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REVIEW

威權網絡的基層觸角與監控密網:國家檔案《可疑分子考管-匪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竹南支部、南庄分部案》(全 828 頁)深度解析報告


圖說 陳阿通

【前言:紙頁間的國家暴力與警察國家現場】
在臺灣戒嚴時期與白色恐怖的歷史研究中,過去的大眾注意力多半集中於軍事法庭的「判決書」、國防部軍法局的「覆審簽呈」,或是最高統治者蔣介石親筆改判死刑的「紅字批示」。然而,一套完整運作的威權體制,絕非僅靠最高權力者的個人指令即可運作;其基礎建立在龐大、精密且無孔不入的基層治安與情治機關之上。如果說軍法審判是執行極刑的刀刃,那麼警察系統就是遍布全島、負責發掘、逮捕、拷訊與長期列管的基層神經網路。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典藏、原屬內政部警政署(前臺灣省警務處)的國家檔案——《可疑分子考管-匪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竹南支部、南庄分部案》(檔號:0040/306.7/0160-1,全 3 卷,總計 828 頁),正是還原這套基層警察國家機器運作細節的最核心一手史料。這套檔案涵蓋了民國 38 年(1949 年)至民國 42 年(1953 年)間,治安機關在苗栗縣山區(包含竹南、南庄、三灣、大湖)及桃園、台中等地,對中共地下黨組織發動大搜捕與後續掌控的全過程。這 828 頁塵封多年的公文,已於民國 108 年(2019 年)7 月 2 日正式核定完全解密開放,揭示了戒嚴體制下警政系統如何運作「偵訊」、「自首」與「考管」三大控制技術。

第一節:從法律審判到基層考管——警察檔案的獨特歷史價值
與軍事法庭開具的正式判決書相比,警政署這 828 頁的「考管卷」具備了截然不同的歷史研究視角。判決書通常是法律審判結束後的「終局結論」,文字高度經過官僚用語的修飾與罪名套用;而警察檔案記錄的則是案件最初始、最混沌、也最殘酷的「原始現場」。在這 828 頁卷宗裡,我們可以看到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與苗栗縣警察局如何在接獲密告後,派員進行秘密偵查;如何在深夜發動突擊搜捕,將鄉村教員、醫師、公務員及農民逮捕至審訊室;如何在幾天幾夜的逼訊中撰擬出一頁頁《偵訊筆錄》;以及在被告被移送軍法審判槍決或判刑後,警方如何繼續對家屬、自新人員及開釋者展開長達數年的生活追蹤與動態列管(即案名中的「考管」)。這份檔案完整展現了國家機器對個人生命全方位的監控歷程。

第二節:三大案件焦點與基層社會的壓迫網絡
通讀全套 828 頁檔案,其內容主要聚焦於三大歷史核心課題:第一是「警訊拷訊與法庭翻供的抗辯」。卷宗內詳細記錄了苗栗頭份牙醫師林清日等人在解送保安司令部後,向軍法官指控警察在審訊期間實施嚴刑拷打、逼供簽字;以及苗栗縣警察局長陳聖德特別發代電向省警務處辯解警方「運用科學及說服方法,絕無用刑迫供」的公文攻防。第二是「自首陷阱與撤銷保護」。檔案揭示了威權體制下「自首」政策的極端不穩定性。以張義珍案為例,其原本已向警方辦理自首,但後續被情治機關認定「自首不誠、隱瞞組織」,進而被撤銷自首資格移送軍法,最終招致槍決命運。第三是「山區圍捕與密告生態」。檔案保存了大量地方舉報信、警察局的《考管名冊》與帶有大頭照的《自首份子調查表》,冷酷地呈現出威權體制如何透過相互舉報,徹底瓦解鄉村人際網絡的信任關係。

