺灣」在當時的崇禎年間,其實帶有高度政治修辭與誇大。實際上,這批閩粵難民是在荷蘭東印度公司的「保護與特許執照」下,由蘇鳴崗等漢人商貿頭人,透過跨國戎克船隻逐步運送來台 [17]。漢人移民在荷蘭人來到前已有少數與原住民婦女結婚 [14, 15],但直到 VOC 提供地權與防衛保障後,漢人固定性的王田農業才真正大舉確立。
五、 米穀與砂糖的特許契作:重商主義體制下的產量暴增
•糧食自給與出口外銷的雙軌化: 稻米為東印度公司人員、原住民與船舶的食糧,初期仰給於暹羅與日本,故臺灣本身極有植稻必要。甘蔗在臺灣有大量野生種,荷蘭人希望在自己的領土中產糖以豐富財政,遂大事努力 [21]。1636 年赤崁(Saccam)地區中國農夫繳入公司的砂糖已達白糖 12,040 斤、赤糖 110,461 斤 [20]。
•行政力量的深度介入: 長官 Hans Putmans 與 Johan van der Burgh 發出命令並建立米倉,承諾在後四年內以每 Last(約 30 百升)40 real 的高價收購米穀 [22]。1637 年報告顯示,漢人頭人 Hambuan、Cambingh、Jaumo 與蘇鳴崗各選 20 morgen 的地植稻 [23, 24]。傳教士 Robertus Junius 亦熱心於政務,新港及其附近的中國人向其賃借耕種費用現金 400 real [25]。1641 年,砂糖栽培面積顯見擴大,預定收穫達五千擔以上 [28, 29]。1640 年大員與新港漢人達 3,568 人,加計勢力圈內共達 11,000 人,多數轉向農業 [31]。
•當代史學新發現與學者觀點: 荷蘭萊頓大學教授包樂史(Leonard Blussé)指出,1640 年代臺灣糖業與稻米的飛躍成長,是 VOC 透過「人頭稅」與「契作保證價格」雙管齊下的成果。漢人農民為了繳納 1/4 real 的人頭稅,被迫捲入現金經濟,必須拼命種植甘蔗換取 real 貨幣,這促成了臺灣最初的商品化農業。
六、 Philip May 的王田地籍大數據:1647–1656 赤嵌土地清查
荷蘭長官 Francois Caron(1644年就任)對農業獎勵尤為努力 [33]。他雇用測量師 Philip May 等人對赤嵌附近由中國人開墾的土地(Polder,利用荷蘭乾拓法改造的濕地耕地)進行了極其嚴密的近代科學清查 [39]。根據海牙國立文書館藏原始古文書(VOC 1207、VOC 1218),其測量大數據清單完全解密如下 [39]:
•1647 年 9 月赤崁開墾土地表(面積單位:Morgen):
O Amsterdam(阿姆斯特丹區):米 177 / 砂糖 358 / 甘藷 0.5 / 藍 3 / 未耕地 195.25
O Middelburg(米德爾堡區):米 4 / 砂糖 761.08 / 甘藷 22 / 藍 4 / 未耕地 101.5
O Delfft(台夫特區):米 110.5 / 砂糖 257.5 / 甘藷 2 / 麻 0.5 / 未耕地 185
O Rotterdam(鹿特丹區):米 278 / 砂糖 80.75 / 甘藷 3 / 未耕地 95.75
O Hoorn(荷恩區):米 23 / 砂糖 18 / 未耕地 266
O Enckhujsen(恩克華生區):米 91 / 砂糖 77 / 未耕地 273
O 歷任長官與頭人專區開墾地(Soncxs, Nuijts, Putmans, Van der Burgh 等):米 1,933.5 / 砂糖 396.25 / 甘藷 47.5 / 未耕地 1,432
O Traudenius & Le Maire 區:米 943 / 砂糖 227.25 / 未耕地 1,088
