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便說明一下北檢新聞稿搞混了某些人的認知:
1. 如果是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等級者,屬於國家機密,洩密就是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法第 32 條第1項」: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如果不是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也不是國防機密,則屬於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適用「刑法第132條第1項: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所以北檢新聞稿所說「文件非屬國家或國防機密」,代表的是以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偵辦,已簽分他字案,將徐巧芯列被告。
如果說什麼「北檢認為徐巧芯洩漏的不是機密…」,可能是誤解或曲解喔!
原文出處 王定宇