【第一部分:全案背景與組織搜捕網絡】
一、 苗栗山區地下黨的萌芽與情治單位搜捕背景

民國 38 年(1949 年)至民國 39 年(1950 年)間,隨著國民政府遷臺與全島實施戒嚴,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省工委)及「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嘗試在臺灣各地建立基層組織與讀書會。苗栗縣山區的竹南鎮、南庄鄉、三灣鄉與大湖鄉,因地處山林、交通相對閉塞,且有許多受過基礎教育的鄉村青年與知識份子(如學校教員、公務員、醫師與藥劑生),成為組織擴查的重點區域。當時,警政系統(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苗栗縣警察局及各地分局)與保密局、調查局及保安司令部等情治機關緊密配合。警方的任務不僅是在前線進行圍捕,更重要的是透過綿密的舉報網絡、戶籍清查與抓捕後的長時間逼訊,將鄉村青年之間零散的思想交流、討論與社交人際網,梳理並編織成一個個具有層級結構的「叛亂組織」。

二、 林清日案與頭份/三灣網絡的發掘(第 1–250 頁)
在檔案卷一(第 1–292 頁)中,苗栗頭份牙醫師林清日被捕與偵訊的過程,展現了警方發動基層搜捕的標準模式:
1. 涉案被告與社會身分:林清日(時年 41 歲,苗栗縣頭份鎮人,職業為牙醫師);劉順/劉昂(時年 42 歲,苗栗縣頭份鎮人,職業為果農);黃心/黃心銀(時年 43 歲,苗栗縣頭份鎮人,職業為牙醫助手/農民)。

2. 警方搜捕與情報來源:民國 40 年底至 41 年初,警方透過已自首或被捕的地下黨員宋松財、黎明華(即劉阿春)等人供述,指稱頭份地區的牙醫師林清日曾與張南輝(前竹南通委)、劉昂等人有密切往來,並在家中或山區炭窯舉行集會、宣揚左傾思想。苗栗縣警察局隨即發動突擊搜捕,將林清日、劉順、黃心等人逮捕解送審訊。

3. 警訊筆錄中的供詞攻防:在警察局的初步偵訊中,警方認定林清日於民國 37 年(1948 年)11 月間,經由同夥介紹正式加入叛亂組織,並與劉順、黃心等人成立地下小組,討論如何擴張組織與對抗政府。然而,這份由警察局撰擬的初審偵訊報告,在隨後移送軍法法庭時,爆發了極大的刑訊爭議。

三、 警訊逼訊爭議:林清日案的「刑迫亂供」公文攻防
林清日案最具歷史研究價值的細節,在於卷宗第 4 至 6 頁及第 13 至 14 頁所記錄的警審之間關於「拷訊逼供」的公文對決:
1. 被告於軍法法庭的集體翻供:民國 41 年 7 月,林清日、劉順、黃心等人被警察局移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後,在軍事審判官甘勵行審訊時,全體一致翻供,否認曾參加任何共黨組織。被告等人在法庭上明確表示:「在苗栗縣警察局偵訊時所做之筆錄與供詞,均係遭到警方嚴重嚴刑拷打、刑迫亂供所致。」

2. 保安司令部發代電質疑警察局:保安司令部接獲被告翻供後,於民國 41 年 7 月 15 日以(41)安潔字第 2666 號代電向苗栗縣警察局發文,要求警方說明:「該等被告供稱在警察局偵查時遭用刑逼供,究竟是否屬實?有無其他確切罪證?」

3. 警察局長陳聖德的機密代電反駁:面對軍事法庭的質疑,苗栗縣警察局局長陳聖德於民國 41 年 7 月 24 日發出(41)苗警刑政字第 3710 號機密代電強硬駁斥,強調本局偵訊罪犯均運用科學及說服方法,絕無不擇手段用刑迫供情事,且被告筆錄均有「並無用刑」紀錄,指稱本局刑迫亂供殊屬荒唐可惡,請上峰核集重辦。這段公文往來,真實還原了白色恐怖時期警察機關以「並無用刑」字樣讓被告簽字、作為掩蓋逼訊手段的官僚常態。