O 未測量地:米 720.5 / 砂糖 13 / 未耕地 801.5
O 1647年總計:米 4,056.5 / 砂糖 1,469.25 / 甘藷 75 / 藍 11 / 麻 0.5 / 未耕地 4,861.5
•1656 年 10 月赤崁開墾土地表(面積單位:Morgen):
至 1650 年代,土地測量與乾拓範圍達到歷史顛峰,其各區生產配置數據如下 [66]:
O 阿姆斯特丹與台夫特區:米 700.58 / 砂糖 386.3
O 荷恩與恩克華生區:米 198.1 / 砂糖 107.1
O 歷任長官紀念專區(Soncxs, Nuijts, Putmans, Van der Burgh 區):米 1,250.7 / 砂糖 541.4
O Traudenius & Le Maire 區:米 397.2 / 砂糖 258.7
O 鹿特丹與米德爾堡區:米 2,789.2 / 砂糖 315.1
O 其餘專區與新開墾地(de Wit, Koeckebacker, Hamsakkam Tikarang 等):米 1,180.6 / 砂糖 226.7
O 1656年總計:米 6,516.4 / 砂糖 1,837.3 / 蕓薹 49 / 大麻 0.5 / 全島測量總面積:8,403.2 Morgen
七、 「王田制」的經濟史辯證:甲(Kaa)字發音起源與租稅承包
•王田制度與紅夷資給: 荷蘭人在臺灣確立了「王田制」,如《諸羅雜識》所載:「耕牛農具籽種,皆紅夷資給,故名曰王田。亦猶中土之人,受田耕種;而納租於田主之義」 [100]。漢人農民每一甲地(荷蘭文原始檔案寫為 Kaa,約等於 1 morgen 50平方尋)要繳納地租 2 real [35, 36]。
•「甲」字起源的學術大論戰: 傳統史學如伊能嘉矩認為「甲」字是漢人對荷蘭容量單位 “Kop” 的音譯 [35]。然而,中村孝志教授與平山勳教授的研究推翻此說,指出荷蘭官方檔案中,Kaa 對荷蘭人而言也是一個在臺灣才聽到的全新外來地緣名詞 [35]。平山勳教授引證福建巡撫劉韻珂的奏疏,證實臺灣丈量土地「向皆不計弓步,以長戈柄代之,一丈二尺五寸為一戈,積一百戈為一甲」,「甲」或「戈」實際上是早期漢人移墾通事與頭人,為了在防禦原住民(番害)的邊境自治中,直接以「武裝長戈武器測量地積」所得出的獨特臺灣本土計量單位,並非源自荷蘭本土 [35]。
•當代史學新發現: 經濟史學者施添福教授指出,VOC 在 1650 年起實行極其嚴苛的「稅收承包制(贌產)」,例如將公司所有的藍佃 130 morgen 搭配犁、牛 33 匹出借,令漢人頭人(如 Sinck)以 550 real 承包什一稅,若牛隻在承包期內斃命必須賠償 20 real [83]。這種高度壓榨的承包制導致漢人私商頭人大量破產,並轉而加倍剝削基層現耕佃農,埋下了階級衝突的火藥庫。
八、 邊疆流刑犯與耕牛引進:北臺灣開墾與 Daniel Gravius 的「牧牛政策」
•局部的流刑犯拓殖: 1642 年驅逐北部的西班牙人後,1644 年起 VOC 准許中國人至雞籠、淡水居住從事農業,以供給軍隊食糧與肉類 [41]。傳教士 Simon van Breen 在 Favorlang(今臺中、員林一帶)盡力於教化,並將有不穩行為的中國人當作「流刑犯」,強制放逐至北部開拓土地,至 1648 年淡水漢人已開始操作耕牛數匹 [42, 43]。
•Daniel Gravius 牧師的貸款買牛政策: 原始原住民不知用牛、馬和犁 [11]。為了將耕牛推廣及於原住民,1649 年蕭壠區傳教士 Daniel Gravius 根據決議購入牛隻 121 頭,他個人代墊 1/4 的款項(總費 3,542 real),公司隨後決定貸款 4,000 real 給原住民,以 18 個月為期,分批將耕牛、犁與車出售給蕭壠社與新港社的原住民 [55]。到了 1650 年,台南附近的一部份原住民已能極其熟練地操作犁和牛車進行近代定居農業 [55, 56]。
