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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刻意曲解《災防法》 別把救災責任甩鍋執政黨


隨著 11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在立法院遭到在野黨強力卡關,防汛期的致災風險已成為朝野攻防的政論焦點。面對行政院「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救災預警,國民黨文傳會大動作發布新聞稿,反指政府刻意曲解法律。

然而,國民黨在台灣執政長達數十年,從國家預算體制到災防法律的建立,藍營內部絕對擁有全台灣最頂尖的主計與財政專家。正因如此,這場大玩文字遊戲的攻防才更顯得諷刺——這份新聞稿不僅大講外行話、偷換概念,幕後更是刻意去脈絡化地解讀法律。這種抹黑,只是為了將「卡住救災錢」的政治責任,蠻橫地甩鍋給執政黨。

如果回歸真實的主計實務、最高位階法規與防災邏輯,便能以最嚴謹的法理拆解國民黨的論述荒謬:

[駁斥一] 法定預算架構根本尚未成立,何來「調整當年度收支」的行政空間?
國民黨新聞稿信誓旦旦指責行政院不用《災害防救法》第 57 條的移緩濟急條款。這在法律與行政程序上,屬於嚴重的倒果為因、玩弄文字遊戲。

《災防法》第 57 條確實規定,災防經費如果不敷支應應變與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且經行政院核定者,可不受《預算法》第 23 條的限制。然而,這項法條的操作前提,是「當年度總預算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法定成立」,行政院主計總處才有一個合法的「當年度法定預算總架構」可以進行科目挪移。

如今的真實狀況是,新年度總預算案被在野黨卡在立法院、尚未實質通過。各機關目前僅能依《預算法》第 54 條進行維持政府運作的「臨時覈實動支」。在會計上,連當年度的法定收支主體都尚未誕生,行政院根本無從去「調整」一個法律上不存在的預算架構。在野黨在國會不賦予政府法定的預算執行權限,回過頭來卻指著法條高喊「可以依法移緩濟急」,這種論點完全是欺負一般民眾聽不懂主計與審計專業。

[駁斥二] 把「治水長期建設」當成「救災零用錢」,形同拆牆補洞
國民黨宣稱治水預算能作為移緩濟急的財源。這在財政與防災實務上,是完全外行且極不負責任的政治口水。

在主計制度中,不論是特別預算還是經常預算中的「治水經費」,皆屬於長遠的資本門工程建設(如蓋堤防、修築抽水站、疏濬清淤),每一筆錢早就與廠商依法發包、簽約並按工程進度履約。《災防法》第 57 條所謂的「移緩濟急」,是指將「不具急迫性(緩)」的經費挪給「緊急災情(急)」使用。試問國民黨:治水防汛本身就是人命關天的急務,哪裡「緩」了?

如果行政院真的聽從國民黨的建議,把蓋到一半的堤防經費、清淤預算硬生生抽走,拿去發放災民慰問金或應急,無異於「拆明天防洪的牆,補今天救災的洞」。把防汛基礎建設的錢移走,只會讓未來的致災風險如同滾雪球般擴大,在防災邏輯上根本是本末倒置。

[駁斥三] 拿「既有延續性計畫」當擋箭牌,刻意隱瞞「預備金與災害準備金遭依法鎖死」的致命硬傷
國民黨另一項法律依據是《預算法》第 54 條,強調「法定義務支出及延續性計畫本來就可以依法動支」,並以過去已通過部分治水與救災經費為由,論證行政院可運用經費相當充裕。這句話只說了有利於在野黨的一半事實,卻刻意隱瞞了最致命的法律硬傷。

《預算法》第 54 條是預算卡關時的「運作低標維持機制」,它確實允許舊的計畫、公務員薪水繼續維持,但法律明文規定「不得創設新業務或新增計畫」。更關鍵的是,每逢大災搶修、安置最需要的「中央災害準備金」與「第二預備金」,在法律定位上都不屬於延續性計畫,而是每年必須重新由立法院審議。

更致命的是,依據行政院最高執行命令《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第二點明確規範:「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及災害準備金,應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在野黨在立法院把新年度總預算扣著不審,意味著行政院在新年度面對任何「因新災情產生的新興致災點」(例如新震出的破口或突發潰堤),手頭上最直接、最合法的救災現金命脈早就被依法斷流。國民黨企圖用既有的延續性撥款,來打包票說常態救災有現金可以花,是極為惡劣且不負責任的政治話術。

[結語] 穩賺不賠的政治設局,拿災民生命當籌碼
國民黨在台灣執政長達大半個世紀,比誰都清楚預算專款專用、新興計畫限制與預備金動支的鐵律。他們之所以要刻意曲解法條、大玩文字遊戲,背後是一場極為精準的政治算計。

他們很清楚,行政院依法不能、實務上也不敢真的把「治水工程款」移緩濟急拿去「救災」。因為如果行政院真的聽話挪用了,等到下一個颱風季地方再淹水,國民黨立委和地方首長一定會立刻跳出來大罵:「中央施政無能!居然破壞財政紀律、把治水專款挪作他用,導致治水破功!」

這是一個在野黨「穩賺不賠」的政治設局:行政院若不挪用,就罵你行政怠惰、拿天災恐嚇人民、甩鍋在野;行政院若真的挪用,未來就可以罵你預算亂編、財政紀律敗壞、治水局勢破產。國民黨這份新聞稿用專業的法條包裝政治的口水,本質上並非為了解決災民的痛苦,而是試圖在總預算卡關的政治僵局中,刻意曲解法條,將不顧災民生命財產的結構性責任,蠻橫地強行甩鍋給執政黨。

【參考文獻與法規依據】
一、 原始新聞資料 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115年6月27日)。《行政院刻意曲解〈災防法〉 國民黨:別把救災責任甩鍋在野黨》。中國國民黨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s://www.kmt.org.tw/2026/06/blog-post_27.html

二、 核心現行法律條文(對齊中華民國全國法規資料庫)
1.《中華民國預算法》第 23 條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
論述切入點:說明國家預算「經常門與資本門」的劃分原則。治水建設多屬資本門工程,依法不得任意流用為經常性救災慰問金。

2.《中華民國預算法》第 54 條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前目以外之計畫,得在已獲授權之範圍內,依上年度執行數或本年度預算編列數較低者,覈實動支。
論述切入點:指出「預算未通過時」行政機關僅能維持基本運作,新興計畫與非延續性業務依法完全處於被凍結狀態。

3.《中華民國災害防救法》第 57 條
一、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
二、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三、前項情形,經行政院核定者,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論述切入點:重擊在野黨話術。法條明文規定必須調整「當年度(已法定成立的)收支」,在總預算案未通過的「臨時動支狀態」下,會計上根本沒有法定的當年度收支總架構可供調度。

三、 行政與審計實務參考
1.行政院最高執行命令(院授主預字第1060102771號函修正)《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第二點第(二)款第 6 目: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及災害準備金,應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此法規證實總預算未通過時,救災預備金與災害準備金依法完全被鎖死,行政院無權動支)。
2.行政院主計總處(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台北:行政院主計總處。
3.中華民國審計部(各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台北: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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