四、 南庄與三灣地下黨的串聯網絡解析
除了頭份的林清日案外,這 828 頁檔案的第二部分(第 250–500 頁)更詳細梳理了南庄鄉與三灣鄉的青年組織網絡:
1. 南庄國民學校與鄉公所網絡:以南庄國小教員張燕梅、南庄鄉公所職員日進春為核心,警方追查出包含衛生所技術員游清林、中壢農校主計員葉佳裕、教員王興煜、姜克鑫等人的廣泛人際網絡。

2. 三灣與大湖山區的避難與物資供給:在警方發動搜捕後,部分涉案青年(如彭南華、宋松財、黃逢開等)選擇逃往三灣、大湖深山(如番子林、仙水坑)避難。檔案記載,地方農民黃逢財、黃金銀等人,因基於親友情誼為逃亡難友供給飯食、香煙或提供炭窯躲藏,隨後亦被警方以「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資匪」罪名逮捕列管。

【第二部分:自首機制的雙重性格——自新、撤銷與自首陷阱】
一、 戒嚴體制下的「自首/自新」政策與警察機關的執行技術

在白色恐怖時期的防肅匪諜體制中,國民政府除了透過軍警嚴刑峻罰外,亦制定了《戡亂時期匪諜招撫辦法》與《匪諜自首自新辦法》,宣稱「自首者免罪、給予保護」。在警察機關的日常實務中,辦理「自首/自新」不但是瓦解地下黨組織、誘使涉案青年供出同夥的打擊手段,更是警務績效的重要指標。在警政署這 828 頁檔案中,卷三(第 629–828 頁)保存了極為龐大的「自首」行政文書原件。包含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核發的《自首證》、警察局製作帶有受訊人清晰大頭照的《自首份子調查表》,以及受處分人手寫簽名捺印的《自新人員脫黨立誓書》。立誓書文詞標準且冷酷,受處分人必須宣誓「至誠悔悟,脫離共產黨組織,若有不實,願受政府最嚴厲之制裁」。

二、 「自首不誠」的認定與陷阱:張義珍案的致命轉折
然而,這套看似給予「出路」的自首機制,在實際運作中卻充滿了極大的政治風險與不確定性。檔案中最具悲劇性的代表案例,即為張義珍的自首撤銷過程:
1. 張義珍的初始自首:張義珍(苗栗縣南庄鄉人,時任南庄鄉公所幹事)於民國 39 年(1950 年)間,隨著同地區的胡錦華等人向治安機關自首,向保安司令部駐在地單位聲請辦理自首手續。

2. 情治單位的後續審查與撤銷:公文卷宗顯示(第 312–313 頁),警察局與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在後續交叉比對張燕梅、日進春等人的供詞時,認為張義珍在自首過程中「並未坦白全盤供出組織關係」,且私下勸阻其他涉案青年投案,屬於「自首不誠,別具用心」。

3. 從自新對象到槍決受刑人:情治單位最終裁定張義珍的「自首無效」,並將其自首資格完全撤銷,正式移送軍法法庭起訴。此一認定直接鎖定了張義珍的命運,使其在保安司令部初審判處有期徒刑 15 年後,被總統府代電(隆字第 1719 號)列為改判名單,最終於民國 41 年 8 月 29 日與張燕梅一同被押赴槍決。張義珍案證明了自首機制在威權體制下,往往成為情治單位誘捕與隨時翻案的政治陷阱。

三、 警察機關對自首人員的官僚角力與手續糾紛
除了張義珍案之外,828 頁檔案中還大量記載了基層警察局(如苗栗縣局、竹南分局)與保安司令部之間,為了「自首證是否核發」、「誰掌握自首人證」而產生的行政爭議:
1. 胡錦華案的自首證爭議:胡錦華於民國 39 年 10 月間向保安司令部自首,並供出張義珍等人。但竹南分局隨後多次發文給保安司令部,詢問胡錦華之自首證為何半年以上未曾發下,導致地方警察在基層實施戶籍清查與考管時產生權責混亂。