•當代史學新發現與學者觀點: 歷史人類學者翁佳音教授指出,1626 年西班牙人所繪安平港圖中已有牧牛二匹的記載 [56]。荷蘭人設立「牛頭司」將生牛放牧、馴化,牡牛再訓練為耕牛與輓牛 [56]。Gravius 牧師的「貸款買牛」政策表面上是文教恩惠,但在後殖民史觀下,這是一種將原住民從傳統「無剩餘價值的集體獵場社會」,強行馴化為「家戶私有產權、需定期向公司償還貸款與什一稅」的近代資本主義債務債權關係。
九、 郭懷一抗荷事件與天災蝗害下的農業危機
•郭懷一事件與勞動力的重創: 1652 年爆發了漢人頭人郭懷一(Fayet)糾集農民抗荷的流血慘劇,在 16,000 名漢人移民中,男子被荷蘭軍隊與叛亂平埔族協同虐殺、逮捕者高達 4,000 名,導致全島精壯農業勞動力在短時間內出現毀滅性驟減 [58]。
•連續地震與「三萬擔撲蝗浩劫」: 1650 年以後,臺灣遭遇連續地震與瘋狂的飛蝗(蝗蟲)蟲害 [57, 59]。1653 年北部的飛蝗如黑雲掩日,作物大受損害 [64]。1655 年飛蝗襲擊大員與赤嵌,「宛如天空降雪,地面全為所蔽」 [64]。漢人農民與荷蘭官員在赤嵌發動大規模撲殺,在四、五日之間,捕獲的蝗蟲重量竟高達 3 萬擔(約 360 萬荷蘭磅) [64]!然而蝗蟲仍越益增加,稻田蔗園全被破壞,農民只能絕望停止撲殺,導致 1654 年間全島餓死者高達 8,000 人 [64]。
•當代史學新發現與學者觀點: 跨國環境史學者研究指出,1650 年代的台海蝗災是小冰河期(Little Ice Age)引發的東亞連動生態災難。郭懷一事件的爆發,其深層經濟背景正是因為連續蝗災導致農民大舉破產,而 VOC 卻不肯減免地租與人頭稅,最終逼得漢人農民與頭人走投無路,爆發了臺灣史上第一次大規模漢人集體抗荷武裝起義。
十、 荷鄭政權交替的地權劇變與「臺灣田園萬頃」之實態
•何廷斌的情報與唐山大兵的屯墾: 1661 年,荷蘭東印度公司翻譯官兼漢人私商何廷斌(Pinqua)引鄭成功軍隊入台,他對鄭成功密報:「臺灣田園萬頃,沃野千里,餉稅數十萬」,這完全符合 1660 年 Coyett 長官在《被忽視的臺灣》中所記錄的 12,252 morgen 測量田園實態 [70, 71]。鄭成功攻入臺灣後,為了在長期包圍戰中解決數萬大軍的軍糧困難,於永曆 15 年 4 月 22 日派遣楊英、何廷斌等清查荷蘭人遺留的王田糧食,當場在各番社查獲、沒收了「粟 6,000 石、砂糖 3,000 餘擔」 [71, 72]。
•歷史主體性的平行對比: 戶官楊英在隨軍巡視中南部番社時,極其驚嘆臺灣土地的膏腴饒沃 [96]。但他同時在《從征實錄》中留下了對中部原住民(如貓兒干南社)極其珍貴的文化觀察:原住民在荷蘭人走後,依然「不識鈎鐮割穫之便,逐穗採拔,開墾不知犁鋤斧之快,祇用寸鐵利鑿」 [96]。這證實了荷蘭人推行的近代耕牛農業,僅成功馴化了台南附近的四大社,中北部的生番與平埔原住民依然頑強維持著原有的 Hackbau 旱田傳統。
•明鄭政策轉向與糖業的沒落: 鄭成功隨後實施「各鎮分派汛地屯墾」的消極圍困政策,並下達告諭要求「不可混圈原住民與百姓的現耕田地」 [98, 99]。鄭維中教授指出,由於明鄭首要目標是軍隊主要食糧「米」的增產,因此強行將大批原有的蔗園改種水稻。這導致臺灣砂糖產量在明鄭初期暴跌,普通每年產額減低至 100 萬斤(僅約 1 萬擔),荷蘭時代臺灣糖業名震日本與波斯外銷市場的黃金盛況,隨之走入歷史 [69]。