2. 徐阿元、徐興發的「無證自首」:卷一第 18–19 頁記錄,徐阿元、徐興發兩名青年於民國 40 年初經保安司令部交保返家,兩人隨即向地方民眾服務處辦理自首手續,但返家半年以上始終未發給自首證明,地方警察局局長陳聖德不得不發代電向省警務處請示處置方式。這些公文暴露了威權統治下,基層官僚機關為了防範自首者「假自首真潛伏」,層層設限,使身處其中的普通民眾長期懸於罪與非罪的恐懼之中。

四、 自自新表格看被列管者的社會生存邊緣
在檔案第 500 頁至 800 頁中,保存了數十份《自首份子調查表》與《自新人員脫黨立誓書》。透過這些表格中的個人背景紀錄,被列管自首者涵蓋了國小教員、農民、木材行工人、牙醫助手、公所打字員與藥局生。大多數人的家境為「維持貧困生活」或「靠耕種做工維持家計」。在表格中的「對三民主義之認識」或「對共黨之看法」欄位中,受調查者全數被填上官方標準答案(如「三民主義是救國真理」、「共產黨是詐騙貧民」)。這些表格反映出國家機器如何透過文書行政,強制對個人進行思想審查與符號歸順。

【第三部分:山區圍捕、密告網絡與日常考管】
一、 山區搜捕與武力衝突:大湖番子林槍擊案(第 38–57 頁)

除了室內的警訊逼供與檔案審查外,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與保安司令部在苗栗深山發動的武力圍捕,展現了威權國家最直接的暴力形態。卷一第 38 至 57 頁詳細記錄了民國 41 年(1952 年)4 月 1 日發生於苗栗縣大湖鄉番子林山區的突擊圍捕事件:
1. 情治單位帶領自首者的山區搜尋:民國 41 年 4 月 2 日,鐵路警察局與苗栗縣警察局呈報公文指出,保安司令部特高組工作人員金水,帶領已自首的青年鄧秀麗、徐紹輝等人,深入大湖鄉靜湖村番子林(山地)搜尋逃匿的殘餘成員。

2. 盤查衝突與槍擊爆發:搜捕小組在山林間發現 3 名可疑份子,金水等人上前口頭詢問並欲搜查其身份證件。其中一名可疑份子突然發難,以拳頭重擊金水(導致金水打落牙齒 4 顆),隨後現場發生衝突並傳出槍聲。

3. 死者身分比對與外省籍教師「陳阿通」之死:衝突後,警方在現場發現一名遭擊斃的死者,身上帶有假冒「長春任」名義的身份證件。苗栗縣警察局隨即帶同已自首的地下黨成員彭阿善、宋松財前往認屍。經宋松財等人辨認,證實死者真名為陳阿通,係外省籍人士,來臺前曾在台北某中學任教,宋松財供稱陳阿通對外聲稱自己屬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成員。警方隨後擴大圍捕同場逃逸的江派進、孫阿泉等人。

二、 威權體制的基層滲透:密告網絡與人際信任的摧毀
這 828 頁警察檔案中,最令人震撼的是國家機器如何透過密告網絡,將監控觸角延伸至鄉村與校園的每一個角落:
1. 校長與同事的舉報(羅萊國小與永光公司案):卷二第 8 頁記錄,苗栗縣羅萊國民學校校長陳英來向警方陳述,稱羅萊村永光公司醫務室有業務目姜堯鑫,曾提及南光煤礦事務目黃某係參加「紅的思想」並已逃往大陸。警方接獲校長舉報後,隨即傳訊姜堯鑫與張燕梅、楊秀麗等人進行交叉訊問。

2. 親友與村落之間的連坐恐懼:檔案中許多被列為「匪諜嫌疑」或「考管對象」者,其涉案原因僅僅是「曾借宿於涉案者家中」、「曾代為購買香煙/飯食」、「曾與涉案青年打排球/撲克牌」(如鄭富春案,第 166–169 頁)。在警察長時間逼訊下,許多青年為了自保,不得不供出平日聚會時隨口討論時局的同伴,形成鏈條式的連環舉報。

三、 日常考管制度:從「自首」到「永久動態監控」(第 629–828 頁)
當涉案人員完成審判、執行槍決或獲得交保/開釋後,警察機關的任務並未結束,而是轉入長期的「日常考管」階段:
1. 列管名冊與分局密查:卷三(第 629–828 頁)保存了竹南分局、南庄分駐所撰擬的《可疑分子考管紀錄表》。警察局將轄區內「已自首者」、「叛亂犯家屬」、「思想左傾開釋者」劃分為不同等級的列管對象。

2. 定期考核與生活動態回報:管區警察必須定期(每月或每季)前往列管對象家中密查,並在考管表上記錄其職業與經濟狀況、思想與言行表現(如「思想尚屬純正」),以及監控其是否與其他列管人員聯繫。這套「考管制度」使得許多政治受難者即使走出警局,其下半生依然終日生活在警方的監視與陰影之下。

【第四部分:全案完整歷史時間軸(民國 37 年–108 年)】
民國 37 年(1948 年)11 月 林清日被控於苗栗頭份加入地下小組,與劉順、黃心等人開始接觸左傾思想。

民國 38 年(1949 年)1 月–10 月 張燕梅在苗栗南庄受吸收加入組織,後吸收日進春;張義珍於南庄經介紹參加組織。

民國 39 年(1950 年)3 月–10 月 胡錦華向治安機關辦理自首;張義珍隨後向保安司令部在地單位辦理自首手續。

民國 40 年(1951 年)10 月–12 月 保密局、保安司令部與苗栗縣警察局展開山區大規模搜捕,逮捕張燕梅、日進春、姜克鑫、葉佳裕等人;徐秀蘭(徐秀南)於台中被捕解送審訊。

民國 41 年(1952 年)1 月–3 月 苗栗縣警察局逮捕頭份牙醫師林清日、果農劉順、黃心等人,進行密集警訊逼訊並撰擬偵訊報告。

民國 41 年(1952 年)4 月 1 日 保安司令部特高組工作人員金水帶領自首青年於大湖鄉番子林山區圍捕殘匪,爆發槍擊衝突,擊斃外省籍教師陳阿通。

民國 41 年(1952 年)5 月 21 日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初審宣判((41)安潔字第 1883 號判決),判處張燕梅、張義珍有期徒刑 15 年,日進春、姜克鑫有期徒刑 10 年,葉佳裕、王興煜有期徒刑 5 年。

民國 41 年(1952 年)7 月 15 日–7 月 24 日 林清日案於軍法法庭集體翻供,指控警察局「刑迫亂供」;苗栗縣警察局長陳聖德發機密代電駁斥,宣稱警方「運用科學方法,絕無用刑逼供」。

民國 41 年(1952 年)8 月 4 日 情治單位認定張義珍「自首不誠」撤銷其自首資格;總統府下達隆字第 1719 號機密代電,蔣介石指示將張燕梅、張義珍、日進春、姜克鑫、游清林、葉佳裕、王興煜等 7 人「均應改處死刑」。

民國 41 年(1952 年)8 月 27 日–8 月 29 日 日進春、姜克鑫、游清林、葉佳裕、王興煜於 27 日槍決;張燕梅、張義珍於 29 日槍決伏法。

民國 41 年(1952 年)11 月 5 日 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開具 (41)安潔字第 3056 號判決書,審結林清日、劉順、黃心等人案。

民國 42 年(1953 年)起–戒嚴時期 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與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對本案自首者、開釋者及家屬展開長達數年的日常「考管」與動態列管。

民國 108 年(2019 年)7 月 2 日 內政部警政署正式核定將《可疑分子考管-匪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竹南支部、南庄分部案》全套 3 卷(828 頁)國家檔案完全解密,開放大眾調閱。