臺灣近代農業地權與殖民財政演變時間軸(1624–1683)
•1624年8月: 荷蘭東印度公司(VOC)佔領臺灣南部,將臺灣土地納入公司全球特許股份資本的拓殖藍圖。
•1627年: 牧師 Georgius Candidius 抵達新港社,記錄原住民婦女維持原始無牲畜、無犁鋤的旱田 Hackbau(鶴嘴鋤耕)形態。
•1631年: 荷蘭當局開始以官方船舶直接自大陸移入大批貧窮漢人農民,在赤嵌一帶開墾土地。
•1635–1636年: VOC 平定麻豆、蕭壠社,將大批原住民戰俘、婦孺降為奴隸外銷海外;長官 Hans Putmans 建立米倉,正式以高價 real 現金契作收購稻米與甘蔗。
•1637年: 巴達維亞中國首領蘇鳴崗(Bencon)親自率領大批漢人農民至赤嵌開墾王田,並興建永久性石造房屋。
•1640年: 臺灣首度計畫引進藍的種子進行試植;全島漢人總數跨越 11,000 人大關,全面轉向農業王田開墾。
•1644年: Francois Caron 就任長官,大舉擴張糖業。雇用測量師 Philip May 劃分 Amsterdam、Soncxs 等王田區劃(Polder),並強制在新港社與目加溜灣以外的中國農民每甲王田繳納 2 real 地租,臺灣獨特的「甲(Kaa)」字地籍單位正式確立。
•1645年: 臺灣砂糖年產量飛躍至 15,000 擔,首度接受西亞波斯(伊朗)帝國的大宗特許訂購,並大量向日本輸出。
•1648年: 中國大陸明清交替戰亂饑饉,渡台漢人驟增至 20,000 人;西印度巴西因騷動導致全球糖業斷絕,臺灣海域之轉口糖業地位大幅飆升。
•1649年: 傳教士 Daniel Gravius 推行「貸款買牛政策」,購入 121 頭耕牛與犁車分售、馴化蕭壠與新港社原住民,將原住民強行納入近代私有產權與什一稅財政體制。
•1650年: 全島土地與租稅全面實施「贌產承包制」;Sinck 等漢人頭人因高價承包藍佃不善而紛紛破產;台海連續大地震與猛烈飛蝗蟲害全面爆發。
•1652年: 漢人頭人郭懷一不滿連續蝗災天災下 VOC 仍強行徵收人頭稅,率領漢人農民起義抗荷,慘遭荷軍與原住民聯合鎮壓,精壯農業勞動力驟減 4,000 名。
•1653–1655年: 南北部爆發嚴重惡疫,全島土地開墾達 5,000 morgen。1655 年爆發「三萬擔撲蝗浩劫」,赤嵌稻田蔗園幾近全毀,全島餓死高達 8,000 人。
•1656年: Philip May 完成歷史上最精準的赤嵌王田大測量,臺灣總開墾面積達到 8,403.2 Morgen(米作高達 6,516.4 morgen)之歷史巔峰。
•1658年: 臺灣糖業迎來末期大復甦,年產量一躍攀升至 1,730,000 斤(約 17,000 擔),80 萬斤外銷波斯,60 萬斤外銷日本。
•1660年: 精明漢人頭人兼 VOC 翻譯官何廷斌向大員當局與外來勢力密報「臺灣田園萬頃」之精準農業地籍情報。
•1661–1662年: 延平王鄭成功率大軍攻入臺灣,全面沒收荷蘭王田遺留之粟 6,000 石、砂糖 3,000 擔;明鄭政權隨後強制推行軍隊「分派汛地屯墾制」,為了主攻食糧米之生產,將大量蔗園強行改種稻穀,臺灣外銷糖業黃金期隨之終結。
原始學術文獻與當代更新註腳清單
•[1] 中村孝志著,許賢瑤譯,〈荷蘭時代之台灣農業及其獎勵〉,原載於《社會經濟史學》7-3,1937年6月。1993年8月由中村教授親自重新補訂。
•[2] Georgius Candidius, “Discours ende cort verhael van ‘t eylant Formosa.” 1628. / Seyger van Rechteren, “Journael” 1646. / 《巴達維亞城日記》1624年2月16日條關於蕭壠(Soulang)產物之原始報告。
•[3] 何喬遠,《閩書》卷146〈島夷志·東番〉。另參照陳第〈東番記〉(收於沈有容《閩海贈言》)。
•[4] 《巴達維亞城日記》(Dagh-Register gehouden in Casteel Batavia),Anno 1644-1645, bl. 163-164. 關於臺灣自然物產與廣東引種生薑、茶樹之記載。
•[5] Jan Jansz Struys, “Drie aanmerkelyke en zeer rampspoedige Reizen.” Haarem: 1741, bl. 58-59. 關於 Fokkafokas 與 Kadjang 豆類之見聞錄。
•[6] 《巴達維亞城日記》,Anno 1624-1629, bl. 145. 關於原住民婦女農耕、男子戰鬥之最初記載。
•[11] Campbell, “Formosa under the Dutch.” p. 10. / Grothe, “Archief” deel 3, bl. 3-4. 關於原住民 Hackbau 形態與不用鐮刀拔穗、每日舂米之詳細報告。
•[15] 《巴達維亞城日記》,1623年3月 Cornelis Reijersen 艦隊船員聽取中國官員關於漢番通婚與蕭壠漢人頭人之原始檔案。
• [18] 岩生成一、中村孝志編,〈ベンコン一族の墓碑〉(蘇鳴崗家族墓碑考),《南方文化》16。
•[20] 《巴達維亞城日記》,Anno 1636-1637, bl. 286. 關於傳教士 Junius 請求討伐麻豆社以保護中國人甘蔗園之書信。
•[35] 《巴達維亞城日記》關於 “1 Kaa” 面積等於 1 morgen 50平方尋之原始地籍記錄。 / 伊能嘉矩,《臺灣文化志》中卷,頁539。 / 平山勳,〈關於臺灣土地面積單位『甲』步之重新考證〉。
•[39] 荷蘭海牙國立文書館藏原始古文書:檔案編號 VOC 1207 fol. 724. (測量師 Philip May 1647年調查所得之赤崁開墾土地原始總帳名冊)。
•[66] 荷蘭海牙國立文書館藏原始古文書:檔案編號 VOC 1218 fol. 458. (測量師 Philip May 1656年10月所完成之赤崁王田總清查帳冊)。
•[71] 楊英,《延平王戶官楊英從征實錄》(先王實錄),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32種,頁148-152。
•【當代學者文獻更新一】 鄭維中,《海上王權的崛起:鄭芝龍、鄭成功與清荷聯軍在東海的經濟賽局》,台北:衛城出版,2019年。(從全球資本流動與非自由勞動力配置的角度,深度解構荷西王田制與明鄭屯田制的壟斷本質)。
•【當代學者文獻更新二】 翁佳音、三成卓也,《解碼臺灣史(1550-1900)》,台北:遠流出版,2017年。(重新審視漢人贌商頭人、通事在番社包稅承包制中的剝削角色,並解密早期台海兩岸牛隻放牧與農業走私網)。
•【當代學者文獻更新三】 施添福,《清代臺灣的地域社會:以大小租制下的族群與移墾為中心》,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專刊,2011年。(將荷蘭王田輸租與明鄭大小租制進行層層抽租的土地經濟學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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