【結論:這 828 頁警察考管檔案揭示的國家暴力與轉型正義啟示】
一、 威權體制的雙重刃:軍審極刑與警政監控的精密互補

通讀《可疑分子考管-匪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竹南支部、南庄分部案》全套 828 頁檔案,最核心的歷史發現,在於還原了威權統治下「軍法系統」與「警政系統」相互嵌合、高度分工的壓迫架構:軍事法庭與總統府的覆核機制,透過改判死刑建立起絕對的政治威懾;而警察系統則深入臺灣鄉鎮與山林,負責發掘蛛絲馬跡、進行第一線搜捕逼訊、並在審判結束後接手長期的日常監控。沒有警政系統遍布全島的神經觸角,威權國家的生殺大權便無法精準落實至基層社會。同時,檔案中的筆錄與考管表格,展現了官僚體系如何透過嚴密的文書行政,將個人的政治思想與日常生活徹底物件化與罪名化。

二、 轉型正義人權史研究的關鍵一手鐵證
這套於民國 108 年正式解密的警政國家檔案,為臺灣轉型正義提供了多重無可替代的價值:首先,它破除了官方「無拷訊」的神話,證明逼訊與拷打並非個別警員的失控行為,而是治安機關在制度性高壓下被默許甚至極力掩蓋的辦案常態;其次,透過張義珍案,揭開了白色恐怖時期官方宣傳的「自首招撫」政策實質上充滿了極高的不確定性與陷阱;最後,檔案記錄了無數普通鄉村青年、教師、醫師與農民的悲劇命運,呈現了極權政治對普羅大眾日常生活的深度摧殘。

三、 結語:
讓塵封的公文成為民主與人權的堅實基石 這 828 頁由內政部警政署移交、國家檔案管理局典藏的紙頁,冷酷地記錄了半個多世紀前臺灣山城裏的密告、逼訊、槍聲與無盡的監控。今天,我們重新梳理並解析這套龐大的第一手警察檔案,不僅是為了還原林清日、張義珍、徐秀蘭等無數受難者及其家屬的歷史真相,更是為了釐清國家暴力的運作機制。唯有坦然面對這些塵封於檔案庫中的歷史鐵證,深刻反思行政權力對司法獨立與個人自由的侵害,臺灣社會才能建立起防範國家暴力重演的體制屏障,讓民主、法治與人權成為這片土地上永不動搖的基石。

【參考文獻與一手檔案出處】
一、 國家檔案一手史料資訊

• 典藏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原屬內政部警政署典藏檔案)
• 全宗與案名:《可疑分子考管-匪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竹南支部、南庄分部案》
• 檔號:0040/306.7/0160-1(全套共 3 卷,總計 828 頁,解密日期:民國 108 年 7 月 2 日)
1. 卷次 1(檔號:0040/306.7/0160-1/0001,共 292 頁):含苗栗縣警察局對林清日、劉順、黃心等人之搜捕筆錄、林清日翻供與警察局長陳聖德「刑迫亂供」抗辯代電、大湖番子林山區槍擊案圍捕報告。
2. 卷次 2(檔號:0040/306.7/0160-1/0002,共 336 頁):含徐秀蘭(徐秀南)、張燕梅等人之長篇警訊筆錄,以及張義珍「自首不誠」撤銷自首資格並解送軍法審判之移送公文。
3. 卷次 3(檔號:0040/306.7/0160-1/0003,共 200 頁):含保安司令部核發之《自首證》存卷、受處分人手寫《自新人員脫黨立誓書》、帶有大頭照之《自首份子調查表》,以及竹南分局對列管人員之定期《考管紀錄表》。 • 線上檢索平台: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資訊網(R-AINS)」,網址:https://aa.archives.gov.tw/ELK/SearchDetailed?SystemID=MDAwNjQ0ODMxNA==
二、 相關專題與官方報告
1.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總結報告:第 2 卷 威權體制壓迫體制與國家暴力行為者研究》,臺北: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2022 年。
2. 國防部軍法局審核卷宗,《汪學衡等叛亂案》(檔號:0040/15071/31117721/0001,含張燕梅、日進春、張義珍等 7 人改判死刑之隆字第 1719 號代電),新北: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
3. 國家人權博物館,「國家人權記憶庫」及「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線上檢索系統)。


探索更多來自 彌勒熊報 的內容

訂閱即可透過電子郵件收到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